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住宅建筑疏散距离的因素,主要有耐火等级和建筑类别,耐火等级越高,疏散距离越长,高层建筑严于单多层建筑。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包括危险区域(户内)的疏散距离和次危险区域(疏散走道)的疏散距离,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户内任一点至疏散户门的直线距离(L1),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疏散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其中L1处于危险区域,对应《建规》5.5.29第3款规定,L2处于次危险区域,对应《建规》表5.5.29的规定。(图示1)
(图示1)
示例:图示2中,户内为危险区域(浅黄色),户内任一点至疏散户门的直线距离为L1;疏散走道为次危险区域,疏散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为L2。
(图示2)
二、户内(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
户内(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户内任一点至疏散户门的直线距离。
户内任一点至疏散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表5.5.29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即不应大于单向疏散走道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含户内),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三、疏散走道(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
疏散走道(次危险区域)的疏散距离,是指疏散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住宅建筑疏散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规》5.5.29的规定:
注1: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注2: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注3: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含户内),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注4:“-”表示不允许。
注5:括号中的红色文字,为本文增加,与本文所述的单向、双向疏散走道对应,以方便理解,有关单向、双向疏散走道的概念,参专题:消防安全疏散-单向、双向疏散的概念及意义!
注6:有关敞开楼梯间、敞开式外廊,以及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安全疏散距离的影响,参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处置:公共建筑| 消防安全疏散距离!
四、示例分解:
图示3中,(a1+a2)、(b1+b2)分别为住户1、住户2的户内最远点(A、B)至疏散户门的直线距离(L1),a3、(b3+b4)分别为住户1、住户2的疏散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L2)。其中,住户2、住户3的疏散户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是位于双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住户1、住户4的疏散户门位于袋形走道,是位于单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
比如,一、二耐火等级的高层住宅建筑,住户1和住户2的 (a1+a2)、(b1+b2)均不应大于20m(25m),即L1≤20m(25m);住户1的a3不应大于20m(25m),即L2≤20m(25m),住户2的 (b3+b4)不应大于40m(50m),即L2≤40m(50m)。
(图示3)
五、敞开式阳台可不计入疏散距离:
敞开式阳台具备较好的通风散热条件,通常情况下,可不计入疏散距离,图示4中,户内最远点至疏散户门的距离为(a+b)。
(图示4)
六、剪刀楼梯间的特殊要求:
依《建规》5.5.28规定,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
相对独立的疏散楼梯间,剪刀楼梯间的安全性能较低,且两个安全出口较为集中,为保证人员在火灾条件下的安全疏散,规定房间疏散门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小于10m,10m疏散距离为定值,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不得增加。
图示5的住宅建筑,采用剪刀楼梯间,L、L1+L2均不应大于10m。
(图示5)
补充说明:
1、本文所述的疏散户门,均为住户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
2、本文所述的双向疏散走道,是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走道;本文所述的单向疏散走道,即规范所述的袋形走道。参考专题:消防安全疏散-单向、双向疏散的概念及意义!
3、当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按《建规》表5.5.17增加25%,本文所述的22m(27.5m)、40m(50m)等,括号中的数值为疏散距离增加25%后的值,其他类同。
4、表格中的“-”,表示不允许。
知识点: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疏散距离
DB29-66-2004 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疏散系统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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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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