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在2~4类声环境功能区,建筑设计前应进行环境噪声、振动调查与测定;
2、当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位于0类、1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其噪声限值应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中要求的高标准设计要求。位于其他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其噪声限值与其低限要求相当;
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建筑及商业建筑等六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吸声、减噪设计。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实施后,其他类建筑中的房间,根据其使用功能,应满足《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相应规定;
4、建筑物内部建筑设备传播至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噪声限值提出了规定要求;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的Z振级限值提出了规定要求;
5、噪声与振动敏感建筑,附近有固定振动源或距建筑外轮廓线50米范围内有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线时,应对建设场地进行振动测量。当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室外环境振动限值时,应采取隔振措施,并满足规范要求;
6、对光环境有要求的场所应进行采光和照明设计计算;
7、玻璃幕墙建筑在居住、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区域以及主干道路口、交通流量大的区域,应进行反射光影响分析;
8、供暖建筑的热桥部位应进行表面结露验算;
9、建筑热工对建筑内表面温度提出检测要求,并应满足规范要求;
10、医院类建筑划分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划分为Ⅰ类。
知识点:《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建筑部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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