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统一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进行了修订,将名称变更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本文总结归纳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新版意见稿”)对比结果仅供参考:
增大了适用范围
新版意见稿中明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仅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并且还适用于房屋销售,房屋使用,征收拆除,扩大了适用范围。
更加明确描述围护的定义
新版意见稿中对于围护结构和围护设施的定义更加明确:将建筑物分为有围护结构的和有围护设施时的情况计算建筑面积。
对于结构层高/结构净高在2.2m/2.1m以下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定义更加严密
建筑空间结构层高在2.2m以下,结构净高在2.1m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一般地,新版意见稿中对于有围护结构的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计算1/2面积。针对原2013版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对于无围护结构的,按照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面积的,改为按围护设施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并按照结构层高/结构净高按高度划分,分高差计算,结构层高/结构净高在2.2m/2.1m以上的按照围护结构/围护设施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结构净高在2.2m/2.1m以下的不计算面积,这样相较于2013版计算规范,总体计算面积减少。
凸(飘)窗建筑面积计算条件更加具体化
凸(飘)窗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窗台与室内楼地面的高差,0.15m以下的计算全面积,0.15~0.4m的计算1/2的面积,0.4m以上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按围护结构外表面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凸(飘)窗的建筑面积征求意见稿相较于2013版计算规范总体来说会增加。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2013与2022征求意见稿对比(如下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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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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