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民用建筑的电气防火设计
1、本文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电源及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防火设计。
2、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应合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负荷供配电系统,并应合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防止火灾蔓延。
3、建筑电气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文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住宅建筑附设的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当小区内有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时,多层住宅部分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4)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5)民航机场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
(6)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
2、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2)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商场和超市;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4)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5)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
(6)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7)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城市轨道交通、一类交通隧道工程;
(9)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0)幼儿园,中、小学的寄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
3、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包括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消防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火灾时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列民用建筑及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
1)开敞式疏散楼梯间;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400㎡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2)设置疏散照明的民用建筑,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3)室内最远点至通向疏散走道的门直线距离超过15m的场所,应设置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灯。
(3)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设置蓄光疏散标志时,只能作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
1)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馆或礼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2)地铁站、火车站、长途客运站、船运码头和机场航站楼中大于3000㎡的候车、候船、候机大厅。
(4)民用建筑设置的消防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的照度。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总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
2)A级、B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3)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业态可设置值班室。
(4)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值班室或无人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火灾时不需要人工介入,且所有信息已传至消防控制室;
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
(5)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应组成对等式网络。主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分消防控制室所辖消防设备。设备运行状态及报警信息除在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外,尚应在主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
(6)超高层建筑设置的转输水泵,应由设置在避难层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控制器控制,转输水泵的控制应自成系统,均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转输泵的运行信号应在主消防控制室显示。
(7)主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到区域报警控制器的报警后,应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设备,并向其他未发生火灾的区域发出指令点亮疏散照明、启动应急广播和警报装置。
(8)对于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方式。
2、居住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1)住宅建筑附设的商业服务网点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当小区内有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时,多层住宅部分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20000个的体育场;
(4)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5)民航机场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
(6)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
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公共门厅有人值班时,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当住宅公共门厅无人值班时,应按以上第1条第(8)款要求,在住宅公共门厅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
(2)当居住区规模大,设有多个消防水泵房时,宜采用消防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住宅户内设置的家用感烟探测器可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当采用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与家用感烟探测器组合探测报警时,每户按一个探测区域划分。
3、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裙房以上部分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报警控制器与区域报警控制器之间宜采用环形接线;
(2)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分支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3)各避难层内的消防应急广播应采用独立的广播分路;
(4)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4、大型库房、大厅、室内广场等高大空间建筑,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
5、设有可燃气体探测器场所,应在探测器报警后自动关闭可燃气体阀门。
6、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消防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消防应急广播播放;
(4)消防应急广播馈线电压宜采用24V安全电压;
(5)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6)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除应执行本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强制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置专用功放设备与控制设备,仅利用公共广播系统的传输线路和扬声器时,应由消防控制室切换传输线路,实施消防应急广播;
b.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公共广播系统,只在消防控制室设应急播放装置时,应强制公共广播系统进行消防应急广播;按预设程序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区进行消防应急广播,并监视系统的工作状态;
c. 在发生火灾时,应将客房背景广播强切至消防应急广播。
2)紧急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按疏散预案向相关广播区域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音或实时指挥语音;
b.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声压级应比环境噪声高12dB或以上;
c. 紧急广播系统设备应处于热备用状态,或具有定时自检和故障自动告警功能;
d. 紧急广播功放设备的容量应支持系统所有扬声器同时播放的要求;
e. 发布紧急广播时,音量应能自动调节至不小于应备声压级界定的音量;
f. 当需要手动发布紧急广播时,应能一键到位;
g. 单台广播功放设备故障不应导致整个广播系统失效;
h. 单个广播扬声器故障不应导致整个广播分区失效。
7、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2)消防电话总机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3)消防通信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8、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2)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
1)变电所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
2)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
3)无巡检功能的EPS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
4)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直流24V电源的出线端。
9、消防控制室的防雷与接地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灭火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泵的联锁控制,应由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压力开关与高位水箱出口流量开关的动作信号“或”逻辑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泵,同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时,应选择带两对触点的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否则,控制信号与报警信号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作用在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上的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
2)消火栓泵的联动控制应由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启动消火栓泵;
3)消火栓泵手动控制,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按钮直接连接至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盘上;
4)显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触器辅助动合触点或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信号作为消火栓泵的工作状态显示,用控制回路热继电器动作信号或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水系统设置时)信号作为故障状态显示。
(2)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连锁控制,应由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作为触发信号,作用在压力开关上的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并直接接于喷淋消防泵控制回路,当压力开关同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时,控制信号与报警信号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2)喷淋消防泵的联动控制,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与一个火灾探测器或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的“与”逻辑信号启动喷淋消防泵;
3)喷淋消防泵手动控制与本条第1款第3)项相同;
4)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启动喷淋消防泵的控制设备;气压罐压力开关应控制加压泵自动启动;
5)显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触器辅助动合触点作为喷淋消防泵的工作状态显示,用控制回路热继电器动作信号或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信号作为故障状态显示。
(3)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烟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烟感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与”逻辑控制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压力开关动作启动喷淋消防泵,系统由干式转变为湿式;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阀和压缩空气机时,应联动开启快速排气阀和关闭压缩空气机;
2)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将预作用阀组控制箱手动控制按钮、压缩空气机控制箱启停按钮和喷淋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停按钮采用耐火控制电缆直接引至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盘上;
3)显示功能,应将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工作状态、有压气体管道压力信号、快速排气阀前电动阀动作信号与压缩空气机工作状态反馈至联动控制器。
2、电动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与手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落至1.8m;任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温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下落到底。
(2)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一次下落到底。
(3)手动控制,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根据安装地点不同,在一侧或两侧安装手动控制按钮,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4)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应用定温探测器与防火卷帘到底信号开启水幕电磁阀,再用水幕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水幕泵。
3、常开防火门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触发信号,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控制常开防火门关闭;常开防火门的关闭及故障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2)常开防火门宜选用平时不耗电的闭门器。
4、防烟、排烟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闭加压送风口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火灾层和上下层加压送风口同时开启。送风口开启后,由联动控制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
(2)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由同一防火分区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火灾层排烟阀(排烟口、排烟窗)开启,常闭排烟阀开启后,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启动,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
(3)排烟风机、补风机启动的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送风口、排烟阀动作信号反馈至联动控制器,其中排烟阀可采用接力控制方式开启,且不宜多于5个。
(4)设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防火阀在280℃关断后,应联锁停止排烟风机;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
(5)电动挡烟垂壁应由其附近的两只感烟探测器的动作信号,通过联动控制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放下。
(6)设于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应采用定温保护装置,并应在风温达到70℃时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组。
(7)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进行手动、自动控制。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并应自动开启门厅的电动旋转门和打开庭院的电动大门;
(2)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收费汽车库的电动栅杆;
(3)火灾确认后,宜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6、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
7、消火栓按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火栓旁应设置消火栓按钮;
(2)设置消防控制室的54m及以上住宅建筑,消火栓旁应设置消火栓按钮;当住宅建筑群有54m及以上住宅建筑,亦有27m以下住宅建筑时,27m以下住宅建筑可不设消火栓按钮。
8、非消防电源及电梯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确认后,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火灾发生后,除超高层建筑中参与疏散人员的电梯外,其他客梯应依次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并切断电源。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器、接口模块;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
(4)故障电弧探测器。
2、TN-C-S系统、TN-S系统或TT系统中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检测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和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形显示装置接入功能,实时传送监控信息,显示监控数值和报警部位。
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和电弧故障探测器的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电流300A及以下时,宜在变电所低压配电室或总配电室集中测量;300A以上时,宜在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下端口测量。当配电回路为封闭母线槽或预制分支电缆时,宜在分支线路总开关下端口测量。
(2)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宜在总开关下分支回路上测量。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进线宜在总开关的下端口测量。
4、己设置直接及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配电回路,不应重复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器。
5、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300mA。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宜按所选电缆最高耐温的70%~80%设定。
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采用具备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应具备0℃~150℃连续可调功能。
8、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监控点数不超过8个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也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1、灯具在地面设置时,每个回路不超过64盏灯;灯具在墙壁或顶棚设置时,每个回路不宜超过25盏灯。
2、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蓄电池组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疏散标志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疏散照明灯可工作在非点亮状态。
3、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的金属导管保护。
4、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5、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灯具选择、安装位置及灯具间距以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准;疏散走道、楼梯间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50%的走廊宽度为准;大面积场所疏散走道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疏散走道宽度均匀满足50%范围为准。
(2)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
设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在直行段为垂直视觉时不应大于20m,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
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1m。
(3)设在地面上的连续视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3m。
(4)一个防火分区中,标志灯形成的疏散指示方向应满足最短距离疏散原则,标志灯设计形成的疏散途径不应出现循环转圈而找不到安全出口。
(5)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损坏,其防水、防尘性能应达到IP67的防护等级要求。地面标志灯不应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
(6)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7)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1和图2布置 。
图1 疏散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图2 直行疏散走道疏散照明布置示意
6、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注:1 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 120min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供电。当系统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时,主电源应由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引来,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组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2、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
3、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
4、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分组设计方案;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应由一段或两段消防配电干线与自备应急电源的一个或两个低压回路切换,再由两段消防配电干线各引一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3)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市电和一路自备应急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4)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时,应由一路10KV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10KV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5)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时,消防设备电源、可由一台变压器的一路低压回路供电或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6)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5、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6、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
7、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
8、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9、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60s内供电。当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10、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1、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12、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当不大于54m的普通住宅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4、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
15、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照明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组供电,当疏散照明为二级负荷及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供给,蓄电池组(EPS)可分区集中设置,也可分散附设于灯具内;为疏散照明供电的双电源自动转换箱、配电箱和EPS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2)当楼层有多个防火分区时,宜由楼层配电室或变电所引双回路电源树干式为各防火分区内的疏散照明双电源配电箱供电。在各防火分区配电间设置疏散照明配电箱,电源由双电源配电箱供给,疏散照明配电箱配出的分支回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3)当疏散照明配电箱在配电小间或电缆竖井内安装,竖向供电时,每个配电箱可为多个楼层的疏散照明灯供电。
(4)当疏散照明负荷为三级负荷时,宜由独立的消防疏散照明配电箱供电,可选内附蓄电池组的疏散照明灯具。
(5)高层建筑楼梯间疏散照明灯和标志灯,宜采用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分支回路竖向供电。
(6)疏散照明除按负荷分级供电外,尚应在灯具内或集中设置蓄电池组供电。
(7)备用照明可与疏散照明共用双电源配电箱或疏散照明配电箱。当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
(8)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同一分支回路供电;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可共管敷设,严禁在应急照明灯具供电的分支回路上连接插座。
16、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见上文表1。
2 表中120min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h的参数。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电线或0.6KV/1.0KV的电缆。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积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电线、电缆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3的规定。
表3 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积
4、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设备可靠运行。
(3)高层建筑的消防垂直配电干线计算电流在400A及以上时,宜采用耐火母线槽供电。
(4)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的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为多台防火卷帘、疏散照明配电箱等消防负荷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宜选择预分支耐火电缆和分支矿物绝缘电缆。
(6)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与消控中心的通信线路、消防广播线路、监控摄像的视频和音频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或耐火电缆。
(7)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或10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8)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0KV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10KV的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9)电压等级超过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
5、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净间距;
(3)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
(4)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当增设强电竖井有困难时,可与弱电增设的竖井合用,可不设置专用竖井;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6)消防应急广播线路、消防专用电话、报警总线、联动控制总线及其子系统的总线等线路敷设应符合弱电线路布线的有关规定。
1、为防止火灾蔓延,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火灾时的扑救难度,选择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光缆。民用建筑中的电力电缆选择除应符合相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及以上、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电缆;
(2)避难层(间)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A级电缆;
(3)一类高层建筑中的金融建筑、省级电力调度建筑、省(市)级广播电视、电信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线电缆燃烧性能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
(4)其他一类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级的电线和电缆;
(5)长期有人滞留的地下建筑应选择烟气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电缆;
(6)建筑物内水平布线和垂直布线选择的电线和电缆燃烧性能宜一致。
2、当配电线路在桥架内或竖井内成束敷设受非金属含量限制不能满足阻燃要求时,应选择敷设不受非金属含量限制的电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和光缆在火焰条件下的燃烧试验》GB/T 18380.33~ GB/T 18380.36的有关规定。
3、综合布线系统的通信电缆和光缆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选择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通信电缆和光缆,并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建筑物类型及通信电缆的阻燃级别
注:1 B1、B2、B3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通信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2 表中标注的重要建筑物包括:城市的机场航站楼、高铁站、地铁车站;金融证券类建筑;省市级及以上政府办公楼;国家省级以上电力调度中心;电信枢纽;2000个床位及以上的医院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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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总结相当不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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