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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3-04-06 16:55:06 来自:水利工程/政策法规 [复制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4〕1895号?2014年8月19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

为做好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现将《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作,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安全鉴定需要开展除险加固、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其中,水库大坝安全鉴定结果应为三类坝;水闸安全鉴定结果应为三类闸或四类闸,并纳入《全国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总体方案》。

第三条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行项目管理。地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管理的大中型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属于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属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负责管理的大中型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属于中央项目,由水利部负总责。

第四条    工程实施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密切、病险程度重、除险加固效益明显、前期工作扎实的项目。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安全鉴定和项目审批(核准)两个阶段。要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确保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符合要求,除险加固措施安全可靠,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六条   拟开展除险加固的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工程要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相应水利部门组织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安全鉴定成果,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核查并取得核查确认意见,明确指出病险具体部位、程度和成因。各类工程的核查具体承担单位和程序由水利部另行规定。

除险加固工程应当按照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确定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得列入超出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的建设内容。

第七条   已完成安全鉴定和核查确认需要进行除险加固的项目,要在建设前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程序。

地方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审批(核准),有关具体程序和权限划分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商同级水利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

中央直属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按《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地方项目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及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中央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按规定报送水利部,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首次报送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地方项目建设投资的承诺文件,明确资金具体来源;

(四)地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有关内容。

中央项目首次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首次申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可视情况简化提供相关材料。

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续建项目申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只需提交上年度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和完成情况等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补助地方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中央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审核后下达水利部。

第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和水利部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后30日内分别将地方和中央项目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项目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地应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地方投资与中央投资同步、足额到位,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中央项目投资由中央全额安排。

第十三条   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投资应全部用于大坝和水闸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金属结构等主体工程建设。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移、侵占、挪用和长期滞留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初步设计的批复内容组织实施,设计变更应履行相应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建设管理制度。鼓励实行“代建制”。

第十六条   各地要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规范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招投标的监督管理,严禁围标、串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程序招标选定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等为项目选配足够的监理力量,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承担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有关水利部门要加强政府质量监督,建立健全现场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加强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各地应组织制定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期间的工程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确保施工期工程度汛安全。

第二十条   除险加固工程完工后,要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地方组织验收的项目,其验收结果应及时报送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水利部门和流域机构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所属中央补助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实施情况报水利部,由水利部汇总核实后定期通报,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通过稽察、专项检查、规划或总体方案实施评估、项目实施后评价等方式对全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凡经稽察、审计、检查等工作发现工程建设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地方建设资金不按承诺到位等问题的地方和项目,在整改到位前,将视情况核减或暂停安排中央投资。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建立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公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阶段,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以及有关流域机构要加强对所属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完善各项工程管理措施和管理办法,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在开展工程建设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深化水库水闸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运行管理体制机制,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除险加固后的水库水闸工程在合理运行期内,遇标准内洪水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倒查责任,严格问责,严肃追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办农经〔2005〕806号)同时废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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