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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规范强条

发布于:2023-03-23 10:21:23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复制转发]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2014

 

7. 1. 4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 1. 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重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2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j

 2  3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j

 3  4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

 

7. 1. 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2 、3 类汽车库及1 、2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 ,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4类汽车库及3 、4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 ,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这室内任何部位。

 

7. 1. 15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锺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7.2.1 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1 、2 、3类地上汽车库;

 2  停车数大于10 辆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

 3  机械式汽车库;

 4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5  1 类修车库。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2014年修订版)

 

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处理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晌处理后出水的再生利用和安全排放,不应影晌污泥的处理和处置。

 

3.2.2A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4. 1. 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3.3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4.6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5. 1. 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 1. 9 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 1. 11 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迭排凤综合系统。

 

6. 1. 8 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烧装置及其他危险晶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规范的要求。

 

6. 1. 18 厂区的给水系统、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

 

6.3.9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6.8.22 鼓凤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 的有关规定。

 

6.11.4 采用土地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

 

7.3.8 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其气密性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1. 5 倍。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7.3.9 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营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3.11 污泥气贮罐、污泥气压缩机房、污泥气阀门控制闽、污泥气管道层等可能泄漏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等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置通凤设施和污泥气泄漏报警装置。

 

7.3.13 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饮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9.1.10 给水管道必须水压试验合格,并网运行前进行冲洗与消毒,经检验水质达到标准后,方可允许并网通水投入运行。

 

9.1.11 污水、雨污水合流管道及湿陷土、膨胀土、流砂地区的雨水管道,必须经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7.2.6 人防工程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的有关规定。

 

7.8.1 设置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 GB50788-2012 

 

1 总则

 

1. 0.1 为保障城镇用水安全和城镇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的健康循环,规范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基本功能和技术'性能,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城镇排水、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相关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和管理等。城镇给水包括取水、输水、净水、配水和建筑给水等系统和设施;城镇排水包括建筑排水,雨水和污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处置等系统和设施;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包括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系统及局部区域、住区、建筑中水和雨水利用等设施。

 

1. 0. 3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供水、保障服务功能、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同水的自然循环协调发展的原则。

 

1. 0. 4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有关现行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必须建设与其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给水排水系统,维护水环境生态安全。

 

2.0.2 城镇给水、排水规划,应以区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应与水资源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防灾规划等相协调。城镇排水规划与城镇给水规划应相互协调。

 

2.0.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具备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2.0.4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所服务城镇设防的相应要求,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2.0.5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必须采用质量合格的材料与设备。城镇给水设施的材料与设备还必须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2.0.6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应采用节水和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2.0.7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中有关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节水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8 城镇给水排水系统和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制定相应的操作标准,并严格执行。

 

2.0.9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必须做好相关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满足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保卫的要求。

 

2.0.10 城镇给水排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不应对周边环境和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并应采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11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运行过程中使用和产生的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学危险品应实施严格管理,防止人身伤害和灾害性事故发生。

 

2.0.12 设置于公共场所的城镇给水排水相关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便于维护,且不应影响公众安全。

 

2.0.13 城镇给水排水设施应根据其储存或传输介质的腐蚀性质及环境条件,确定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应采取的相应防腐蚀措施。

 

2.0.14 当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元现行标准予以规范或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予以核准。

 

3 城镇给水

 3.1 一般规定

 

3. 1. 1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地向城镇供水的能力,满足城镇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需求。

 

3. 1. 2 城镇给水中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 1. 3 给水工程规模应保障供水范围规定年限内的最高日用水量。

 

3. 1. 4 城镇用水量应与城镇水资源相协调。

 

3. 1. 5 城镇给水规划应在科学预测城镇用水量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协调给水设施的布局、正确指导给水工程建设。

 

3. 1. 6 城镇给水系统应具有完善的水质监测制度,配备合格的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水质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管。

 

3. 1. 7 城镇给水系统应建立完整、准确的水质监测档案。

 

3. 1. 8 供水、用水必须计量。

 

3. 1. 9 城镇给水系统需要停水时,应提前或及时通告。

 

3. 1. 10 城镇给水系统进行改、扩建工程时,应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并应对相邻设施实施保护。

 

3.2 水源和取水

 

3.2.1 城镇给水水源的选择应以水资源勘察评价报告为依据,应确保取水量和水质可靠,严禁盲目开发。

 

3.2.2 城镇给水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并应采取相应的水质安全保障措施。

 

3.2.3 大中城市应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

 

3.2.4 当水源为地下水时,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当水源为地表水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和设计枯水位保证率不应低于90% 。

 

3.2.5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的建设应根据水文、地形、地质、施工、通航等条件,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3.2.6 在高浊度江河、入海感潮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时,取水设施位置的选择及采取的避沙、防冰、避咸、除藻措施应保证取水水质安全可靠。

 

3.3 给水泵站

 

3.3.1 给水泵站的规模应满足用户对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3.3.2 给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水泵。

 

3.3.3 给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的要求。

 

3.3.4 给水泵站应具备可靠的排水设施。

 

3.3.5 对可能发生水锤的给水泵站应采取消除水锤危害的措施。

 

3.4 输配管网

 

3.4.1 输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应以管线短、占地少、不破坏环境、施工和维护方便、运行安全为准则。

 

3.4.2 输配水管道的设计水量和设计压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3.4.3 事故用水量应为设计水量的70% 。当城镇输水采用2 条以上管道时,应按满足事故用水量设置连通管;在多水源或设置了调蓄设施并能保证事故用水量的条件下,可采用单管。

 

3.4.4 长距离管道输水系统的选择应在输水线路、输水方式、管材、管径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和安全论证,并应对管道系统进行水力过渡过程分析,采取水锤综合防护措施。

 

3.4.5 城镇配水管网干管应成环状布置。

 

3.4.6 应减少供水管网漏损率,并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3.4.7 供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道连通,严禁擅自与自建供水设施连接,严禁穿过毒物污染区;通过腐蚀地段的管道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4.8 供水管网应进行优化设计、优化调度管理,降低能耗。

 

3.4.9 输配水管道与建(构)筑物及其他管线的距离、位置应保证供水安全。

 

3.4.10 当输配水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保证设施安全;当埋设在河底时,管内水流速度应大于不淤流速,并应防止管道被洪水冲刷破坏和影响航运。

 

3.4.11 敷设在有冰冻危险地区的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4.12 压力管道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水压试验。生活饮用水管道运行前应冲洗、消毒。

 

3.5 给水处理

 

3.5.1 城镇水厂对原水进行处理,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并应留有必要的裕度。

 

3.5.2 城镇水厂平面布置和坚向设计应满足各建(构)筑物的功能、运行和维护的要求,主要建(构)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保障安全。

 

3.5.3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3.5.4 城镇水厂中储存生活饮用水的调蓄构筑物应采取卫生防护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3.5.5 城镇水厂的工艺排水应回收利用。

 

3.5.6 城镇水厂产生的泥浆应进行处理并合理处置。

 

3.5.7 城镇水厂处理工艺中所涉及的化学药剂,在生产、运输、存储、运行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防腐、防泄漏、防毒、防爆措施。

 

3.6 建筑给水

 

3.6.1 民用建筑与小区应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结合当地气候和水资源条件、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生活用水定额。

 

3.6.2 设置的生活饮用水管道不得受到污染,应方便安装与维修,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

 

3.6.3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设施产生回流而受污染,应根据回流性质、回流污染危害程度,采取可靠的防回流措施。

 

3.6.4 生活饮用水水池、水箱、水塔的设置应防止污水、废水等非饮用水的渗入和污染,并应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不冻结的措施。

 

3.6.5 建筑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室外给水管网压力直接供水,竖向分区应根据使用要求、材料设备性能、节能、节水和维护管理等因素确定。

 

3.6.6 给水加压、循环冷却等设备不得设置在居住用房的上层、下层和毗邻的房间内,不得污染居住环境。

 

3.6.7 生活饮用水的水池(箱)应配置消毒设施,供水设施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清洗和消毒。

 

3.6.8 消防给水系统和灭火设施应根据建筑用途、功能、规模、重要性及火灾特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合理配置。

 

3.6.9 i肖防给水水源必须安全可靠。

 

3.6.10 消防给水系统的水量、水压应满足使用要求。

 

3.6.11 消防给水系统的构筑物、站室、设备、管网等均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供电应安全可靠。

 

3.7 建筑热水和直饮水

 

3.7.1 建筑热水定额的确定应与建筑给水定额匹配,建筑热水热源应根据当地可再生能源、热资源条件并结合用户使用要求确定。

 

3.7.2 建筑热水供应应保证用水终端的水质符合现行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3.7.3 建筑热水水温应满足使用要求,特殊建筑内的热水供应应采取防烫伤措施。

 

3.7.4 1](加热、储热设备及热水供应系统,应保证安全、可靠地供水。

 

3.7.5 热水供水管道系统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

 

3.7.6 管道直饮水系统用户端的水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CJ 94 的规定,且应采取严格的保障措施。

 

4 城镇排水

 4.1 一般规定

 

4. 1. 1 城镇排水系统应具有有效收集、输送、处理、处置和利用城镇雨水和污水,减少水污染物排放,并防止城镇被雨水、污水淹渍的功能。

 

4. 1. 2 城镇排水规划应合理确定排水系统的工程规模、总体布局和综合径流系数等,正确指导排水工程建设。城镇排水系统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相协调。

 

4. 1. 3 城镇排水体制的确定必须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应综合考虑原有排水管网情况、地区降水特征、受纳水体环境容量等条件。

 

4. 1. 4 合流制排水系统应设置污水截流设施,合理确定截流倍数。

 

4. 1. 5 城镇采用分流制排水系统时,严禁雨、污水管渠混接。

 

4. 1. 6 城镇雨水系统的建设应利于雨水就近人渗、调蓄或收集利用,降低雨水径流总量和峰值流量,减少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

 

4. 1. 7 城镇所有用水过程产生的污染水必须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 1. 8 排人城镇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 1. 9 城镇排水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防灾专项规划。

 

4. 1. 10 对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泵站、管道、检查井、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放空清理或维修时,必须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4.2 建筑排水

 

4.2.1 建筑排水设备、管道的布置与敷设不得对生活饮用水、食品造成污染,不得危害建筑结构和设备的安全,不得影响居住环境。

 

4.2.2 当不自带水封的卫生器具与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的泄漏。

 

4.2.3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卫生器具和地漏不得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压力排水系统,并应保证污水、废水安全可靠的排出。

 

4.2.4 下沉式广场、地下车库出人口等不能采用重力流排出雨水的场所,应设置压力流雨水排水系统,保证雨水及时安全排出。

 

4.2.5 化粪池的设置不得污染地下取水构筑物及生活储水池。

 

4.2.6 医疗机构的污水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条件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4.2.7 建筑屋面雨水排除、溢流设施的设置和排水能力不得影响屋面结构、墙体及人员安全,并应保证及时排除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

 

4.3 排水管渠

 

4.3.1 排水管渠应经济合理地输送雨水、污水,并应具备下列性能:

 

1 排水应通畅,不应堵塞;

 

2 不应危害公众卫生和公众健康;

 

3 不应危害附近建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4 重力流污水管道最大设计充满度应保障安全0

 

4.3.2 立体交叉地道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4.3.3 操作人员下井作业前,必须采取自然通风或人工强制通风使易爆或有毒气体浓度降至安全范围;下井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服;井下作业期间,必须采用连续的人工通风。

 

4.3.4 应建立定期巡视、检查、维护和更新排水管渠的制度,并应严格执行。

 

4.4 排水泵站

 

4.4.1 排水泵站应安全、可靠、高效地提升、排除雨水和污水。

 

4.4.2 排水泵站的水泵应满足在最高使用频率时处于高效区运行,在最高工作扬程和最低工作扬程的整个工作范围内应安全稳定运行。

 

4.4.3 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室外污水泵站,必须独立设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4.4 排水泵站的布置应满足安全防护、机电设备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4.4.5 与立体交叉地道合建的雨水泵站的电气设备应有不被淹渍的措施。

 

4.4.6 污水泵站和合流污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道路立体交叉地道雨水泵站和为大型公共地下设施设置的雨水泵站应设置备用泵。

 

4.4.7 排水泵站出水口的设置不得影响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并应按当地航运、水利、港务和市政等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消能设施和警示标志。

 

4.4.8 排水泵站集水池应有清除沉积泥砂的措施。

 

4.5 污水处理

 

4.5.1 污水处理厂应具有有效减少城镇水污染物的功能,排放的水、泥和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5.2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国家排放标准、污水水质特征、处理后出水用途等科学确定污水处理程度,合理选择处理工艺。

 

4.5.3 污水处理厂的总体设计应有利于降低运行能耗,减少臭气和噪声对操作管理人员的影响。

 

4.5.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处理截流初期雨水的能力。

 

4.5.5 污水采用自然处理时不得降低周围环境的质量,不得污染地下水。

 

4.5.6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应消毒后排放,污水消毒场所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4.5.7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4.6 污泥处理

 

4.6.1 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安全、有效处置。

 

4.6.2 在污泥消化池、污泥气管道、储气罐、污泥气燃烧装置等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场所,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3 污泥气应综合利用,不得擅自向大气排放。

 

4.6.4 污泥浓缩脱水机房应通风良好,榕药场所应采取防滑措施。

 

4.6.5 污泥堆肥场地应采取防渗和收集处理渗沥液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

 

4.6.6 污泥热于化车间和污泥料仓应采取通风防爆的安全措施。

 

4.6.7 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车间必须具有烟气净化处理设施。经净化处理后,排放的烟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5 污水再生利用与雨水利用

 

5.1 一般规定

 

5. 1. 1 城镇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水资源状况编制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规划。

 

5. 1. 2 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的要求。

 

5. 1. 3 城镇再生水与雨水利用工程应保障用水安全。

 

5.2 再生水水源和水质

 

5.2.1 城镇再生水水源应保障水源水质和水量的稳定、可靠、安全。

 

5.2.2 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医疗机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严禁作为再生水水源。

 

5.2.3 再生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对水质要求不同时,应首先满足用水量大、水质标准低的用户。

 

5.3 再生水利用安全保障

 

5.3.1 城镇再生水工程应设置溢流和事故排放管道。当溢流排人管道或水体时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规定;当事故排放时应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5.3.2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再生水储存设施,并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保障再生水水质安全。

 

5.3.3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消毒设施。

 

5.3.4 城镇再生水利用工程应设置水量计量和水质监测设施。

 

5.3.5 当将生活饮用水作为再生水的补水时,应采取可靠有效的防回流污染措施。

 

5.3.6 再生水用水点和管道应有防止误接或误用的明显标志。

 

5.4 雨水利用

 

5.4.1 雨水利用工程建设应以拟建区域近期历年的降雨量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依据。

 

5.4.2 雨水利用规划应以雨水收集回用、雨水人渗、调蓄排放等为重点。

 

5.4.3 雨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城镇及周边区域的天然湖塘洼地、沼泽地、湿地等自然水体。

 

5.4.4 雨水收集、调蓄、处理和利用工程不应对周边土壤环境、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和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和隐患。

 

5.4.5 根据雨水收集回用的用途,当有细菌学指标要求时,必须消毒后再利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8.1.2 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的戊类厂房,

 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

 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

2 超过4层的厂房或仓库;

3 其他高层建筑;

4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

 

8.1.6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7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8.1.8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

 

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 m?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不小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建筑高度大于l00m的住宅建筑。

 

8.3.4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办公建筑等;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1000m?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7m或容量不大于200m?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的规定。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3.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3.2.3 喷头的现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制造厂及生产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2 喷头的型号、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喷头外观应无加工缺陷和机械损伤;

 

4 喷头螺纹密封面应无伤痕、毛刺、缺丝或断丝现象;

 

5 闭式喷头应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以无渗漏、无损伤为合格。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两只及两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一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并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5.2.1 喷头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5.2.2 喷头安装时,不得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

 

5.2.3 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损伤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6.1.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和冲洗。

 

8.0.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8.0.13 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

 

1系统工程质量缺陷应按本规范附录F要求划分为:严重缺陷项

 (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且B+C≤6为

 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室规范GB 50038-2005

 

3.7.2 平站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水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6.2.6 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6.2.13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到要求:

 

1 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2 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

 

3 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7-2004

 

1.0.5 干粉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1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

2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

 

3.1.2 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

 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3.1.3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4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2.3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3.3.2 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3.4.3 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5.1.1储存装置宜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储存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驱动气体储瓶及其充装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2.6 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5.3.1管道及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工作压力,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管道分支不应使用四通管件;

 

7.0.2 防护区的走道和出口,必须保证人员能在30s内安全疏散。

 

7.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能在防护区内打开。

 

7.0.7 当系统管道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管网等金属件应设防静电接地,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GB50336-2002

 

1.0.5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适合建设中水设施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中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吮施工,同时使用。

 

1.0.10 中水工程设计必须采取确保使用、维修的安全措施,严禁中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3.1.6 综合医院污水作为中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中水仅可用于独立的不与人直接接触的系统。

 

3.1.7 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5.4.1 中水供水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5.4.7 中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当装有取水接口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6.2.18 中水处理必须设有消毒设施。

 

8.1.1 中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

 

8.1.3 中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应采取自来水防污染措施,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中水贮存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8.1.6 中水管道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中水管道外壁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色和标志;

2 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中水”标志;

3 公共场所及绿化的中水取水口应设带锁装置;

4 工程验收时应逐段进行检查,防止误接。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且其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本规范第4.3.8 条和第4.3.9 条的规定;

 

4.4.4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1.6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5.1.8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5.1.9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0m;

 

2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125L/s 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 条第3 款的规定;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入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规范第4.3.8 条和第4.3.9 条的规定;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 条第4 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150mm 的保护高度;

 

5.3.2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l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5.4.1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高层民用建筑;

2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 超过2 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 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5.5.12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楼层;

 3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 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1.9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 且层数超过2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6.2.5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本规范第4.3.8 条、第4.3.9 条、第5.2.5 条和第5.2.6 条第2 款的规定;

 

7.1.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7.2.8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3.10 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8 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7.4.3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8.3.5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9.2.3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3;

2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9.3.1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

 2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l00;

 3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l00。

 

11.0.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11.0.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11.0.5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11.0.7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l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11.0.9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11.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Omin内正常工作。

 

12.1.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12.4.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13.2.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2009年版)

 

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3.2.4 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 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 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2.5 倍。

 

3.2.4C 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

 

3.2.5 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 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 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 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

 

3.2.5A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 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 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 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 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 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 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 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 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 消防(软管)卷盘;

 4 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 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 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 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9.9 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2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 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18A 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9.20A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3.9.24 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4.2.6 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3A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 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 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 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13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3.19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5.9 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10A 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4.8.4 化粪池距离地下水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 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

 

5.4.5 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5.4.20 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3.1.4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3.1.5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3.1.15 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1.16 单台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装置的保护容积不应大于160m3;设置多台装置时,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3.2.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2.9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3.3.1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3.3.7 在通讯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3.3.16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工作压力的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6(MPa,绝对压力);

     二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7(MPa,绝对压力);

     三级增压储存容器的系统Pc≥0.8(MPa,绝对压力)。

 2 Pc≥Pm2(MPa,绝对压力)。

 3.4.1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1倍。

 

3.4.3 当IG541混合气体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3.5.1 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密度不应小于灭火密度的1.3倍。

 

3.5.5 在通讯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剂喷放时间不应大于9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50℃;在其他防护区,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20s,喷口温度不应大于180℃。

 

4.1.3 储存装置的储存容器与其他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4.1.4 在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4.1.8 喷头的布置应满足喷放后气体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当保护对象属可燃液体时,喷头射流方向不应朝向液体表面。

 

4.1.10 系统组件与管道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4 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5.0.8 气体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气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6.0.1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

 

6.0.6 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6.0.7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LOAEL浓度),该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规定。

 

6.0.8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6.0.10 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1.0m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0.2m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 GB50555-2010

 

4.1.5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区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4.2.1 设有市政或小区给水、中水供水管网的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5.1.2 民用建筑采用非传统水源时,处理出水必须保障用水终端的日常供水水质安全可靠,严禁对人体健康和室内卫生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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