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分类
1、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 JGJ/T 406-2017
2.1.1预应力混凝土管桩prestrcssed concrete pipe pilc
采用离心和预应力工艺成型的圆环形截面的预应力混凝土桩.简称管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80及以上的管桩为高强混凝土管桩(简称PHC管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0的管桩为混凝土管桩(简称PC管桩),主筋配筋形式为预应力钢棒和普通钢筋组合布置的高强混凝土管桩为混合配筋管桩(简称PRC管桩)。
4.2.4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按有效预应力值大小可分为A型、AB型、B型和C型,其对应混凝土有效预压应力值宜分别为4MPa、6MPa、8MPa和10MPa.其抗弯性能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 GB 13476-2009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3.2.1 管桩按外径分为300mm、(350mm)、400mm、(450mm)、500mm、(550mm)、600mm、700mm、800mm、1000mm、1200mm、1300mm、1400mm等规格。
3、JC 888-2001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
预应力混凝土薄壁(PTC)管桩:凡小于 GB 13476-2009 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规定最小壁厚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称为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代号PTC。
注1∶薄壁管桩主要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低承台桩基础。
注2∶薄壁管桩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7度的地区,对大于7度的地区应进行专门验算。
注3∶薄壁管桩主要考虑承受竖向荷载。
二、管桩选型
1、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 JGJ/T 406-2017
5.1.2管桩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础和抗拔桩不宜选用A型桩;
2当用于端承型桩且需穿越一定厚度较硬土层时,不宜选用A型管桩;
3用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时,与承台连接的首节管桩不应选用A型桩,宜选用混合配筋管桩或AB型、B型、C型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
4直径为300mm的管桩仅适用于弱腐蚀场地环境;对于中等及强腐蚀场地,应选用AB型或B型、C型管桩,并应根据不同的腐蚀性等级采用相应的防腐措施。
2、DB29-110-2010-天津市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规程
3.1.1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使用及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民用建筑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时,其适用层数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民用建筑适用层数
区域 | 无地下室 | 有地下室 |
厚层软土地区 | ≤3层(高度不超过10m) | ≤12层(高度不超过40m)其他地区 |
其他地区 |
≤9层(高度不超过30m) | ≤18层(高度不超过55m) |
注∶厚层软土地区是指软土厚度≥5m的地区。
【相关说明】重新界定了管桩的适用层数,对于厚软土地区,无地下室不超过3层和10m,有地下室不超过12层和40m;对于其他地区,无地下室不超过9层和30m,有地下室不超过18层和55m。后软土指软土(淤泥质土)厚度不小于5m的地区。这条规定对管桩影响极大,一大半工程将不能再适用管桩,特别是那些不做地下室,但层数又超过9层的小高层。
2 预应力薄壁混凝土管桩(PTC桩)不能用于建(构)筑物的桩基础及腐蚀性地区。
3 桩径300mm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不能用于大跨度公建、厂房及四层以上民用建筑桩基础。
4.1.3当桩穿越厚层软土层、承台底面有液化土层、采用高桩承台且桩长径比大于50时,应考虑桩的稳定性及对承载力的影响。
3、广东省 《锤击式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工程技术规程》 DBJ T 15-22-2021
4.3.3 桩基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拔桩和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工程不宜选用A型管桩,桩径不应小于400mm;
2 当用于端承型桩或摩擦端承桩且需穿越一定厚度较硬土层或软硬交替土层时,不宜选用PC管桩和A型的PHC管桩,桩端需封闭时宜选用一体化桩尖;
3 用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的桩基工程时,与承台连接的首节管桩不应选用A型管桩,宜选用PRC管桩、PC管桩或AB型、B型及C型的管桩,且所选桩型的各项力学指标应满足桩基的实际受力情况;
4 用于抗拔桩时,宜选用PRC管桩或AB型、B型及C型的PHC管桩,且所选桩型的各项力学指标应满足桩基的实际受力情况。桩尖宜采用闭口型或一体化桩尖;
5 对于中等及强腐蚀场地,管桩应选用AB型、B型及C 型,桩径不应小于400mm,并应根据不同的腐蚀性等级采用相应的防腐措施。
4.3.8 深厚软土地质的桩基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场地地基处理措施及场地特点,考虑负摩擦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
2 当工程需开挖基坑时,宜优先选择先开挖基坑再打桩;否则应合理安排基坑挖土顺序和控制分层开挖的深度,防止桩侧不平衡土压力导致基桩偏移;
3 应采取消减孔隙水压力和挤土效应的技术措施,控制沉桩速率,避免或减少挤土效应对成桩质量以及对邻近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和基坑边坡的不利影响;
4 应考虑周边基础施工或堆土等产生不平衡土压力对本场地软弱土地基的管桩不利影响,并应采取措施。
4.3.10 管桩的长径比不宜大于120。当管桩穿越厚度较大的淤泥等软弱土层或可液化土层时,应考虑桩身的稳定性及对承载力的影响。
4、DGJ08-11-2018 地基基础设计标准—上海
7. 1. 10 预应力管桩,除因使用上有特殊要求而专门设计制作外,可根据要求选用现成制品,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GB 13476 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10SG409 的有关规定。对于受水平荷载和地震作用的预应力管桩,与基础连接的首节管桩宜选用混合配筋管桩。当遇坚硬土层、密实砂层使桩端难以锤击或静压至设计标高时,或沉桩产生的挤士、噪声、振动影响邻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可采用植入法沉桩。
10.5.8 桩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混凝土桩的直径应根据受力大小、桩基形式和施工条件确定。灌注桩的设计桩径不宜小于 600mm; 预应力管桩直径不宜小于 400mm ,最小管壁不宜小于 80mm
2 桩身 昆凝土强度等级:混凝土桩不应低于 C25; 预应力管桩内灌芯混凝土不应低于 C30
3 灌注桩内主筋直径不应小于 16mm ,每桩的主筋数量不应少于8根,其净距不应小于 80mm ,且不应大于 350mm
4 灌注桩主筋净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60mm
5预制方桩及预应力管桩的分节长度可根据施工条件确定,但应尽量减少接头数量,接头的强度应不低于桩身的强度。接头的构造必须保证在沉桩过程和使用中不松动、不开裂。
6 预制方桩及预应力管桩的接头位置宜设在桩身计算弯矩较小处。
7 为提高预应力管桩及钢管桩的抗水平力能力,可在桩的上段用混凝土灌芯并设置钢筋,灌芯范围应自桩顶至桩受力反弯点以下 2m ,并宜穿过淤泥质土层。
5、台州市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台建规〔2012〕27号
(一)限制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适用范围,下列情况严禁采用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1.抗拔桩;
2.软弱地基中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坑中坑除外)的建筑工程;
3.房屋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建筑;
4.地下水或地基土对管桩的混凝土、钢筋及外露铁件有强腐蚀作用的场地;
5.土层中夹有难以消除的孤石、障碍物,或含有不适宜作持力层且管桩又难以贯穿的坚硬夹层;或管桩难以贯入的岩面埋深较浅且倾斜度较大的场地
6、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限制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的适用范围,下列情况严禁采用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
1.常年水位时已产生拔力的抗拔桩;
2.12层以上且高度大于36米(不含12层)的建筑不得采用预应力空心桩;
3. 承受较大永久水平荷载作用的建筑,软弱场地土地区且无地下室的高层建筑;
4.地下水或地基土对空心桩的混凝土、混凝土内钢筋及有强腐蚀作用的场地;
5.土层中夹有难以消除的孤石、障碍物,或含有不适宜作持力层且管桩又难以贯穿的坚硬夹层;或管桩难以贯入的岩面埋深小于15米且倾斜坡度大于10%的场地;软弱土地区无天然或人工硬覆盖层的场地持力层起伏坡度较大(坡度大于30度)的场地。
7、江苏省住建局关于规定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适用范围的通知苏建科〔2010〕78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确保建筑结构安全,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建筑工程结构设计和工程实践经验,针对采用离心成型的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环形截面桩(简称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适用范围作以下两条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不应用作抗拔桩,在承受较大水平荷载作用或可能出现拉应力的桩基中应慎用;
二、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选用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尚应满足我省现行有关规程、图集的要求,切实做到确保安全、合理使用。
8、湖北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湖北省地方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及本通知要求合理选用管桩。
(1)高度超过75m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时,必须通过专家论证;
(2)高度超过100m的禁止使用管桩基础。
(3)30层及以上(100m以内)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时,应采用桩筏基础,单桩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实际地质条件,按湖北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下简称《规程》)规定的单桩允许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及静荷载试验值适当降低。同时,桩顶应灌芯,灌芯长度应超过软土层厚度且不小于5D(D为管桩直径)。
(4)高度超过50m且承台周边及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的高层建筑应慎用管桩基础。超过50m的高层建筑使用管桩时,承台下存在承载力特征值为70kPa及以下的软土时,承台下应采用水泥土搅拌桩进行满堂咬合土体加固,也可采用混凝土或砂石换填,加固或换填处理深度承台底面以下不应小于2m,或至承台底面以下较好土层的顶面,承台周边加固范围不应小于1m。土体加固后应进行连续贯入动力触探配合钻芯检测。送桩长度不应超过12m,不宜超过10m。
(5)50m以上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基础时应设置地下室。
9、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坑和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2012〕645号
桩基工程
(一)本市建设工程禁止使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型管桩(简称PTC桩)、先张法预应力空心方桩中的薄壁方桩、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PHC管桩)A型桩。
(二)当PHC管桩承受水平荷载和竖向抗拔荷载时,设计应验算桩身材料强度,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是否进行基桩水平和抗拔载荷试验的要求。
(三)PHC管桩生产企业应严格按《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用端板》生产,确保出厂产品合格并做好AB型、B型、C型产品标识。禁止使用铸铁板代替钢板制作端板。
(四)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采购和使用PHC管桩,并应按批次进行质量检查,同时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PHC管桩。
(五)桩基础承台埋置深度应符合规范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或高度超过28米)建筑物应设置地下室。(此条改为宜)
(六)对桩端处于淤泥质土中的混凝土小方桩,其单桩竖向承载力应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
10、芜湖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芜湖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芜市建通知〔2020〕44号
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勘察,对地质条件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明确作出不宜选用管桩的结论。
1.土层中夹有难以消除的孤石、障碍物;
2.含有不适宜作持力层且管桩又难以贯穿的坚硬夹层;
3.灰岩面上没有合适持力层的岩溶发育地区;
4.基岩或密实碎石土以上的土层为淤泥等松软土层,桩的稳定性不能满足要求的场地;
5.对管桩的混凝土、钢筋及钢构件有强腐蚀作用的岩土层(含地下水);
6.其他不适宜管桩沉桩或承载情况的地质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单位设计时,不应采用管桩基础:
1.基岩或密实碎石土以上的土层为淤泥等松软土层,桩的稳定性不能满足要求的场地;
2.承受较大水平荷载作用或可能出现拉应力的桩基;
3.环形截面管桩用于摩擦型桩,长径比超过80的;用于端承型桩,长径比超过40的。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用于摩擦型桩,长径比超过90的;用于端承型桩,长径比超过45的;
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场地类型为Ⅳ类场地的;
5.桩端持力层为遇水易软化且埋藏较浅的风化岩层;
6.中等液化场地土较厚或严重液化场地土;
7.中腐蚀性以上场地;
8.其他不应采用管桩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计单位拟采用管桩基础设计时,在设计前应要求建设单位组织专家(专家应为结构和岩土等专业并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人数不少于5人)进行论证,并形成明确的结论性意见,论证不通过的不得使用管桩基础:
1.建筑高度为6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
2.用作抗拔桩时,基桩由两节及以上连接而成的;
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场地类型为Ⅲ类场地的;
4、土层分布坡度较陡,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桩端持力层顶面起伏较大(大于10%)的场地。
第十一条 承台下存在承载力特征值为70kPa及以下的软土时,承台下应采用水泥土搅拌桩等方式进行土体加固,加固处理深度承台底面以下不应小于2m,或至承台底面以下较好土层的顶面,承台周边加固范围不应小于1m。土体加固后应进行连续贯入动力触探检测,必要时还应配合钻芯检测。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要求减少截桩和接桩,任一单桩的接头数量不应超过3个。
三、管桩构造及施工
1、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 JGJ/T 406-2017
5.3.8管桩接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桩上下节拼接可采用端板焊接连接或机械接头连接,接头应保证管桩内纵向钢筋与端板等效传力,接头连接强度不应小于管桩桩身强度。任一基桩的接头数量不宜超过3个。
2用作抗拔的管桩宜采用专门的机械连接接头或经专项设计的焊接接头。当在强腐蚀环境采用机械接头时,宜同时采用焊接连接。
3焊接接头连接施工应符合本标准8.3节的规定。
3.0.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有关管桩选用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评价管桩应用于该场地的适宜性;
2当场地中存在孤石、坚硬夹层、障碍物、岩溶、土洞和构造断裂等不良地质条件时,评价沉桩可行性并提出可行的沉桩方法或替代施工方法。
3.0.6当沉桩施工遇到下列情况时,宜采用植入法或中掘法沉桩:
1影响桩身质量、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时;
2当遇到密实的砂土、碎(卵)石土等硬土夹层,桩端难于沉到设计标高时;
3当遇到坚硬岩、较硬岩层或遇有漂石、孤石时。
8.1.13采用引孔辅助沉桩法时,引孔的直径、孔深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孔直径 不宜超过桩直径的2/3,深度不宜超过桩长的2/3,并应采取防塌孔的措施;
2.引孔宜采用长螺旋钻机引孔,垂直偏差 不宜大于0.5%.钻孔中有积水时,宜用开口型桩尖;
3.引孔作业和沉桩作业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 不宜大于12h;
4.采用引孔辅助沉桩法的终压(锤)标准应根据相应的沉桩工艺,依据本标准第8.4节、第8.5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DB29-110-2010-天津市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规程
4.4.1 管桩连接性节点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任一单桩的接头数量不宜超过2个,严禁将单节桩截断后作为下节桩使用。管桩应采用焊接方法接桩,接头的抗弯性能不得低于管桩桩身的抗弯性能
2 管桩与承台连接可采用端头板焊筋或灌芯插筋与承台锚圆,连接计算应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有关规定进行焊接接头应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的有关规焊筋或插筋直径可取φ14~22,锚人承台长度不宜少于35倍能直径,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构造要求
3 管桩当需截桩时,应采用灌芯插筋与承台锚固。灌芯混凝土应灌注饱满,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0,宜掺入适量的微膨胀剂
4 对于抗压管桩,与承台锚固时,桩顶灌芯深度不得小于(6~8)d且不得小于3.5m
5 对于同时承受水平力作用的抗弯管桩,桩顶灌芯深度不得小于(8~10)d且不小于4.5m插筋与箍筋直径、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当桩周存在液化土层时,灌芯长度应穿透液化土层且超过液化土层深度不应小于1.0m
6当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4.4.1条规定的建筑物采用管桩时,桩身灌芯混凝土中的箍筋体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4%。
4.4.3 管桩作为抗拔桩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管桩桩顶灌芯混凝土深度应通过现场灌芯抗拔试验确定,但不得小于(8~10)d且不得小于4.5m,并满足下式要求
Qci ≤Rct/Yct (4.4.3-1)
式中Ra——相应于荷载效应基本组合时的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设计值(kN)
Qci-按设计灌芯深度确定的灌芯混凝土从管桩中拔出的抗拔极限承载力(kN);
Yct-灌芯混凝土抗拔分项系数,γct≥1.7。
知识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适用条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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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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