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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证”凉凉!社保全国联网!

发布于:2022-10-18 08:56:18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时事 [复制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     意见明确:
  • 2022年底前, 生医学证明、 户口簿、身份证、 社会保障卡 、学历学位证、 职业资格证 等个人常用证照 基本实现电子化, 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

10月5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明确提出:

  • 推动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应用频次高的 医疗、养老、住房、就业、 社保 、户籍、税务 等领域 数据纳入共享范围 ,提升数据共享的稳定性、及时性。

  • 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常用 电子证照全国互认共享 ,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和 跨地区、跨部门互认

27个省社保系统切换至全国系统          

2月2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行2021年第四季度新闻发布会。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亓涛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从今年1月开始,实施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截至目前,已有 27 个省发文 省社保公共服务平台 切换到全国统筹信息系统

编者注:如有遗漏,欢迎留言区补充,感谢理解!
此前人社部官网发布 关于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指导意见 ,明确提出实现         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和数据互联互通         。主要内容如下:

1、建立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统一平台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 信用记录 ,将严重失信人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2、普遍实现 跨地区 持卡应用 ,并与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实现“一卡通用”。

3、完善地方社保系统 纵向实现上下级信息 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 ,横向实现 与本级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4、全国联网: 2022年底前 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建成

国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证照全国统一、互通互认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 明确:

  • 2022年底前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企业和群众常用证照基本实现电子化,与实体证照同步制发和应用, 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互通互认

  • 其中包括出生医学证明、 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学历学位证、职业资格证 等个人常用证照。

工程建设领域电子证书 ↓        
             

▲上下滑动查看全部

一建注册证书已全国联网

2021年9月26日, 住建部发布 《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 ,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之前一建证书是全国通用、可注册,但注册信息联网没有全部实现,一直到“四库一平台 上线后才逐步完善。这个时期,纸质注册证书一直使用, 存在部分注册信息没能汇总到平台 的情况。

1月1日起,一建注册证书 全部 实行电子化、纸质证书作废。这就意味着, 全部一建注册信息入库、全国联网。

二建注册证书全国联网

截至目前,住建部已同意 辽宁、湖南、天津、甘肃、吉林、青海、广西、福建、重庆、 上海、 四川、河南、浙江、江西、新疆、江苏、北京、陕西、云南 19省市 推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 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 省域信息互通共享;

  • 省数据与住建部相关数据系统打通

  • 加强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 份实名信息认证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后, 意味着可全国联网查询。

职称全国联网

2021年6月,“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上线运行!

  • 平台收录了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上报的超过1200万条职称信息, 通过职称查询平台可以核验职称证书 ,用户可通过www.12333.gov.cn网页、手机12333客户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登录查询。

具体查询方式: 职称全国联网,人社部开通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

多地利用大数据查处“挂证”问题              

1

广州: 系统自动比对投标人人员任职、社保缴纳等情况 ,存在问题的由监管部门 启动核查

遏制项目负责人“挂证”行为:          
  • 开标时交易系统 自动比对 投标单位与项目负责人 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出现不一致情形的视为“挂证”线索 ,招投标监管部门 随即启动调查

  • 评标完成后,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涉嫌“挂证”的, 交易系统及时向招标人推送提示信息

  • 2022年3月该功能开发使用后 比对出27条线索 ,相关监管部门 均已进行调查处理

此前,广州市住建局发布了 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比对工作的指引 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明确:

  • 交易系统将自动比对项目负责人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信息 查处打击招投标活动“挂证”行为

  • 拟派项目负责人 在签字确认投标文件时, 应确保社保信息与投标人的一致 交易系统比对后发现存在社保信息不一致情形的 ,将向相关投标人和项目招投标监管部门推送提示信息。

  • 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负责人社保缴纳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 ,交易系统将及时 向招标人推送 提示信息。招投标监管部门将 暂停向交易系统推送 广州市住建局企业诚信档案信息库中社保信息不一致项目负责人诚信档案信息,并 启动调查 2

东莞、湛江: 即日起,不得使用 一建纸质证书 或其纸质证书编号等相关信息参与投标!

  1. 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 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2. 部分一级建造师登记信息为纸质注册证书 请各投标人尽快更新为电子注册证书信息 因没及时更新信息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合同 履约行为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 “省级实名制平台” 对接“四库一平台”,比对项目经理、总监岗位资格, 挂证将被预警

“省级实名制平台”对接“ 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 2022年10月1日起 省级实名制平台 通过 对接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 方式,获取项目基本信息和施工许可证信息,并自动分配至各承建单位平台企业端账号。

  • 施工企业应 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 30日内关联项目和施工许可证 ,完成实名制项目创建。

  • 未按时完成项目创建的 ,平台将自动认定为项目未上传实名制数据, 该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数记为零分

通过平台严查到岗履职,尤其是项目经理和总监                      

1、“省级实名制平台” 通过对接“ 省工程建设监管一体化平台 ,获取项目备案管理人员信息,并对其纳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情况 予以比对 预警 未纳入实名制管理的备案人员。

2、“省级实名制平台” 通过对接住建部“四库一平台” 获取从业人员注册信息 ,并 对项目经理(总监) 的岗位资格进行比对

  • 对于项目经理(总监)存在非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或注册的企业非本单位的 予以预警

  • 项目经理存在预警的 视为未到岗履职,到岗情况(最高8分)记为0分

3、 2022年10月1日起 “省级实名制平台” 将正式启用考勤抽查功能 。对项目部分考勤人员( 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 )的 考勤真实性进行随机抽查核查 ,原则上 每月每个项目不少于一次

被抽查项目的 施工企业应在收到抽查短信或平台的抽查提醒两个小时内 回应抽查事项

能杜绝“挂证”吗?                    

“挂证”无非2种情况:

? 一人多证,分别挂靠在不同单位

只要通过后台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发现一个身份证号码登记注册在两个不同的单位,则判定为“挂证”。

? 证书挂在同一单位,但与持证人工作单位不一致

这种情况下,需要证书注册系统与社保系统打通,若存在证书登记注册单位与交纳社保的单位不一致,则判定为“挂证”。

随着社保、职称、职业资格证件等全国联网 ,留给“挂证”的空间已经越来越小, 以前主管部门查“挂证”,可能还需要跑现场,翻阅纸质资料,沟通其它部门互通信息。

全国数据互通互认之后 ,监管人员只需要在电脑前点点鼠标,相关公司有哪些 人员构成 ,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交了 社保 ,不同人员都是什么 学历 ,什么 职称 等信息便可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对于主管部门而言,监管成本便会大幅度下降,反过来,对于“挂证”的企业和个人而言,风险则大幅度提升,“挂证”会退出历史舞台吗?让我们拭目以待。

             
给“挂证”人员的建议                  

结合政府相关工作安排,考虑到目前“挂证”的风险持续加大,我们将建筑市场划分为四类人,大家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参考:

1、无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 有丰富的现场经验,有施工管理能力的朋友, 建议尽快取得建造师证书

2、有建造师证书的业内人士

  • 项目上将出现 对拥有注册建造师证书又真正干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大量需求

3、有证的非业内人士:

  • 建议不挂为好 ,不要因小利而失去个人未来,尤其是机关单位上班的人员!

4、无证的非业内人士

  • 建议不要考了 ,把精力花到其他地方,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2022年2月,住建部发布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 提出: 技术负责人 必须为一级或二级注册建造师且有工程业绩 ”。

可以预见, 有证书又有实力的建造师,将会非常抢手,有可能身价暴涨。 证书是同一本证书,持证人实力不同、业绩不同,证书的价值会有天壤之别!

附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

国办发〔202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大力推进与企业发展、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越来越便捷。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异地办事难点堵点,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枢纽作用,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深度融合,持续深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改革,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一)新增一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 在深入落实国办发〔2020〕35号文件部署的基础上,聚焦便利企业跨区域经营和加快解决群众关切事项的异地办理问题,健全清单化管理和更新机制,按照需求量大、覆盖面广、办理频次高的原则,推出新一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组织实施《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见附件)。

(二)扎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 围绕实施区域重大战略,聚焦城市群都市圈一体化发展、主要劳务输入输出地协作、毗邻地区交流合作等需求,进一步拓展“跨省通办”范围和深度。有关地区开展省际“跨省通办”合作要务实高效,科学合理新增区域通办事项,避免层层签订协议、合作流于形式、企业和群众获得感不强等问题。及时梳理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中共性、高频的异地办事需求,加强业务统筹,并纳入全国“跨省通办”事项范围。

三、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效能

(三)改进网上办事服务体验。 加快整合网上办事入口,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健全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着力解决网上办事“门难找”、页面多次跳转等问题。进一步简化“跨省通办”网上办理环节和流程,丰富网上办事引导、智能客服功能,提供更加简单便捷、好办易办的服务体验。完善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推动更多“跨省通办”事项网上一站式办理。完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应用,推进证明证照查验、信息查询变更、资格认证、年审年报等更多简易高频事项“掌上办”。

(四)优化“跨省通办”线下服务。 推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跨省通办”窗口全覆盖,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窗口工作人员和后台审批人员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为全程网办提供业务咨询、申报辅导、沟通协调等服务。推行帮办代办、引导教办等线下服务,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和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办事人提供更多便利,更好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办事需求,确保线上能办的线下也能办。探索通过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推进“跨省通办”服务向基层延伸。

(五)提升“跨省通办”协同效率。 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跨省通办”业务支撑系统办件流转功能,推动优化“跨省通办”事项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服务。通过收件标准查询、材料电子化流转、线上审核、视频会商等辅助方式,同步提供具体事项办理的工作联络功能,提高协同办理效率,加快解决“跨省通办”事项受理和收办件审核补齐补正次数多,资料传递、审查、核验、送达耗时长,跨地区、跨层级经办机构沟通效率低等问题。

四、加强“跨省通办”服务支撑

(六)完善“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和业务规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推进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编制工作,2023年6月底前实现已确定的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和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 在全国范围统一 ,并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发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权责划分、业务流转程序、联动模式、联系方式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和统一申请表单通用格式、申请材料文本标准等,优化办理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

(七)加强“跨省通办”平台支撑和系统对接。 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作用,在确保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加快推动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各地区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融合,明确对接标准、对接方式、完成时限等要求,为部门有效协同、业务高效办理提供有力支撑。

(八)增强“跨省通办”数据共享支撑能力。 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枢纽功能,推动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应用频次高的 医疗、养老、住房、就业、社保、户籍、税务 等领域 数据纳入共享范围 ,提升数据共享的稳定性、及时性。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常用 电子证照全国互认共享 ,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用和跨地区、跨部门互认,为提高“跨省通办”服务效能提供有效支撑。加强政务数据共享安全保障,依法保护个人信息、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切实守住数据安全底线。

五、强化组织保障

(九)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大业务统筹力度,按照有关任务时限要求,抓紧出台新增“跨省通办”事项的配套政策、实施方案、试点计划等,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跨省通办”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强化跨部门协同联动,有关配合部门要加大业务、数据、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各地区要加强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落实的省级统筹,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加快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常见问题解答知识库,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切实提升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跨省通办”事项的业务能力。

(十)加强监测评估。 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推进情况的监测分析,了解和掌握“跨省通办”事项实际办理情况,及时跟进协调解决有关难点堵点问题。地方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具体事项办理的日常监测管理,强化审管协同,推动审批、监管信息实时共享。国务院办公厅适时组织开展“跨省通办”落实情况评估工作。

(十一)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关信息,做好政策解读,确保企业和群众在各个层级办事时充分知晓和享受到“跨省通办”带来的便利。及时梳理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推广力度,积极支持“一地创新、全国复用”。

附件: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全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共2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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