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1年4月9日,住建部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图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现在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这本新规范的内容。
(1)总则;
(2)基本规定;
(3)勘察成果要求;
(4)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
(5)桩基;
(6)基础;
(7)基坑工程;
(8)边坡工程。
第一部分总则要求: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责任主体判定。
第二部分基本规定:
分为基本要求,设计,施工及验收三方面。与我们相关的内容:材料、构件以及试块、试件等应由检验报告。
第三部分勘察成果要求:
本章节与检测关系不大,有兴趣的下来自行查看。
第四部分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
我们学习一下第4.4章节 施工及验收内容。这节内容涉及检测方面。(第4.4章节内容此处省略)
第五部分桩基:
我们学习一下第5.4章节 施工及验收内容。这节内容涉及检测方面。(第5.4章节内容此处省略)
第六部分基础:
我们学习一下第6.4章节 施工及验收内容。这节内容涉及检测方面。(第6.4章节内容此处省略)
第七部分基坑工程:
我们学习一下第7.4章节 施工及验收内容。这节内容涉及检测方面。(第7.4章节内容此处省略)
第八部分边坡工程:
我们学习一下第8.1.4条,第8.4章节施工及验收内容。这些内容涉及检测、检测方面。(第8.1.4条、第8.4章节内容此处省略)
GB55003-2021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与新标准间的条文对比
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
第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
分析:本规范中基本为地基基础设计内容,其中10.2.1、10.2.10、10.2.13、10.2.14条为检测内容,10.3.2、10.3.8条为监测内容。
第10.2.1条: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新规第4.4.5条:地基基槽(坑)开挖时,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查成果报告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会同有关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10.2.10条: 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新规第4.4.8条:符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接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第10.2.13条: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3倍桩身直径或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新规第5.4.3条:人工挖孔桩应逐孔进行终孔验收检验,终孔验收的重点是持力层的岩石特征。对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承载能力主要取决于嵌岩段岩性特征和下卧层的持力性状,终孔时,应用超前钻逐孔对孔底下3d或5m深度范围内持力层进行检验,查明是否存在溶洞、破碎带和软夹层等,并提供岩心抗压强度试验报告。如人工挖孔桩终孔验收检验发现与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不一致时,应由设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缺少经验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岩基原位载荷试验。
第10.2.14条: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力检验。
新规第5.4.3条: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力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第10.3.2条: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新规第7.4.7条:基坑工程前,应编制基坑工程监测方案;应根据基坑支护结构的安全等级、周边环境条件、支护类型及施工场地等确定基坑工程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和监测预警值。
第10.3.8条: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夹层、扩建建筑物;
5、受临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新规第4.4.7条:下列建筑与市政工程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监测,直至沉降变形达到稳定为止:
1、对地基变形有控制要求的;
2、软弱地基上的;
3、处理地基上的;
4、采用新型基础形式或新型结构的;
5、地基施工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
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2019
第5.7.3、6.1.1、7.1.1、7.4.5条(部分强条)
分析:第5.7.3条为设计条款,第6.1.1、7.1.1、7.4.5条为施工条款,此处省略。
三、《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2015
第4.5.3、12.1.9、13.1.1条
分析:第4.5.3条为设计条款,此处省略。
第12.1.9条:工程锚杆必须进行验收试验。其中占锚杆总量5%且不少于3根的锚杆应进行多循环张拉验收试验,占锚杆总量95%的锚杆应进行单循环张拉验收试验。
新标准第8.4.9条:锚杆应按照锚杆验收标准进行抗拉承载力检验。
第13.1.1条: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的监测与维护应贯穿施工阶段和工程使用阶段全过程,应定期对永久性锚固工程或安全等级为I级的临时性锚固工程的锚杆预加力值、锚头及被锚固结构物的变形进行监测。
新标准中未发现相关条款。
四、《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
第3.0.3、5.2.2、5.2.16条
分析:第3.0.3、5.2.2、5.2.16条为设计条款,此处省略。
五、《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
第4.1.8、4.5.4、5.1.12、5.2.10、5.4.8条
分析:第4.1.8、4.5.4、5.1.12、5.2.10、5.4.8条为施工条款,此处省略。
六、《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
第5.1.3条
第5.1.3条: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统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3必须至少留置一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3时,每连续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应至少留置1组试件。
新标准中未发现相关条款。
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第3.1.3、3.3.6、18.4.1、19.1.1条
分析:第3.1.3、3.3.6条为设计条款,第18.4.1条为施工条款,此处省略。
第19.1.1条: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一级边坡工程施工时,必须对坡顶水平位移、垂直位移、地标裂缝和坡顶建(构)筑物变形进行监测。
新标准第8.1.4条:位于边坡塌滑区的建(构)筑物在施工与试用期间,应对坡顶位移、地表裂缝、建(构)筑物沉降变形进行监测。永久性边坡工程竣工后的检测时间不应少于2年。
八、《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
第3.0.1、8.0.9条
第3.0.1条:下列基坑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1、基坑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2、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5m的下列基坑:1)图纸基坑;2)极软岩基坑、破碎的软岩基坑、极破碎的岩体基坑;3)上部为土体,下部为极软岩、破碎的软岩、极破碎的岩体构成的土岩组合基坑。3、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新标准第7.1.5条: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第8.0.9条: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通知有关各方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1、基坑支护结构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砂、管涌、隆起、陷落等;2、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的变形、压曲、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3、基坑周边建筑物的结构部分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4、基坑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地下空洞、地面下陷;5、基坑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露等;6、冻土基坑经受冻融循环时,基坑周边土体温度显著上升,发生明显的冻融变形;7、出现基坑工程设计方提出的其他危险报警情况,或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他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新标准第7.4.8条:基坑工程监测数据超过预警值,或出现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失稳破坏征兆时,应立即停止基坑危险部位的土方开挖及其他有风险的施工作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九、《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50739-2011
第6.1.3条
第6.1.3条:土方开挖应与土钉、锚杆及降水施工密切结合,开挖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复合土钉墙施工必须复合“超前支护,分层分段,逐层施作,限时封闭,严禁超挖”的要求。
新标准第7.4.3条:1 基坑土方开挖的顺序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严禁超挖;基坑开挖应分层进行,内支撑结构基坑开挖商应均衡进行;进坑开挖不得损坏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和工程桩等。
十、《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第5.5.8、5.11.4、6.1.3、6.9.8条
第5.5.8条:预制桩在运输、吊装过程中,严禁采用拖拉取桩方法。
新标准第5.4.1条:3 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拖拉取桩。
第5.11.4条:锚杆静压桩利用锚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锚杆提供压桩力时,施工期间最大压力桩力不应大于基础底板或承台设计允许拉力的80%。
新标准第5.4.1条:4 锚杆静压桩利用锚固在基础底板或承台上的锚杆提供压桩力时,应对基础底板或承台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6.1.3条:在基坑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时,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6.9.8条:支撑结构爆破拆除前,应对永久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新标准第7.4.4条:支护结构施工与拆除应采取对周边环境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周围建(构)筑物及邻近市政管线与地下设施等的正常使用;支撑结构爆破拆除前,应对永久性结构及周边环境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十一、《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51254-2017
第3.0.11条
第3.0.11条: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均匀和稳定性要求。
新标准第4.4.8条:2 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和稳定性要求。
十二、《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2011
第3.0.2、3.0.3、6.1.7条
分析:第3.0.2条、第3.0.3条为勘察设计内容,此处省略。
第6.1.7条:基础混凝土应符合耐久性要求。筏型基础和装箱、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箱型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新标准第6.3.5条:筏型基础、桩筏基础的混凝土等级应不低于C30。
十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条
第3.0.5条: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后面内容为设计相关,此处省略)
新标准第4.1.3条: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
第4.4.2条:换填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并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
第6.2.5条: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新标准第4.4.3条:换填垫层、压实地基、夯实地基采用分层施工时,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检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5.4.2条:预压地基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2 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新标准第4.4.8条:3 预压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预压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进行检验。
第6.3.2条:强夯置换处理地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第6.3.10条:当强夯施工所引起的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新标准第4.4.2条: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当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第6.3.13条: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承载力检验应根据静载荷试验、其他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等方法综合确定。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除应采用单墩静载荷试验进行承载力检验外,商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新标准第4.4.8条:强夯置换地基施工质量检验应查明置换墩的着底情况、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第7.1.2条: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接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新标准第4.4.8条:5 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接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第7.1.3条: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接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新标准第4.4.8条:6 对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接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第7.3.2条:水泥土搅拌桩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pH值小于4的酸性土塑性指数大于25的黏土,或在腐蚀性环境中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使用时,必须通过现场和室内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第7.3.6条:未施工内容,此处省略。
新标准未发现相关条款。
第8.4.4条: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新标准第4.4.8条: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测。
第10.2.7条: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观测,直至沉降达到稳定为止。
新标准未发现相关条款。
十四、《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
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8.1.5、8.1.9、9.4.2条
分析: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条为设计内容,此处省略,其中第5.5.1、5.5.4条为“桩基沉降计算”的内容,若鉴定涉及可自行查看;第8.1.5、8.1.9条为施工内容,此处省略。
第9.4.2条: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新标准第5.1.3条: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与桩身质量检验。
十五、《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
第4.3.4、9.2.3、9.2.5、9.4.5条
第4.3.4条: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新标准第5.2.5条: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应通过单桩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第9.2.3条: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定的导向装置。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应为1.0~1.5倍。
第9.2.5条: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验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第9.4.5条: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
新标准中未见相关内容。
十六、《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2016
第3.1.9条
分析:第3.1.9条为设计要求,此处省略。
十七、《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2011
第3.2.1、6.1.1、8.1.1条
分析:第3.2.1条为勘察要求,此处省略;第6.1.1条为设计要求,此处省略;第8.1.1条为施工要求,此处省略。
十八、《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
第3.1.2、8.1.3、8.1.4、8.1.5、8.2.2条
分析:第3.1.2条为设计要求,此处省略;第8.1.3、8.1.4、8.1.5条为施工要求,此处省略;
第8.2.2条: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 、地面的沉降监测。
新标准第7.1.5条: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支护结构,在基坑开挖过程与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必须进行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监测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地面的沉降监测。
十九、《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2010
第3.0.4、3.0.5、6.5.5、6.6.3条
分析:第3.0.4、6.5.5、6.6.3条为施工要求,此处省略;
第3.0.5条:逆作法施工应全过程监测。
新标准第7.4.7条:4 逆作法施工应进行全过程工程监测。
二十、《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09
第13.2.4
分析:第13.2.4条为施工内容,此处省略。
二十一、《三叉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2009
第3.0.3、4.0.2条
分析第3.0.3、4.0.2条为设计内容,此处省略。
二十二、《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
第5.4.5条
第5.4.5条:未找到相关条款。
二十三、《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2015
第5.1.5条
第5.1.5条: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加载方式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新标准第4.2.4条: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二十四、《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2018
第3.0.4、3.0.9、7.1.4、8.1.5条
分析:第7.1.4条为施工内容,此处省略。
第3.0.4条:逆作法施工中的主体结构应满足建筑结构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的控制要求。
第3.0.9条:逆作法建筑工程应进行信息化施工,并应对基坑支护体系、地下结构和周边环境进行全过程监测。
新标准第7.4.5条:1 逆作法施工应采取信息化施工,且逆作法施工中的主体结构应满足结构的承载力、变形和耐久性控制要求。
第8.1.5条:上下同步逆作法施工时,应对上下同步逆作施工区域的竖向支承桩柱、托换结构进行变形监测。
新标准第7.4.7条:4 逆作法施工应进行全过程工程监测。
二十五、《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
第3.0.4条
分析:第3.0.4条为设计内容,此处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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