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当坡度大于5%的建筑屋面采用雨水斗排水时,应设集水沟收集雨水。
4.1.2 下列情况宜设置集水沟收集雨水:
1 当需要屋面雨水径流长度和径流时间较短时;
2 当需要减少屋面的坡向距离时;
3 当需要降低屋面积水深度时;
4 当需要在坡屋面雨水流向的中途截留雨水时。
4.1.3 集水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跨厂房宜采用集水沟内排水或集水沟两端外排水。当集水沟较长时,宜采用两端外排水及中间内排水;
2 当瓦屋面有组织排水时,集水沟宜采用成品檐沟;
3 集水沟不应跨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和防火墙。
4.1.4 天沟、边沟的结构应根据建筑、结构设计要求确定,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金属结构。
4.1.5 雨水斗与天沟、边沟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天沟、边沟为混凝土构造时,雨水斗应设置与防水卷材或涂料衔接的止水配件,雨水斗空气挡罩、底盘与结构层之间应采取防水措施;
2 当天沟、边沟为金属材质构造,且雨水斗底座与集水沟材质相同时,可采用焊接连接或密封圈连接方式;当雨水斗底座与集水沟材质不同时,可采用密封圈连接,不应采用焊接;
3 密封圈应采用三元乙丙橡胶(EPDM)、氯丁橡胶等密封材料,不宜采用天然橡胶。
4.1.6 金属沟与屋面板连接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措施。
4.2.1 集水沟的过水断面积应根据汇水面积的设计流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ω——集水沟过水断面积(m2);
Q——雨水设计流量(m3/s);
υ——集水沟水流速度(m/s)。
4.2.2 集水沟的设计水深应根据屋面的汇水面积、沟的坡度及宽度、雨水斗的斗前水深确定。排水系统的集水沟分水线处最小深度不应小于100mm。
4.2.3 集水沟的沟宽和有效水深宜按水力最优矩形截面确定。沟的有效深度不应小于设计水深加保护高度;压力流排水系统的集水沟有效深度不宜小于250mm。
4.2.4 集水沟的最小保护高度应符合表4.2.4中的规定。
表4.2.4 集水沟的最小保护高度
4.2.5 集水沟净宽不宜小于300mm,纵向坡度不宜小于0.003;金属屋面的金属集水沟可无坡度。
4.2.6 集水沟宽度应符合雨水斗安装要求,压力流排水系统应保证雨水斗空气挡罩最外端距离沟壁距离不小于100mm,可在雨水斗处局部加宽集水沟;混凝土屋面集水沟沟底落差不应大于200mm,金属屋面集水沟可不大于100mm。
4.2.7 集水沟内水流速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集水沟的粗糙系数,各种材料的n值可按表4.2.7的规定确定;
R——水力半径(m);
I——集水沟坡度。
表4.2.7 各种材料的n值
4.2.8 严寒地区不宜采用平坡集水沟。
4.2.9 水平短沟设计排水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dg——水平短沟的设计排水流量(L/s);
kdg——折减系数,取0.9;
kdf——断面系数,各种沟形的断面系数应符合表4.2.9的规定;
Az——沟的有效断面面积,在屋面天沟或边沟中有固定障碍物时,有效断面面积应按沟的断面面积减去固定障碍物断面面积进行计算(mm2);
Sx——深度系数,应根据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取值,半圆形或相似形状的短檐沟Sx=1.0;
Xx——形状系数,应根据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取值,半圆形或相似形状的短檐沟Xx=1.0。
表4.2.9 各种沟形的断面系数
4.2.10 水平长沟的设计排水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qcg=qdgLx (4.2.10)
式中:qcg——水平长沟的设计排水流量(L/s);
Lx——长沟容量系数,平底或有坡度坡向出水口的长沟容量系数可按表4.2.10的规定确定。
表4.2.10 平底或有坡度坡向出水口的长沟容量系数
注:L0为排水长度(mm);hd为设计水深(mm)
4.2.11 当集水沟有大于10°的转角时,计算的排水能力折减系数应取0.85。
4.2.12 当集水沟的坡度小于等于0.003时,可按平沟设计。
4.3.1 溢流口的最大溢流设计流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Qq——溢流口服务面积内的最大溢流水量(L/s);
b——溢流口宽度(m);
h——溢流口高度(m);
g——重力加速度(m/s2),取9.81;
hmax——屋面最大设计积水高度(m);
hb——溢流口底部至屋面或雨水斗(平屋面时)的高差(m)。
4.3.2 溢流口的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h1——溢流口处的堰上水头(m),宽顶堰宜取0.03m;
N——溢流口宽度计算系数,可取1420~1680。
4.3.3 溢流口处堰上水头之上的保护高度不宜小于50mm。
4.3.4 当溢流口采用薄壁堰时,其设计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堰流量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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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屋面集水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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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3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应将屋面雨水排至室外非下沉地面或雨水管渠,当设有雨水利用系统的蓄存池(箱)时,可排到蓄存池(箱)内。3.1.2 建筑屋面雨水积水深度应控制在允许的负荷水深之内,50年设计重现期降雨时屋面积水不得超过允许的负荷水深。3.1.3 建筑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可采用管道系统加溢流设施或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排放。采取承雨斗排水或檐沟外排水方式的建筑宜采用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方式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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