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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价合同”在建设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中的解释

发布于:2022-09-28 09:43:28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时事 [复制转发]

总价合同:指发承包双方以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以及发包时的设计文件在投标函中标明的总价并在合同中约定,依据合同约定对总价进行调整、确认的建设工程合同。

长期以来,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有的习惯将工程计价的合同方式归纳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这一划分在实践中带来了问题:一是固定价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第二采用“固定”字眼的价格合同,容易使人产生价格绝对固定,不能调整的错觉,无形中带来了一些无谓的合同争议。实际上,在工程建设领域,国内外成熟的合同文件,都是根据发承包范围来分摊计价风险,合同价格是固定还是可调整都应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而不是不管合同的具体约定就对合同下一个固定或可调的结论。可见,准确地把握工程合同涉及工程价款的具体约定,是做好工程计价的前提。

总价合同可分为三种类型:

1、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

当合同约定的价格风险超过约定范围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时,即为固定总价合同,由承包人承担价格变化的风险,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①、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进行调整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最终工程量,即承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②、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等)调整确定合同价款,即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

2、以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图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

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除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价格风险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由发包人承担,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

3、以发包人要求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为基础发承包的总价合同

即设计施工总承包(DB)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除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外,承包人承担工程量和约定范围内的价格风险,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价格风险采用指数法进行调整,即为可调总价合同;若合同约定总价包干,即为固定总价合同。一般来说,如采用EPC方式,除发包人要求有变更外,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

由于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往往施工条件多变,因此采用总价合同通常也对于一些事前无法把握的某些项目单独列项,如土石方(工程量与土石类别均存在较大变量)工程可以单列作为单价项目,以便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及其价款。

总价合同适用于以发包人要求、可行性研究或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为基础进行发承包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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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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