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道路工程的各类控制桩包括:起点 、终点、转角点与平曲线、竖曲线的基本元素点及中桩、边线桩、里程桩、高程桩等
(2)道路直线段范围内各类桩间距一般为10~20m。平曲线和竖曲线范围内的各类桩间距宜控制在5~10m。
(4)道路高程测量应采用附合水准测量。交叉路口、匝道出入口等不规则地段高程放线应采用方格网或等分圆网分层测定。
(5)道路及其附属构筑物平面位置应以道路中心线作施工测量的控制基准,高程应以道路中心线部位的路面高程为基准。
(6)填方段路基应每填一层恢复一次中线、边线并进行高程测设,在距路床顶1.5m范围应按设计纵、横坡放线控制。
(7)高填方或软土地基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沉降观测;并依据观测结果安排上部结构施工
(1)依据现场条件设置桥梁工程的各类控制桩,包括桥梁中线桩及墩台的中心桩和定位桩等
(2)桥梁放线应根据桥梁的形式、跨径、设计要求的施工精度及现场环境条件确定实施方法,以及是否需要重新布设或加密控制网点
(4)桥梁基础、墩台与上部结构等各部位的平面、高程均应以桥梁中线位置及其相应的桥面高程为基准。
(5)施工前应测桥梁中线和各墩台的纵轴与横轴线定位桩,作为施工控制依据
(6)支座(垫石)和梁(板)定位应以桥梁中线和盖梁中轴线为基准,依施工图尺寸进行平面施工测量,支座(垫石)和梁(板)的高程以其顶部高程进行控制。
(7)桥梁施工过程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变形观测,并保护好基点和长期观测点 。
(1)各类管道工程施工测量控制点包括起点、终点、折点、井室(支墩、支架)中心点、变坡点等特征控制点。重力流排水管道中线桩间距宜为10m,给水管道、燃气管道和供热管(沟)道的中心桩间距宜为15~20m。
(2)井室(支墩、支架)平面位置放线:
矩形井应以管道中心线及垂直管道中心线的井中心线为轴线进行放线;
圆形、扇形井室应以井底圆心为基准放线。
支墩、支架以轴线和中心为基准放线。
(3)排水管道工程高程应以管内底高程作为施工控制基准
给水等压力管道工程应以管道中心高程作为施工控制基准。
井室等附属构筑物应以内底高程作为控制基准
控制点高程测量应采用附合水准测量。
(4)在挖槽见底前、施工砂石(混凝土)基础前、管道铺设或砌筑构筑物前,应校测管道及构筑物中心与高程。
(5)分段施工时,相邻施工段间的水准点宜布设在施工分界点附近,施工测量时应对相邻已完成管道进行复核。
(6)管道施工控制桩点应与道路控制桩点进行复测与校核。
(7)管线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管线竣工测量。
(1)施工前应建立地面平面控制;地面高程控制。有相向施工段时应进行贯通测量设计。
(2)将地面导线测量坐标、方位、水准测量高程,通过竖井、基坑或通道等适时传递到地下,形成地下平面、高程控制网。
(3)敷设洞内基本导线、施工导线和水准路线,并随施工进展而不断延伸;在开挖掌子面上放样,标出拱顶、边墙和起拱线位置,衬砌结构支模后应检测、复核竣工断面 。
(4)盾构机拼装后应进行初始姿态测量,掘进过程中应进行实时姿态测量。盾构机姿态测量利用盾构机配置的导向系统实时测量的同时,还应采用人工测量方法对导向系统测量成果进行验核 。
(5)当贯通面一侧的隧道长度进入控制范围时,应提高定向测量精度。贯通测量应配合贯通施工,及时分配调整贯通误差,以免误差集中在贯通面上。
(1)矩形建(构)筑物应根据其轴线平面图进行施工各阶段放线;圆形建(构)筑物应根据其圆心施放轴线、外轮廓线。
(2)为了能够在距构筑物较近的地方进行施工放样,防止在构筑物施工中由于现场通视条件限制而无法进行构筑物轴线放样,在基坑上、下均布设控制点。
(3)矩形水池依据四角桩设置池壁、变形缝、后浇带、立柱隔墙的施工控制网桩。对于水池各部轴线关系及各点的标高,应按照设计图事先完成内业工作,并绘制成轴线与标高关系图。
(4)圆形池按水厂总平面测量控制网,设定圆形池中心线、外轮廓线及轴向控制桩(呈十字形布置)
(6)明挖基坑需在适当距离外侧设置控制点(龙门桩)定位,以便随时检查开挖范围的正确性。
(7)为方便校核,应在池体中心位置搭设稳固的操作平台,并保证平台中心位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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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施工测量及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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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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