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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于:2022-11-24 13:34:2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规定(草案)》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各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促进消防安全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起草了《广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为提升立法质量,现依据相关规定,就《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一、公众征集意见时间
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2月1日。
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二)电子邮箱:gzxf_hdk@163.com。
1.广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草案)
2.关于《广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1

广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促进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作原则】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 【工作任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厘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权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调查权限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由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火灾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调查组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调查。
第六条  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重大火灾事故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火灾事故;
(二)发生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火灾。
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整改评估的程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区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参照实施。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区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二)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
(三)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火灾。
第九条 火灾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火灾事故性质进行分析研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事故;
(三)森林、草原火灾;
(四)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或者治安案件火灾。
第三章  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 根据调查权限,由牵头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批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由属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工会、纪检监察机关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牵头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各级人民政府批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后,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宣布事故调查组成立,研究制定事故调查处理方案,部署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调查组成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专门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技术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物价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五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四)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五)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公安、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事故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
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区人民政府批复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前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公开,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及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处理。
第二十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广州市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协作办法》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责成相关单位按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理。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五章  火灾事故整改评估
第三十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市政府督查室应督办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整改落实又发生火灾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纪追究不落实的,以及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市人民政府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应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三十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整改评估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规定中15日以内(包括15日)期限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二)本规定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三)本规定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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