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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发布,调整省、部级奖的设奖主体范围,取消省奖评审保密项目

发布于:2023-02-20 09:05:20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复制转发]


近日,科技部发布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了修订说明,修订说明里提到, 目前省部级科技奖励存在目标定位不够突出、运行机制有待完善、奖励质量需要进一步提升等问题。 主要修订内容为: 明确奖励定位和原则、设奖要求, 调整了省、部级科技奖励的设奖主体范围,完善了部属单位完成项目参评省级科技奖以及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参评部级科技奖的相关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原则上按所属领域对应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参加相应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完善奖励运行机制方面,明确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不得同时提名参评多个省、部级科技奖; 已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级科技奖。 在加强备案管理和服务保障方面,推动建立省、部级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联合建设机制,将科研诚信记录作为授奖的重要依据。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奖励定位和原则。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按照精简原则,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励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服务。

(二)明确设奖要求。
一是 按照《条例》修订内容,调整了省、部级科技奖励的设奖主体范围。

二是 明确了奖励办法制定的基本内容、有关要求以及奖励形式等,进一步规范奖励程序,保障奖励的权威性。

三是 完善了部属单位完成项目参评省级科技奖以及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参评部级科技奖的相关规定。

(三)完善奖励运行机制。
一是 省、部级科技奖励应当围绕提名、受理、评审、监督以及奖励撤销等环节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二是 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不得同时提名参评多个省、部级科技奖;已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级科技奖。

三是 省、部级科技奖励应当加强宣传与保密管理,更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四)加强备案管理和服务保障。
  一是   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备案制度和具体要求,以及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目录管理办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是 建立健全省、部级科技奖励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管理互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推广。
三是 推动建立省、部级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联合建设机制,将科研诚信记录作为授奖的重要依据,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科学技术部关于公开征求《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施行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制度,科学技术部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发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jlbzcc@mail.nosta.gov.cn,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省部奖办法征求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政策研究处,邮政编码:100045,请在信封注明“省部奖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
附件: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科学技术部
2023年2月13日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高质量发展,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权威性公信力强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导向】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本地区、本领域发展的实际需要,聚焦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按照精简原则,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励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在奖励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服务。

第四条【职责分工】 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政策指导和备案管理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本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管理,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奖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根据本地区发展需要,设置地方特色的奖励类别。

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具有相关职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为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者。

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奖励办法】 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奖励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的实际情况,明确奖项名称、奖励范围、类别、等级和评奖周期等,严格控制奖励数量,规范提名、评审、授奖程序,保障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奖励质量和水平。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修改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立法程序要求征求科学技术部意见。

第七条【奖励形式】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颁发获奖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奖章、奖牌、奖金等。奖励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和部门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部属单位参评省奖】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主要实施应用地或者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九条【保密项目参评部奖】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原则上按所属领域对应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参加相应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十条【提名和受理审核机制】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提名和受理审核机制。提名者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在提名前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审核把关。评审组织者在受理审核中,对发现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本地方、本部门奖励办法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授奖情形的,不予受理。

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不得同时提名参评多个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评审机制】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评审组织,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方式方法,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评审过程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十二条【监督机制】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奖励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可以公开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和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撤销机制】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奖励撤销机制,对以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奖励,并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宣传与保密】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做好对获奖者和获奖成果的宣传工作,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十五条【备案制度】 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制定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报科学技术部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备案管理日常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六条【备案要求】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或修改完成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送函、相关办法文本及制定或修改说明,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一个奖励周期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完成后,应当自奖励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本周期内的奖励工作情况书面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违规纠正】 科学技术部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督促设奖主体自行纠正;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协同发展】 科学技术部推动建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管理互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推广,充分发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诚信联建】 科学技术部推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联合建设机制,为强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的科研诚信审核创造便利条件。科研诚信记录应作为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的重要依据。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兵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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