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是由若干个大小不等的室内空间组合而成的;而其空间的形成,则又需要各种各样的实体来组合,而这些实体称为建筑构配件。一般民用建筑由基础、墙或柱、楼底层、楼梯、屋顶、门窗等构配件组成,如住宅、写字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医院、旅馆、展览馆、商店和体育场馆等。
民用建筑的主要组成部分:
1、基础:建筑最下部的承重构件,承担建筑的全部荷载,并下传给地基。
2、墙体和柱:墙体是建筑物的承重和围护构件。在框架承重结构中,柱是主要的竖向承重构件。
3、屋顶:是建筑顶部的承重和围护构件,一般由屋面、保温(隔热)层和承重结构三部分组成。
4、楼地层:是楼房建筑中的水平承重构件,包括底层地面和中间的楼板层。
5、楼梯:楼房建筑的垂直交通设施,供人们平时上下和紧急疏散时使用。
6、门窗:门主要用做内外交通联系及分隔房间,窗的主要作用是采光和通风,门窗属于非承重构件。
民用建筑的次要组成部分:
附属的构件和配件:如阳台、雨篷、台阶、散水、通风道等。
民用建筑:指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所说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里说的“民用建筑”是区别于“军事建筑”和生产性工业建筑而言。
工业建筑是指从事各类工业生产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房屋,一般称为厂房。工业建筑生产工艺复杂多样,在设计配合、使用要求、室内采光、屋面排水及建筑构造等方面,具有如下特点:
1、厂房的建筑设计是在工艺设计人员提出的工艺设计图的基础上进行的,建筑设计应首先适应生产工艺要求;
2、厂房中的生产设备多,体量大,各部分生产联系密切,并有多种起重运输设备通行,厂房内部应有较大的通敞空间;
3、厂房宽度一般较大,或对多跨厂房,为满足室内、通风的需要,屋顶上往往设有天窗;
4、厂房屋面防水、排水构造复杂,尤其是多跨厂房;
5、单层厂房中,由于跨度大,屋顶及吊车荷载较重,多采用钢筋砼排架结构承重;在多层厂房中,由于荷载较大,广泛采用钢筋砼骨架结构承重;特别高大的厂房或地震烈度高的地区厂房宜采用钢骨架承重;
6、厂房多采用预制构件装配而成,各种设备和管线安装施工复杂。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03月13日发布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公告,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下民用建筑设计中有哪些需要重点遵循的条例: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建筑高度或层数进行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为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且高度不大于100.0m的,为高层民用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0m为超高层建筑。
建筑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建筑高度和层数计算的规定。
3.2.1 民用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注:此表依据《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并与其协调一致。
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5.1?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50002的规定。
3.5.2?建筑平面的柱网、开间、进深、层高、门窗洞口等主要定位线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面的开间进深、柱网或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主要定位尺寸,宜采用水平扩大模数数列2nM、3nM(n为自然数);
2)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等主要标注尺寸,宜采用竖向扩大模数数列nM(n为自然数)。
4.2.1?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m;
2)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m。
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上空:
① 2.5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2.5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m。
② 2.5m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m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m,并不应大于3.0m。
③ 3.0m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m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m。
④ 3.0m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m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 6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m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m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时,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3)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5.3.1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方式;当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方式,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基地临近挡墙或护坡的地段,宜设置排水沟,且坡向排水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2)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当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3)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 5m。
4)当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基地时,宜设置边沟或排(截)洪沟,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
5)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0.2m以上;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基地的措施。
6)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最高地下水位。
7)面积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基地,建筑布局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使基地内填挖方量接近平衡。
6.3.3 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
6.4.5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排水设施;
2)出入口、窗井、下沉庭院、风井等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7.1.1 建筑中主要功能房间的采光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规定。
7.1.4 建筑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应符合表7.1.4 的规定。
表7.1.4各场所的照明评价指标
知识点:民用建筑的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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