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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典型案例】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

发布于:2023-04-03 09:32:03 来自:水利工程/政策法规 [复制转发]

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

西南地区某主要支流治理工程,治理河长为 2.41km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堤防,属于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工程于 2015 年开工。
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法人为所在地县水务局,由 11 人组成,法定代表人为县水务局局长。项目法人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同体,既是执行者,也是监督者,致使项目法人向主管部门的报告、备案,以及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的监督、指导等工作边界不清,监督制衡作用无法正常发挥。此外,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均为兼职,部分建设管理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管理力量薄弱。不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 1995 128 号, 2016 年水利部令第 48 号修改)第十六条和《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 管〔 2011 627 号, 2017 年水利部公告第 32 号修改)第一条规定。(此项规范性文件已于 2021 3 月废止,最新规范性文件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 2020 258 号)第七条和第十一条。)
【法规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建〔 1995 128 号, 2016 年水利部令第 48 号修改)
第十六条   ...2. 组建建设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各方负责;建设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相对独立的组织形式。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2 )经济上独立核算或分级核算;( 3 )主要行政和技术、经济负责人是专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关于加强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011 627 号, 2017 年水利部公告第 32 号修改)
第一条    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 (二)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中小型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法人的指导和帮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现行规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指导意见》(水建设〔 2020 258 号)
(七)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不得直接履行项目法人职责;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法人单位任职期间不得同时履行水利建设管理相关行政职责。
(十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4. 项目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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