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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释放民事主体的活力

发布于:2022-11-14 09:48:14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释放民事主体的活力

任己任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重视造价总额及分项调整额表述,如 招标控制价、合同价、送审价、核定价、调增(减)额等,忽视对建设项目管理的分析与评价,更没有追根溯源、刨根问底,提出建设性建议,常见问题屡纠屡犯,甲项目的问题乙项目依然发生,甚至还出现了以评审报告作挡箭牌,要求不重复评审或审计,以掩盖管理问题的现象。

一、存在的问题

某报告反映:某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1378.62万元,中标金额1110.21万元。施工单位送审造价1879.39万元,核定结算价1791.88万元,核减87.51万元。工程结算超合同价681.67万元,占合同价的61.4%。其中,人工费调整增加60.50万元,合同内已定价材料调差增加20万元,暂定价材料调差增加27万元,清单工程量误差增加62.82万元,设计变更增加216.17万元,工作联系单变更增加56.79万元,增加附属工程198.81万元,工期延误索赔增加39.38万元。该报告就存在以评审掩盖项目管理问题的现象,也暴露出评审能力的不足。

(一)不涉及项目管理问题,只针对工程造价进行评审。

工程建设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前一步骤工作直接影响下一步骤工作的质量。工程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任何一方面的缺陷可能对整个工作都产生实质性影响。该报告只对合同价款进行了调整,建设程序、建设管理、招标投标、工程款支付、财政性资金使用、政府采购、预(概)算执行、立项、可研、工程设计情况等均没有涉及。通过报告无以知晓问题是如何发生的、应该如何改进等建设性信息。

(二)项目 建设管理虚空。

1 评标及合同签订把关不严,使一个涉嫌低于成本竞标的企业成为中标人且签订了施工合同。 该项目下浮率近20%,若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没有充分体现实施项目在人工、材料、机械资源方面优势,并且保证其低于施工同期市场价格的10%以上;或管理优势,即采用比常规项目更先进的管理方式;或设计优化方案,即较招标图纸提出更经济的优化方案,应该认定为低于成本。工程价格不是一个孤立的数值累加,而是工程成本在价值上的反映。在人材机资源或管理或设计优化上具有优势的企业,才有可能大幅下浮。

二是招标控制价不严谨。 从正常来说,概算不得超过估算的10%,预算不得超过概算的5%,结算不得超过预算的3%。目前,一般以招标控制价代替施工图预算,反过来,标控制价也不应大于3%。施工图预算的要求是符合施工需要。若大于3%,在施工过程中则需要频繁办理工程变更,从而影响施工。而该项目总价下浮近20%,还签订了合同并按合同进行了施工,说明招标控制价编制及确认不严谨,存在多算多计的现象。

2) 建设程序履行走过场 一是该项目人工费、材料费调价接近中标价的10%,工期被人为拖延,人工、材料基期价与施工期发生了较大变化。也就是不具备招标条件招了标;不具备施工条件,让施工单位进场进行了施工。二是合同内清单工程量误差大,说明招标控制价编制及确认不严谨,可以准确计算的工程量被少计;设计变更、联系单变更和附属工程增加,说明项目前期技术经济认证不充分,建设需求确定不全面,设计技术分析不严谨,边设计,边施工,任意扩大建设范围,增加建设内容。

2. 项目评审能力不足。

1 )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一是合同价款调整分类事项不规范,没有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进行分类。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按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以及其他调整事项分类。二是合同价款审核不规范,没有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要求进行审核。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确认的依据分两大类:一是工程量计量资料。工程量计量资料又分两小类:单价合同计量资料和总价合同计量资料。单价合同计量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总价合同计量在按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的基础上,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以合同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合同类型不同,工程量的确认要求不同。工程量计量资料不是合同价款调整的直接依据。二是合同价款调整资料。合同价款调整资料是合同价款调整的直接依据。合同价款调整事项不同,其合同价款调整资料的类型也不相同。其要求是: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和暂列金额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需要有经承包人提出、监理方和发包人共同签署确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索赔、现场签证等承包人、监理方和发包人共同签署的确认文件。

2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边界不清,超越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核定民事行为。 该报告核减事项 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民事合同行为。人工费调整、材料调差、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是合同约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民事主体通过协商确定,不应以行政手段核定。该项目工程结算,建设单位没有确认,应写明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由审核方提出后经甲乙双方协商调减多少金额;若建设单位已经确认,应写明建设单位履职不严谨,多计工程款,由审核方提出后经甲乙双方协商调减多少金额。二是行政管理行为。清单工程量误差有两种可能:(1)招标文件少计清单工程量。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该项目少计工程量,说明招标文件编制没有准确计算工程量,或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与图纸不一致的情形,使工程量发生误差。这属于管理疏漏。2)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既需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履职不到位,也要说明是施工方单方面的行为。诚信原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虚报工程量是诚信丧失的表现。

二、几点建议

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综合反映,既要着眼于发现、纠正问题,更要着眼于从制度上堵塞,加强和改善管理。

(一)从数据分析入手发现问题,从制度建设着眼追根溯源,完善评审报告内容。 通过评审或审计发现、查处问题,然后从问题入手追根溯源,并从制度层面提出建设性建议,堵塞管理漏洞,才是评审或审计的目的。只有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才能举一反三,净化整个工程建设环境。

(二)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既能进行技术计算,更能追根溯源并提出建设性建议的评审队伍。 依靠专业技术软件可以快速地发现问题,并对问题进行简单地归类,但如何从这些问题中挖掘更深层次的制度问题,是评审或审计的新课题。挖掘更深层次的制度问题,不仅需要有综合分析能力,还必须有实践经验。只有挖掘出了更深层次的管理问题,才能推进制度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三)厘清行政法与民法各自的适用范围与对象,依法依规地处理建设项目各项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是行政法与民法交汇较为密集的区域。建设单位具有双重身份,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是行政相对人,必须按行政法以及其他行政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对咨询服务单位和施工企业,是民事关系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方,必须按民法典处理民事行为。既不能以行政法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取代民事约定,也不能以民事约定代替行政法及其他行政规范文件的执行。只有厘清政府投资项目具体事项的责任对象与范围,才能依法依规地处理好建设项目的各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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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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