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使作业人员了解在安全生产过程中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因违章而发生事故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任何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都是违法行为,从而提高他们在作业过程中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达到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为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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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 管行业必须管 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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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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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4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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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
遵章守规杜绝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 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
遵守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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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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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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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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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 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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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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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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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不认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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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安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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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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