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04-09 11:05:09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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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编写组
对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的回复
河北省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来函收悉,回复如下:
1.国家标准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是强制性国家标准,
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的专业规范,是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时必须遵循的规范。
《高规》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要求仅包括了GB50116中的部分内容。
《高规》也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其规定的内容也是必须执行的。
由此可见,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时应遵循最全面、最专业、最权威的
规范,应该是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2.十至十八层住宅为二类建筑,根据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规范》应为二级保护对象,应该按GB50116的要求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另《高规》
并未规定该类建筑不设火灾报警系统。
3.理论上讲,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均应设火灾报警系统,否则无法实现联
动。没有联动,机械排烟也就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除附录D,均应为强制性条文。附录D只
是给出具体的设置部位,这些部位是推荐性的,但是不是应该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则由在第三章中有明确规定。 在附录D中未列出的部位不一定不设火灾探测器,
是否设,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决定。根据GB50116规定,来函中举例的建筑应该
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如有不明之处,请随时联系!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公 章)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给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国家
标准管理组的函。
丁工:
您好!现如下几点不明之处列出,请您做一明确答复。
第一.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有人说“做不做看《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怎麽做,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请问这种看法对吗?编制组怎
样看待这两种规范的关系?
第二.《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中9.4.3规定“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略)”此六条未提及住宅,但十至十八层的住宅属于二
类高层建筑,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二级保护对象,因此在十
至十八层的住宅内是否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生争议,请问我们在设计时如
何执行?
第三.按《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规定内走道设有机械排烟设施时,是否应设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那些规定是强制性条文?如何理解本规范
中的附录D“建议性”部位,因部分人认为是“建议性”的,就可设可不设,
而此处没有列出的就一定不设。如:有一十一层建筑,开敞式楼梯间,无消
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需不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谢谢!
廊坊市天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公 章)
200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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