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民用建筑电气设计
8.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室内外电缆线路及室内绝缘电线、封闭式母线槽等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
8.1.2??布线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结构、环境特征、使用要求、用电设备分布及所选用导体的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
8.1.3??布线系统选择与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以及非电气管道等因素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带来的损害。
8.1.4??金属导管、可弯曲金属导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电缆桥架等布线,应采用绝缘电线和电缆。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电缆不宜同管(槽)敷设;当同管(槽)敷设时,应采取隔离或屏蔽措施。
8.1.5??同一配电回路的所有相导体、中性导体和PE导体,应敷设在同一导管或槽盒内。
8.1.6??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导管或金属槽盒布线。
8.1.7??明敷设用的塑料导管、槽盒、接线盒、分线盒应采用阻燃性能分级为B1级的难燃制品。
8.1.8??敷设在钢筋混凝土现浇楼板内的电线导管的最大外径不宜大于板厚的1/3。当电线导管暗敷设在楼板、墙体内时,其与楼板、墙体表面的外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8.1.9??布线系统中的所有金属布线通道、支架和吊架的接地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2章的有关规定。
8.1.10??布线用各种电缆、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槽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及防火卷帘上方的防火隔板时,其空隙应采用相当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8.2.1??直敷布线可适用于建筑配电线路改造及室内场所。
8.2.2??室内场所采用直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2.3??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或在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应采用直敷布线。
8.3.1??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但不应用于对金属导管有严重腐蚀的场所。
8.3.2??明敷于潮湿场所或埋于素土内的金属导管,应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2.0mm的钢导管,并采取防腐措施。明敷或暗敷于干燥场所的金属导管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导管。
8.3.3??穿金属导管的绝缘电线(两根除外),其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导管内截面积的40%。
8.3.4??除下列情况外,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金属导管内:
8.3.5??当金属导管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时,宜敷设在热水管、蒸汽管的下方;当有困难时,可敷设在其上方。相互间的净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8.3.6??当金属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8.3.7??金属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3.8??绝缘电线穿金属导管在室外埋地敷设时,应采用壁厚不小于2.0mm的热镀锌钢导管,并采取防水、防腐蚀措施,引出地(楼)面的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8.4.1??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室内布线可在顶棚内、楼板内或墙体内敷设。在室外布线时可采用明敷或直埋。
8.4.2??可弯曲金属导管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8.4.3??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内配线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
8.4.4??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管路与热水管、蒸汽管或其他管路的敷设要求与平行、交叉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8.3.5条的规定。
8.4.5??当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的线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拉线盒(箱),也可加大管径。
8.4.6??对可弯曲金属导管有可能承受重物压力或明显机械冲击的部位,应采取保护措施。
8.4.7??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其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8.4.8??暗敷于地下的可弯曲金属导管的管路不应穿过设备基础。当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当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设补偿装置。
8.4.9??可弯曲金属导管之间及其与盒、箱或钢导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附件。
8.5.1??电缆桥架可适用于民用建筑正常环境的室内外场所的电缆或电线敷设。
8.5.2??在有腐蚀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采用电缆桥架布线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用塑料桥架或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钢制桥架。
8.5.3??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底边距地高度不宜低于2.2m。除敷设在配电间或竖井内,垂直敷设的线路1.8m以下应加防护措施。
8.5.4??电缆桥架水平敷设时,宜按荷载曲线选取最佳跨距进行支撑,跨距宜为1.5m~3m。垂直敷设时,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2m。
8.5.5??电缆桥架多层敷设时,层间距离应满足敷设和维护需要,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电缆的电缆桥架间距不应小于0.3m;
2??电信电缆与电力电缆的电缆桥架间距不宜小于0.5m,当有屏蔽盖板时可减少到0.3m;
3??控制电缆的电缆桥架间距不应小于0.2m;
4??最上层的电缆桥架的上部距顶棚、楼板或梁等不宜小于0.15m。
8.5.6??当两组或两组以上电缆桥架在同一高度平行敷设时,各相邻电缆桥架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且不宜小于0.2m。
8.5.7??在电缆桥架内可无间距敷设电缆。在托盘内敷设电缆时,电缆总截面积与托盘内横断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40%。
8.5.8??槽盒内电缆的总截面积(包括外护层)不应超过槽盒内截面积的40%,且电缆根数不宜超过30根。
8.5.9??控制和信号线路可视为非载流导体,其电缆或电线的总截面积不应超过槽盒内截面积的50%。
8.5.10??有电磁兼容要求的线路与其他线路敷设于同一金属槽盒内时,应采用金属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缆或电线。
8.5.11??电线或电缆在槽盒内不宜设置接头。当确需在槽盒内设置接头时,应采用专用连接件。
8.5.12??电缆桥架不得在穿过楼板或墙体等处进行连接。
8.5.13??下列不同电压、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或同一个桥架内:
8.5.14??电缆桥架不宜敷设在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液体管道的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水、隔热措施。
8.5.15??电缆桥架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5.15的规定。
8.5.16??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的最大值。各种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本标准表8.7.1的规定。
8.5.17??当钢制电缆桥架或高分子合金电缆桥架直线段长度超过30m,玻璃钢桥架、铝合金桥架直线段长度超过15m时,宜设置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置补偿装置。
8.5.18??金属电缆桥架应与保护联结导体可靠连接,且全长不应少于2处接地。高分子合金电缆桥架、玻璃钢桥架可不接地。
8.6.1??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可适用于室内外场所和有酸碱腐蚀性介质的场所,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设。
8.6.2??暗敷于墙内或混凝土内的刚性塑料导管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B2级、壁厚1.8mm及以上的导管。明敷时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B1级、壁厚1.6mm及以上的导管。
8.6.3??当采用刚性塑料导管布线时,绝缘电线总截面积与导管内截面积的比值,应符合本标准第8.3.3条的规定。
8.6.4??同一路径的无电磁兼容要求的配电线路,可敷设于同一槽盒内。槽盒内电缆或电线的总截面积及根数应符合本标准第8.5.8与第8.5.9条的规定。
8.6.5??不同回路的线路不宜穿于同一根刚性塑料导管内,当符合本标准第8.3.4条的规定时可除外。
8.6.6??电缆、电线在塑料线槽内不得有接头,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内进行。室外埋地部分不得采用塑料槽盒。
8.6.7??刚性塑料导管暗敷或埋地敷设时,引出地(楼)面的管路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8.6.8??当刚性塑料导管布线的管路较长或转弯较多时,宜加装塑料接线盒、拉线盒(箱)或加大管径。
8.6.9??沿建筑物、构筑物的表面或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塑料导管(槽盒),宜在线路直线段部分每隔30m加装伸缩接头。
8.6.10??刚性塑料导管(槽盒)在穿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装设补偿装置。
8.6.11??刚性塑料导管(槽盒)布线,在线路连接、转角、分支及终端处应采用专用附件。
8.7.1??电力电缆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8.7.2??电缆室外埋地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引入和引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基础、楼板和穿过墙体等处;
2)电缆通过道路和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等地段;
3)电缆引出地面1.8m至地下0.2m处的一段和人容易接触使电缆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线段。
8.7.3??电缆在电缆沟、隧道或共同沟内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7.4??在不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敷设的地段,可采用电缆排管布线。电缆排管可采用混凝土管、混凝土管块、玻璃钢电缆保护管及聚氯乙烯管等,电缆在排管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管安装时,应有倾向人(手)孔井侧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必要时可采用人字坡,并在人(手)孔井内设集水坑;
2)排管顶部距地面不宜小于0.7m,位于人行道下面的排管距地面不应小于0.5m;
3)排管沟底部应垫平夯实,并应铺设不少于80mm厚的混凝土垫层。
8.7.5??电缆在室内明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8.8.1??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可适用于高层、多层及大型公共建筑物室内低压树干式配电系统。当采用单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不宜大于120m;采用三相分支电缆时,传输长度不宜大于300m。
8.8.2??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宜在室内及电气竖井内采用支架或梯架等构件明敷。预制分支电缆垂直敷设时,应根据主干电缆最大直径预留穿越楼板的洞口,同时尚应在主干电缆最顶端的楼板上预留吊钩。
8.8.3??预制分支电缆布线,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根据预制分支电缆布线所采取的不同敷设方法,分别符合本标准第8.7节的规定。
8.8.4??当预制分支电缆的主电缆采用单芯电缆用于交流电路时,电缆的固定用夹具应选用专用附件。严禁使用封闭导磁金属夹具。
8.8.5??预制分支电缆布线,应防止在电缆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电缆自重和敷设过程中的附加外力等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8.9.1??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可适用于民用建筑中有耐火要求的场所。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具有不低于B1级的难燃性能。
8.9.2??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应根据敷设环境和使用要求,选择采用电缆桥架、吊架和支架敷设。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电缆桥架内不宜有接头。
8.9.3??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其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8.9.4??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经过建筑物变形缝时应预留电缆的裕量。
8.9.5??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钢质保护导管、槽盒、固定卡具及进出钢质配电柜(箱)处,应采取切断磁路的措施。
8.9.6??多根单芯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时,应采用减少涡流影响的排列方式。
8.9.7??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在穿过墙、楼板时,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和防火封堵措施。
8.9.8??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的金属外套及金属配件应可靠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符合本章第8.5.18条的要求。
8.10.1??母线槽布线可适用于干燥和无腐蚀性气体的室内场所。
8.10.2??母线槽水平敷设时,底边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2m。除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外,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m以下部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措施。
8.10.3??母线槽不宜敷设在腐蚀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上方及腐蚀性液体管道下方。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腐、隔热措施。
8.10.4??母线槽布线与各种管道平行或交叉时,其最小净距应符合本标准表8.5.15的规定。
8.10.5??母线槽水平敷设的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垂直敷设时,应在通过楼板处采用专用附件支承并以支架沿墙支持,支持点间距不宜大于2m。
8.10.6??当进线盒及末端悬空时,垂直敷设的母线槽应采用支架固定。
8.10.7??当母线槽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时,每50m~60m宜设置膨胀节。
8.10.8??母线槽的插接分支点,应设在安全及安装维护方便的地方。
8.10.9??多根母线槽并列水平或垂直敷设时,各相邻母线槽间应预留维护、检修距离。
8.10.10??母线槽外壳及支架,应做全长不少于2处与保护联结导体相连。水平为30m连接一次,垂直每三层楼连接一次。
8.10.11??母线槽随线路长度的增加和负荷的减少而需要变截面积并满足线路保护电器动作灵敏度时,应采用变容量接头及母线槽。
8.11.1??电气竖井内布线可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导管、电缆桥架及母线等布线方式。强电竖井内电缆布线,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优先采用梯架布线。
8.11.2??当暗敷设的竖向配电线路,保护导管外径超过墙厚的1/2或多根电缆并排穿梁对结构体有影响时,宜采用竖井布线。竖井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各支线供电半径及建筑物的变形缝位置和防火分区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和电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竖井;
2??不应贴邻有烟道、热力管道及其他散热量大或潮湿的设施。
8.11.3??竖井的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非燃烧体。竖井在每层楼应设维护检修门并应开向公共走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丙级。竖井内各层钢筋混凝土楼板或钢结构楼板应做防火密封隔离,线缆穿过楼板或井壁应采用与楼板、井壁耐火等级相同的防火堵料封堵。
8.11.4??竖井的井壁上设置集中电表箱、配电箱或控制箱等箱体时,其进线与出线均应穿可弯曲金属导管或钢管保护。
8.11.5??竖井大小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需尺寸外,进入竖井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m的操作距离。当建筑物平面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距离的要求,但竖井的进深不应小于0.6m。
8.11.6??竖井内垂直布线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8.11.7??竖井内高压、低压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之间应保持不小于0.3m的距离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标志。
8.11.8??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井敷设时,应提高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耐火等级或非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阻燃等级。
8.11.9??强电和弱电线路,宜分别设置竖井。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强电和弱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弱电线路应敷设于金属槽盒之内。
8.11.10??高度250m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宜增设一个强电竖井,供备用电源线路及应急防灾系统的备份缆线使用。当增设强电竖井有困难时,可与弱电增设的竖井合用。
8.11.11??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8.11.12??竖井内应设置接地端子或接地干线。
8.11.13??竖井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通过。
8.11.14??竖井内各类布线应分别符合本章各节的有关规定。
8.12.1??铝合金电缆在室内场所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等方式明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12.2??铝合金电缆在室外场所敷设时,可采用电缆沟、电缆隧道、直埋或电缆排管等方式敷设。
8.12.3??铝合金电缆敷设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表8.12.3的规定。铠装型电缆弯曲不应使铠装变形或损坏。
8.12.4??铝合金电缆沿梯架、托盘、支架或吊架敷设时,电缆支撑点或固定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表8.12.4的规定。
8.12.5??铝合金电缆与断路器连接或T接分支时,应选用适配的铜铝过渡端子(接头)连接。若铜铝过渡端子尺寸与断路器不匹配时,可采用镀锡转接铜排连接。
8.12.6??采用镀锡转接铜排与断路器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载流量确定转接铜排的最小规格;
2??使用相间安全隔板保护。
8.12.7??铝合金电缆的分支连接可根据敷设环境及条件选择预制分支、T接分支、接线箱分支等方式。铠装型电缆的分支及直通接头处应避免铠装断口的尖角损伤绝缘层。
8.13.1??照明母线槽可适用于大空间高密度的照明供电及小电流动力负荷供电。其选择应根据灯具特点、容量和防护等级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母线槽的插接口数量应满足灯具密度要求;
2??应能承受照明光源的启动特性要求;
3??电压降应符合电压质量要求;
4??防护等级应满足安装现场的环境要求;
5??应根据敷设现场的负荷要求及设备位置确定照明母线的回路数量,且每个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
8.13.2??照明母线槽可吊装于吊顶内部,也可侧装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体表面,固定点间距应均匀,固定点距离不宜大于3m。
8.13.3??照明母线槽应能悬挂灯具,承重能力不应低于所悬挂灯具的重量。
8.13.4??照明母线槽分接单元选型应考虑母线干线的三相负荷平衡。
8.13.5??当母线槽穿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变形缝处或水平直线段需标高变位时,应采用制造厂提供的柔性连接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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