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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拆分的法律风险

发布于:2022-09-26 09:41:26 来自:工程造价/土建工程造价 [复制转发]

作者|王先伟            

机构|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

当前我国就工程总承包示范合同文本公布了GF-2011-0216和GF-2020-0216两个版本,主要区别之一是GF-2011-0216仅规定了一个合同总价款,而GF-2020-0216文本除了规定合同总价款外,还对合同总价款进行了拆分,进一步分为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同时还要求明确每项费用的适用税率。孰对孰错?本文作分析如下:


1、如笔者前撰文《谁是工程总承包的发包人》所述,在人民法院审理的EPC工程总承包案件中,大多案由会归为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以及上一级案由的合同纠纷。GF-2020-0216合同文本将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拆分后翻译成设计、采购、施工的含义也并不准确。


2、《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分别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其中:设计和施工应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章,采购归属于买卖合同章,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条文。


3、众所周知,不同的合同类型合同性质及法律后果不同。其中设备采购应归为买卖合同章、设计和施工应归为建设工程合同章。部分法律依据如下:


(1)关于买卖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2)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GF-2020-0216示范文本首先是将合同总价进行了拆分,其次又规定了不同的权利义务。例如:第5.2.1条规定“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而上述条文完全忽略了FIDIC银皮书特别规定的“满足雇主要求即应视为承包商完成了合同工作”以及“应给予承包商按他选择的方式进行工作的自由,只要最终结果能够满足雇主规定的功能标准”。即,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的设计工作可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即使设计文件已经过发包人审批,但承包商仍然可以进行修改而无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只要承包商的工作最终能满足业主要求即可。


5、对发包人来说,如果承包商为一家单位时,合同价款拆分与否是承包商自己考虑的问题。如果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属于其内部的事务。故GF-2020-0216合同文本对总价进行拆分又属于‘画蛇添足’。


6、举例来说,将工程总承包合同总价进行拆分的法律后果为:(1)设计文件经过发包人审核批准后,承包商即可获得设计部分的相应价款;(2)承包商采购的设备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承包商即可获得相应的价款。但是,如果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施工阶段出现问题并导致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和性能检验时,因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承包商显然无权主张设计和采购部分的合同价款。


综上所述,因GF-2020-0216示范合同文本进行了错误引导,实践中,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就设计费、设备采购和施工进行了拆分。由此导致一个工程总承包项目被错误拆分为了设计、采购和施工三个不同性质的合同,法律后果也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笔者曾代理的某项目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330万元,在承包商自认的完工比例最多仅有70%时,仲裁裁决支持了承包商5500万元的已完工程价款。对此案例,希望当前国内项目的发包人以此为戒。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GF-2020-0216合同示范文本协议书第四条还专门要求明确每项费用的适用税率。笔者认为,这其实是并未理解在当前全面实行‘营改增’后,‘营改增’是‘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笔者就该问题还会专门以此撰文,敬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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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土建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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