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分类
(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 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住宅建筑的一、 二层设置商业服务设施, 当每个独立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 2 时, 该建筑仍可视为住宅建筑。
(2)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时, 裙房应视为高层建筑主体的一部分; 当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 裙房可按单、 多层民用建筑考虑。
2、 耐火等级
(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等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 半地下建筑(室) ,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 多层重要公共建筑, 裙房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 屋面板
(1) 一、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2)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 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 对于其他情况, 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材料的燃烧性能分级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 GB 8624-1997的有关要求。
知识点:民用建筑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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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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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难的一般要求—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难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主要包括疏散门、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包括室外楼梯)、避难走道、避难间或避难层、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有时还要考虑疏散诱导广播等。 上图中广州西塔楼体每隔一段暗色的圆圈就是避难层(图源:网络) 本篇先了解第一部分: 安全疏散和避难的一般要求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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