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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并非神一样的存在!

发布于:2022-09-09 15:47:09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知识点: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然而若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意外状况,导致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情况显然发生了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超过正常商业风险的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施工企业将会面临巨大损失。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按固定总价实施某楼盘建设项目,总价金额8000万元。同时约定,按合同技术附件的规定,若相应工程建设的范围、内容、技术和条件等不发生改变时,本工程建设造价固定不变,如有变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诸多问题,使得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且经多次协商均未能就有关争议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具体问题包括:设计单位出图延迟、设计超范围、大宗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导致本项目实施与合同约定不符,造成双方重大争议,工程迟迟未能完工。

在此情况下,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工期违约金,B公司反诉A公司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面临问题


如何解决目前双方的争议?工程总价固定不变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变更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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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摘要

关于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69号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的情况下,对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的问题,着重于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改判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内向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941047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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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对于约定了固定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未能如约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在确定争议合同的工程价款时,既不能简单地依据政府部分发布的定额计算工程价款,也不宜直接以合同约定的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的方式计算工程价款,而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来确定。

三、法律分析

(一) 固定总价概念及适用范围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工程造价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5)合同条件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清楚,合同条件完备,期限短(1年以内)。

(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困境

本案中,由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很多问题导致合同约定与工程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客观情况显然发生了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超过正常商业风险的变化,如果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对B公司更加不公平,前述案例中应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并特别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因素,就是在解决本案争议时应当予以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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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当实际履行情况中出现了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变更事实,如何确定变更价款的问题,法律、司法解释有以下明确规定:

(1)合同法关于价款变更的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正如本文前述提到的最高院认为在审理此类案件,除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际履行情况外,还特别应当注重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司法判决的价值取向等因素,以此确定已完工程的价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规定的情势变更条款,对于绝对的、包含无限风险条款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

第3.2.1 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四、启示及风险控制建议

1、固定总价并不是绝对的总价,因此需要细化列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

前述关于固定总价的概念中,我们提到“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那么,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在双方签订合同阶段尤为重要,应有工程量清单等确定总价合同的具体组成部分,或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进一步细化列明。对于总价合同所涉及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可以分别确定总价,那么,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相对缩小争议的范围,便于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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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对风险进行合理分配,明确约定固定总价所对应的风险范围以及该风险范围之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案中,原合同约定若相应工程建设的范围、内容、技术和条件等不发生改变时,本工程建设造价固定不变,如有变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很显然,当争议产生时,双方很难协商确定。但所谓的固定总价,并不是绝对的总价,而是约定的承包范围及风险范围内的固定总价,那么,在总价包含的承包范围和风险范围之外的变化,是需要按照约定的调整方法来调整合同价格的。具体调整方法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合同履约过程中,重视合同变更程序,对导致价款增加、损失增加的资料应重视收集与保存。

工程履约管理关系到施工合同能否顺利执行,也是当事人实现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都需要依照法律、合同及工程实际情况及时解决并收集保存相关资料,避免事发后因缺乏证据无法维权。比如: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工期延误,将会导致损失增加或产生相应责任承担的风险,那么,如何降低此类风险?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该条款赋予了承包人的工期顺延申请不予回复视为认可的效力,强调了对于承包人的利益保护,同时更要求承包人应该能够证明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故应重视工程履约管理及对资料的收集与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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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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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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