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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印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于:2023-02-28 09:15:28 来自:道路桥梁/道路养护 [复制转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主要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含日常养护和专项养护作业。


第三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负责实施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是按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企业,或是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明确具有实施养护工程职责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或者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6人,中级工不少于12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具体见附表。


3.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 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人,中级工不少于6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具体见附表。


3.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条 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公路桥梁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桥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具体见附表。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桥梁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桥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大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桥梁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桥梁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大桥及以上预防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桥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具体见附表。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 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中高级经济师或者二级及以上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4人,中级工不少于8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具体见附表。


3.企业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长或者特长隧道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质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 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


申请隧道养护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长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结构修复养护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质量合格。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具体见附表。


3.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业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中高级会计师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人,中级工不少于3人。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具体见附表。


3.企业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


4.企业近5年累计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具备前款第1至3项条件但不具备第4项条件的,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十五条 拟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及从业经历等相关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第十七条 鼓励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在线提交相关材料,也可直接前往省行政服务大厅交通运输服务窗口进行材料的提交及相关业务咨询。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相关评审专家库将与公路施工资质的专家库进行共享公用。


第十九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二十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应及时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并与“青海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申请人可通过相关平台申请并获取资质电子证照。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书面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接到延续申请后,应当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向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办理。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应给予警告,并在受到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予以撤销,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当及时向原许可机关交回资质证书,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二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养护作业活动的,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应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和电子化信用档案,对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养护作业的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并按照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为确保养护市场资质管理平稳过渡,设置两年过渡期: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未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但具有公路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省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参加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日。


附:养护机械设备配置表


   

路基路面甲级

设备 数量
装载机
3
洒水车
3
压路机 2
摊铺机
2
洒布车 2
铣刨机 2
安全防撞车
2
挖掘机(带破碎锤) 1
开槽灌缝一体机 1
划线车 1
稀浆封层车 1
绿化修剪车 1

     
   

路基路面乙级

设备 数量
装载机
2
洒水车
2
压路机 2
摊铺机
1
洒布车 1
铣刨机 1
安全防撞车
2
开槽灌缝一体机 1
挖掘机(带破碎锤)
1
划线车 1
绿化修剪车 1

     
   

桥梁甲级

设备 数量
安全防撞车
2
洒水车
2
压路机 2
高空作业车
2
摊铺机 1
洒布车 1
铣刨机
1
开槽灌缝一体机 1
挖掘机(带破碎锤)
1
吊车 1

     
   

桥梁乙级

设备 数量
安全防撞车
2
洒水车
1
压路机 1
高空作业车
1
摊铺机 1
洒布车 1
铣刨机
1
开槽灌缝一体机 1
破碎设备
1
吊车 1

     
   

隧道甲级

设备 数量
洒水车
3
压路机
3
摊铺机 2
洒布车
2
铣刨机 2
安全防撞车
2
挖掘机(带破碎锤) 1
开槽灌缝一体机
1
划线车 1
稀浆封层车 1
湿式混凝土喷射机
1
压浆机 1
高空作业车 1

     
   

隧道乙级

设备 数量
安全防撞车
2
压路机
1
摊铺机 1
洒布车
1
铣刨机 1
洒水车 1
挖掘机(带破碎锤) 1
开槽灌缝一体机
1
划线车 1
稀浆封层车 1
湿式混凝土喷射机
1
压浆机 1
高空作业车 1

     
   

交通设施安全

设备 数量
电弧焊
1
打桩机
1
拔桩机 1
热熔釜
1
划线机 1
除线机 1
高空作业车 1
吊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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