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既有建筑抗震措施鉴定,应根据后续工作年限,按照建筑结构类型、所在场地的抗震设防烈度和场地类别、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其主要构造要求及核查的重点和薄弱环节。
2. 主体结构抗震 鉴定时,应依据其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对抗震要求作如下调整:
(1)在各类场地中,当建筑物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时,应允许利用其有利作用,从宽调整主体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如圈梁设置可按降低一度考虑,支撑系统和其他连接的鉴定要求,可在一度范围内降低,但构造措施不得全面降低。
(2)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从严调整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较高的建筑的相关部分,以及防震缝两侧的房屋局部区域,构造措施从严考虑。
(3)IV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主体结构子系统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应从严调整抗震鉴定要求;考虑地震影响复杂和地基整体性不足等的不利影响。这类建筑要求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更强一些,或抗震承载力有较大富余,一般可根据建筑实际情况,将部分抗震构造措施的鉴定要求按提高- _度考 虑,例如增加地基梁尺寸、配筋和增加圈梁数量、配筋等的鉴定要求。
(4)建筑场地为I、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 和9度(0. 40g)采用。对建造于7度(0.15g)和8度(0.30g) 设防区的既有建筑,当场地类别为、IV类时,与现行设计标准协调,也要求分别按8度和9度的构造措施进行鉴定。
3. 当主体结构抗震 鉴定发现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或墙体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有突变时,应查明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或墙体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的对称性对建筑抗震及其重要,在出现明显不对称情况时,需进行专门分析。
4. 核查结构体系时,应查明其破坏时可能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5. 主体结构的抗震措施鉴定,应根据规定的后续工作年限、设防烈度与设防类别,对下列构造子项进行检查与评定:
知识点:既有建筑抗震鉴定时应重点检查的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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