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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活动场所人员密度指标及疏散距离设计探讨

发布于:2023-02-14 15:10:14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商业综合体中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儿童教育培训场所,一是儿童游乐游艺场所,其中儿童教育培训场所又根据教育培训对象的年龄分为0-3岁的早教机构,3-6岁的幼儿培训和6-12岁的儿童培训机构场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虽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所在楼层、防火分隔和独立疏散等有明文规定,但对儿童活动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疏散距离规定不明确。

《建规》虽然对一些典型场所的疏散距离和人员密度指标进行了明确,但不可能涵盖所有类型的建筑和场所。因此,儿童活动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和疏散距离设计,只能按照《建规》中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与儿童活动场所使用性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相似或相近的场所进行设计。

一、儿童教育培训场所

    儿童教育培训场所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分为三种,即早教场所、幼儿培训场所和儿童培训场所。

1.1   0-6岁阶段的早教场所、幼儿教育培训场所人员密度指标和疏散距离设计

《建规》中,与早教场所、幼儿培训场所的性质、火灾危险性最相近的是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和场所。故早教场所、幼儿培训场所的疏散距离应当按照《建规》第5.5.17条中托儿所、幼儿园的要求进行设计;早教场所、幼儿培训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可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中全日制幼儿园的规定进行设计。附相关规范条文如下:

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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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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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6-12岁儿童教育培训场所人员密度指标和疏散距离设计

儿童教育培训场所主要针对的培训对象是6-12岁阶段的儿童,其使用性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基本与小学校相似或相近。因此,儿童教育培训场所的疏散距离应当按照《建规》第5.5.17条中关于教学建筑的疏散距离要求进行设计,人员密度指标可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 》的规定进行设计。附相关规范条文如下:

附:《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第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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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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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儿童游乐游艺场所

儿童游乐游艺场所是《建规》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类别中的特例,其使用性质、功能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基本一致,只不过儿童游乐游艺场所中的消费对象为儿童,其火灾危险性相比一般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而已。因此,儿童游乐游艺场所的人员密度指标需按照《建规》中除录像厅以外的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确定,即其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m?计算;儿童游乐游艺场所的疏散距离应按照《建规》第5.5.17 条中规定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规定进行设计,即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5米,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米。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内最近的疏散门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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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活动场所”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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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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