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编包含:第7章 ??低压配电
特别提示:条文中,(黄色背景字体为强制性条文)
物业资产管理联盟
本章目录
7低压配电
7.1一般规定
7.2低压配电系统
7.3特低电压配电
7.4导体选择
7.5低压电器的选择
7.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7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 低压配电
7.1??一般规定
7.1.1??本章可适用于民用建筑工频交流电压1000V及以下的低压配电设计。
7.1.2??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种类、规模、负荷性质、容量及可能的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重要工程宜采用智能配电系统。
7.1.3??确定低压配电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供电可靠、保证电能质量和减少电能损耗;
2??系统接线简单可靠并具有一定灵活性;
3??保证人身、财产、操作安全及检修方便。
7.1.4??低压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2??各级低压配电箱(柜)宜根据未来发展预留备用回路;
3??由建筑物外引入的低压电源线路,应在总配电箱(柜)的受电端装设具有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4??变电所引入的专用回路,在受电端可装设不带保护功能的隔离电器;对于树干式供电系统的配电回路,各受电端均应装设带隔离和保护功能的电器。
7.1.5??低压配电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
7.2??低压配电系统
7.2.1??多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电源进线宜采用电缆并埋地敷设,进线处应设置总电源箱(
柜)
,箱内应设置总开关电器,总电源箱(
柜)
宜设在室内;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
的箱体,箱内电器应适应室外环境的要求;
2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
宜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
3
??当用电负荷较大或用电负荷较重要时,应设置低压配电室,并宜从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4
??由低压配电室至各层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或放射与树干相结合的混合式配电。
7.2.2??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系统。
2
??用电负荷或重要用电负荷容量较大时,宜从变电所以放射式配电。
3
??高层民用建筑的垂直供电干线,可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1)
高层公共建筑配电箱的设置和配电回路应根据负荷性质按防火分区划分;
2)400A
及以上宜采用封闭式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3)400A
以下可采用电缆干线以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宜采用预制分支电缆或T
接箱等方式引至各配电箱;
7.2.3??超高层民用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除满足本标准第7.2.2条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敷设的刚性供电干线,应避免预期的位移引起的损伤;
2
??固定敷设的线路与所有重要设备、供配电装置之间的连接应选用可靠的柔性连接;
3
??设置在避难层的变电所,其低压配电回路不宜跨越上下避难层;
4
??超高层建筑的垂直干线可采用电缆转接封闭式母线槽方式供电。
7.2.4??供避难场所使用的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采用放射式专用线路配电。
7.2.5??周期性使用的公共建筑,其内部邻近变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之间,宜设置联络线。
7.2.6??公共建筑的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设施的供配电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3章的有关规定。
7.3??特低电压配电
7.3.1??特低电压(ELV)作为保护措施包括安全特低电压(SELV)和保护特低电压(PELV),其电压不超过《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GB/T18379-2011规定的电压区段Ⅰ的上限值,即交流50V。
7.3.2??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设备,可作为特低电压(ELV)配电系统的电源:
1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源电压为1100V
及以下的变压器、电抗器、电源装置和类似产品的安全?第7
部分:安全隔离变压器和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装置的特殊要求和试验》GB19212
.7
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2
??安全等级等同于本条第1
款规定的内装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其他独立于较高电压回路的电源;
4
??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子设备,该电子设备即使内部发生故障,其输出电压也不超过交流50V
;或允许该电子设备故障时输出较高电压,但能保证人体触及带电部分或当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间发生故障时,其端电压能立即降至小于交流50V
;
7.3.3??特低电压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的配电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配电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其他SELV
或PELV
回路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与其他非特低压回路带电部分之间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做保护隔离,也可采用基本绝缘加上按其中最高电压设置的保护屏蔽;
2)
当采用安全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的带电部分与地之间应具有基本绝缘,其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得与地、保护导体以及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做电气连接;
3)
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有可能与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接触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SELV
保护外,还应依靠与SELV
回路接触的其他回路外露可导电部分的电击防护措施来保护;
4)
当采用保护特低电压配电时,回路和由保护特低电压回路供电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2
??特低电压的回路布线系统与具有基本绝缘的其他回路带电部分之间的保护分隔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回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外,还应具有绝缘护套或应将其置于非金属护套或绝缘外壳(
外护物)
内;
2)
回路应用接地的金属护套或接地的金属屏蔽物与电压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的导体隔开;
3)
回路导体可与高于交流50V
的回路导体共用一根多芯电缆或导体组,但回路导体应按其中最高的电压加以绝缘;
4)
将SELV
和PELV
回路与其他回路拉开距离。
3)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不应具有保护接地线的接点。
7
.3
.4
??当安全特低电压和保护特低电压回路的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5V
或电气设备被液体浸没时,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之一: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且只有采取破坏性手段才能除去该绝缘层;
2
??符合《低压电气装置?第4-41
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16895
.21-2011
附录A
中第A
.2
节要求的遮拦或外护物。
7.3.5??在干燥的环境内,下列情况的特低电压配电系统可不设基本保护:
1
??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
的SELV
系统;
2
??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5V
的PELV
系统,并且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带电部分由保护接地导体连接至总接地端子;
7.4??导体选择
7.4.1??低压配电导体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消防负荷、导体截面积在10mm2
及以下的线路应选用铜芯。
4
??非消防负荷线缆的绝缘类型及燃烧性能选择应符合本标准第13
.9
节的规定。
5
??绝缘导体应符合工作电压的要求,室内敷设塑料绝缘电线不应低于0
.45kV/0
.75kV
,电力电缆不应低于0
.6kV/1kV
。
6
??对于不轻易改变使用功能、不易更换电线电缆的场所宜采用寿命较长电线电缆。
7.4.2??低压配电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体的载流量不应小于预期负荷的最大计算电流和按保护条件所确定的电流,并应按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进行修正;
4
??导体最小截面积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配电线路每一相导体截面积不应小于表7
.4
.2
的规定。
7.4.3??导体敷设的环境温度与载流量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沿敷设路径各部分的散热条件不相同时,电缆载流量应按最不利的部分选取。
1)
对于直接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应采用埋深处历年最热月的平均地温;
2)
敷设在室外空气中或电缆沟中时,应采用敷设地区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
3)
敷设在室内空气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有机械通风的应采用通风设计温度;
4)
敷设在室内电缆沟和无机械通风的电缆竖井中时,应采用敷设地点最热月的日最高温度平均值加5
℃。
3
??导体的允许载流量,应根据敷设处的环境温度进行校正,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5-52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16895
.6
的有关规定确定。
4
??当土壤热阻系数与载流量对应的热阻系数不同时,敷设在土壤中的电缆的载流量应进行校正,其校正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5-52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16895
.6
的有关规定确定。
7.4.4??电缆采用不同敷设方式时,其载流量的校正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回路或多根电缆成束敷设的载流量校正系数和多回路直埋电缆的载流量校正系数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5-52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16895
.6
的有关规定确定。
2
??当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存在谐波电流时,在选择中性导体截面积时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导体电流时,电缆截面积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当中性导体电流大于相电流133
%且按中性导体电流选择电缆截面积时,电缆载流量可不校正。当三相负荷平衡系统中存在谐波电流,4
芯或5
芯电缆中中性导体和相导体具有相同材料和截面积时,应按表7
.4
.4
确定电缆载流量的校正系数。
7.4.5??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PE)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下列情况时,中性导体至少应和相导体具有相同截面积:
2)
三相四线电路中,相导体截面积不大于16mm2(
铜)
或25mm2(
铝/
铝合金)
。
2
??三相四线制电路中,相导体截面积大于16mm2(
铜)
或25mm2(
铝/
铝合金)
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中性导体截面积可小于相导体截面积:
1)
在正常工作时,负荷分配较均衡且谐波电流(
包括三次谐波和三次谐波的奇数倍)
不超过相电流的15
%;
2)
对TT
或TN
系统,在中性导体截面积小于相导体截面积的地方,中性导体上应装设过电流保护,该保护应使相导体断电但不必断开中性导体。
????注:当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小于相导体的截面积,且在中性导体中的电流预期不会超过相导体的电流值时,中性导体上不需要装设过电流保护。在这两种情况下,中性导体应受到短路保护。
3
??保护接地导体截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可按照公式(7
.4
.5)
确定,也可按表7
.4
.5
进行选择,并满足本条第3
款3)
项的要求;
2)
当切断时间不超过5s
时,满足公式(7
.4
.5)
要求;
????式中:S
——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mm2)
;
I
——流过保护电器的可忽略故障点阻抗产生的预期故障电流(A)
;
k
——由保护接地导体、绝缘和其他部分的材料以及初始和最终温度决定的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5-54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16895
.3
附录A
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和选取。当计算所得截面积尺寸是非标准尺寸时,应采用最接近的较大标准截面积的导体。
3)
单独敷设的保护接地导体的截面积,当有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2
.5mm2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
。无防机械损伤保护时,铜导体不应小于4mm2
;铝导体不应小于16mm2
。
4
??当两个或更多个回路共用一根保护接地导体时,其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这些回路中遭受最严重的预期故障电流和动作时间确定截面积,并应符合公式(7
.4
.5)
的要求;
2)
对应于回路中的最大相导体截面积,应按表7
.4
.5
的规定选择。
5TN-C
与TN-C-S
系统中的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满足下列要求:
2)TN-C-S
系统中的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从某点分为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后,不得再将这些导体互相连接。
7.4.6??电气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用作保护接地导体(PEN)。
7.5??低压电器的选择
7.5.1??低压电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器的额定电压、额定频率应与所在回路标称电压及标称频率相适应;
4)
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动稳定与热稳定的要求,用于断开短路电流的电器,应满足短路条件下的通断能力。
2
??当维护、测试和检修设备需断开电源时,应设置隔离电器。隔离电器宜采用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多极隔离电器。检修时宜断开与被保护设备最近一级的隔离电器。当隔离电器误操作会造成严重事故时,应采取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1)断开触头之间的隔离距离应可见或明显采用“闭合”和“断开”标示;
2)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意外闭合;
3)应采取防止意外断开隔离电器的锁定措施。
1)多极或单极隔离开关、隔离器;
2)插头和插座;
3)熔断器;
4)连接片;
5)不需要拆除导线的特殊端子;
6)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
1)功能性开关电器应能适合于可能有的最繁重的工作制;
2)功能性开关电器可仅控制电流而不必断开负载。
7
??不得将隔离器、熔断器和连接片用作功能性开关电器。
1)开关;
2)半导体通断器件;
3)断路器;
4)接触器;
5)继电器;
6)16A及以下的插头和插座。
9
??多极电器所有极上的动触头应机械联动,并应可靠地同时闭合和断开,仅用于中性导体的触头应在其他触头闭合之前先闭合,在其他触头断开之后才断开。
10
??当多个低压断路器同时装入密闭箱体内时,应根据环境温度、散热条件及断路器的数量、特性等因素,确定降容系数。
7.5.2??在TN-C系统中,严禁断开保护接地中性(PEN)导体,且不得装设断开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任何电器。
7.5.3??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四极开关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转换的功能性开关应作用于所有带电导体,且不得使所连接电源并联;
2 TN-C-S
、TN-S
系统中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3
??有中性导体的IT
系统与TT
系统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切断相导体和中性导体的四极开关;
4
??正常供电电源与备用发电机之间的电源转换开关应采用四极开关;
5 TT
系统中当电源进线有中性导体时应采用四极开关;
6
??带有接地故障保护(GFP)
功能的断路器应选用四极开关。
7.5.4??自动转换开关电器(ATSE)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配电系统的要求,选择高可靠性的ATSE
电器,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6-1
部分:多功能电器?转换开关电器》GB/T14048
.11
的有关规定;
2 ATSE
的转换动作时间宜满足负荷允许的最大断电时间的要求;
3
??当采用PC
级自动转换开关电器时,应能耐受回路的预期短路电流,且ATSE
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回路计算电流的
125%
;
4
??当采用CB
级ATSE
为消防负荷供电时,所选用的ATSE
应具有短路保护和过负荷报警功能,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5
??当应急照明负荷供电采用CB
级ATSE
时,保护选择性应与上下级保护电器相配合;
6
??宜选用具有检修隔离功能的ATSE
,当ATSE
不具备检修隔离功能时,设计时应采取隔离措施;
7 ATSE
的切换时间应与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时间相配合,并应避免连续切换;
8 ATSE
为大容量电动机负荷供电时,应适当调整转换时间,在先断后合的转换过程中保证安全可靠切换。
7
.5
.5
??剩余电流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断开被保护回路的所有带电导体。
2??保护接地导体(PE线)不应穿过剩余电流保护器的磁回路。
3??剩余电流保护器的选择,应确保回路正常运行时的自然泄漏电流不致引起剩余电流保护器误动作。
4??上下级剩余电流保护器之间应有选择性,并可通过额定动作电流值和动作时间的级差来保证。剩余电流的故障发生点应由最近的上一级剩余电流保护器切断电源。
5??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6??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医疗电气设备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应采用电磁式;
7??剩余电流保护器应根据电气回路中的剩余电流波形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波形仅含有正弦交流电流时,应选择AC
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2)
当波形含有脉动直流和正弦交流时,应选择A
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3)
当波形含有直流、脉动直流和正弦交流电流时,应选择B
型剩余电流保护器。
7.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6.1??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电弧故障保护,当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时,保护装置应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或将状态及故障信息上传;
2
??低压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宜具有选择性,各级保护电器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
3
??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
的有关规定。
7.6.2??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不应小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
2
??电缆和绝缘导体发生短路时,应在导体绝缘的温度上升到不超过允许限值的时间内切断回路电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短路持续时间不大于5s
时,短路电流使导体绝缘由正常运行的最高允许温度上升到极限温度的时间t
,应按下式计算:
k
——不同导体的温度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4-43
部分:安全防护?过电流保护》GB/T16895
.5
进行选取;
2)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
.1s
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当短路持续时间大于5s
时应计入散热影响。
3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预期短路电流不应小于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
.3
倍。
7.6.3??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损失更大的线路,不应设置过负荷保护。
7.6.4??配电线路的过负荷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负荷保护电器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短路电流值,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并应符合本标准第7
.6
.2
条的要求。
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式中:IB——线路的计算电流(A);
In——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额定电流或整定电流(A);
Iz——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A);
I2——保证保护电器在约定时间内可靠动作的电流(A)。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为熔断器时,I2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3
??对于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当采用一台保护电器保护所有导体时,其线路的允许持续载流量(Iz)
应为每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体的材质、截面积、长度和敷设方式均应相同;
2)线路全长内不应有分支线路引出或用作隔离或通断的电器;
3)线路布置使并联导体之间的电流分配应均衡。
7
.
6
.
5
??配电线路的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的大气过电压保护应符合本标准第11
章的有关规定;
2
??对于三相负荷严重不平衡的场所,当电压下降或升高对人员造成危险或造成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的损坏时,应装设过、欠电压保护;
3
??当被保护用电设备的运行方式允许短暂断电或短暂失压而不出现危险时,欠电压保护器可延时动作。
7.6.6??配电线路的电弧故障保护电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弧故障保护电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弧故障保护电器(AFDD)
的一般要求》GB/T31143
的有关规定;
2
??商场、超市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3
??储存可燃物品的库房的照明、插座回路,宜装设电弧故障保护电器。
7.6.7??保护电器的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过负荷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导体截面积、安装方式或系统结构改变处。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过负荷保护电器可沿着该布线的路线任意处装设:
1)
该布线的短路保护符合本标准第7
.6
.2
条的规定;
2)
其长度不应超过3m
,且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并远离可燃物。
1)
被设置在截面积、安装方式或系统结构改变处的负荷侧导体,其过负荷得到电源侧保护电器的有效保护;
2)
在配电装置进线的电源端和配电装置的分支回路已设置过负荷保护电器,且保护有效。
3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导体的截面积减小处或其他变化导致导体的载流量发生改变处。当布线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不靠近可燃性材料时,在下列情况下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
1)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相关的控制盘之间的连接导体;
2)回路的断开可能使有关电气装置的运行出现危险;
3)测量回路;
4)在配电装置的进线端,上级总配电盘(柜)内有一个或多个短路保护电器,而且这些电器保护了总配电盘(柜)与进线端之间的部分。
4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低压配电线路不接地的各相(
或极)
上,但对于中性点不接地且中性导体不引出的三相制配电系统,可在二相(
或极)
上装设保护电器。
5
??在多相回路中,当相电流中的谐波含量致使在中性导体中的电流预期超过导体载流量时,应对该中性导体进行过负荷检测及保护,过负荷检测及保护应与通过中性线的电流特性相协调,并应分断相导体而不必分断中性导体。
7.7??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7.1??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包括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
7.7.2??电击防护应采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组合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兼有的保护措施。
7.7.3??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所采取的基本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
外护物)
防护时。遮栏和外壳(
外护物)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4-41
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16895
.21
的有关规定。
3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2)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4SELV和PELV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7.7.4??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7.7.5??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3??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7节的规定。
7.7.6??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的配电回路,TN系统保护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之内下降至不大于交流50V;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可不作要求;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7.7.7 TN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第5-54
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16895
.3
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3 TN
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Zs
——故障回路的阻抗(
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抗)(
Ω)
;
Ia
——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
.7
.6
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
.7
.6
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可用作TN
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不能用于TN-C
系统。在TN-C-S
系统中采用RCD
时,在RCD
的负荷侧不得再出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
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地导体分别引出。
7.7.8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2)
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3
??在TT
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
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
.7
.6
条的要求;
????式中:RA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
Ω)
;
I
△n
——RCD
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
????式中:Zs
——故障回路的阻抗,(
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抗)(
Ω)
;
Ia
——在本标准第7
.7
.6
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7.7.9 I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应满足公式(7
.7
.9-1)
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A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
Ω)
;
Id
——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A)
,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1)绝缘监视器(IMD);
2)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3)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4)过电流保护器;
5)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
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
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满足下列要求:
????式中:Ia
——在本标准第7
.7
.6
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作的电流(A)
;
Zs
——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
Ω)
;
Z
′s
——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
Ω)
;
U0
——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
2)
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A
——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
Ω)
;
Ia
——在本标准第7
.7
.6
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7.7.10??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
的RCD
,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2)
不能将装设RCD
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3)
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4)
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
相连接;
5)
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式中:R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
Ω)
;
Ia
——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
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
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
知识点:?低压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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