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企业管理费
一
企业管理费的基本概况
根据住建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的规定,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其他14个组成部分。在财务会计制度中,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企业管理费”相对应的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中的“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通过对比可知,建安费用工程费用构成中的企业管理费是将施工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全部列入其中;而财务会计制度则将企业管理费划分的更为细致,主要包含了间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以及管理人员的薪酬等。
国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中的管理费包括工程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其内容除了与我国施工管理费构成相似的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等以外,还含有业务经费。业务经费包括:广告宣传费、交际费,如购买投标文件、文件及资料复印费等、业务所需手续费、代理人费用和佣金、保险费、向银行贷款利息等。
企业管理费与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总包管理费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区别主要为:1)总包管理费不必然发生,是总承包服务费的一种,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而企业管理费则是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是一种必然会发生的费用。2)计费费率不同,不同地区的总包管理费的费率不同,一般为计费基础的1%~5%,而企业管理费率可以达到计费基础的10%-50%不等。3)计费基础不同,总包管理费的计费基础一般是合同总价,而企业管理费的计费基础则一般是人工费、人工费+机械费等。
二
影响企业管理费的因素
影响企业管理费实际发生的因素主要包括两类,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增加。如果发生工程变更,导致工作量增加,一般会导致诸如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的增加。如果发生工期增加,也会导致工具用具使用费、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财产保险、财务费、管理人员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增加。具体到上述十四项费用:影响管理人员工资的因素主要有工作时长增加、加班费引起单位管理人工单价增加;影响办公费用的直接因素是现场办公天数增加;影响差旅交通费的直接因素是出差补助天数增加;影响固定资产使用费的直接因素是现场用的固定资产折旧增多;影响工具用具使用费增加的直接因素是现场用的工具用具摊销费增多等。有学者将各影响因素总结梳理如表1所示。
表1 企业管理费及影响因素①
三
企业管理费的计取规则
企业管理费计算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参照定额或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计算。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企业管理费被包含在综合单价之中,如投标文件中没有包含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企业管理费的计取容易产生争议。
(一)合同有约定情形下管理费的计取规则
在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时,发承包双方通常会以企业管理费包括的内容为基础,根据建设工程具体特点及市场情况,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企业管理费,约定企业管理费的费率。在这种情形下,企业管理费的计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基础,根据一定的费率来确定。
(二)合同无约定情形下企业管理费计取规则
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形下,企业管理费可以套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企业管理费计算程序来进行计算。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方的企业管理费计算基础不同,例如,《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即规定: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人工费×企业管理费的费率(%)。北京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则规定了另外一种计算方式:企业管理费=计费基数×企业管理费率。此外,不同的工程项目类别也有不同的计费基数和费率,例如,有的地方规定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等,计费基数是除税预算价,而对于通用安装工程,计费基数则是人工费。
(三)工期延误时,企业管理费的计取规则
一些工程由于停工延期所增加的企业管理费,没有可计算实体工程量,也没有合适的人材机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参照以下思路计取:索赔企业管理费=合同报价中企业管理费总额÷合同实施天数×工程延期的天数,但同时应考虑企业管理费中部分费用实际产生的可能性。
四
企业管理费索赔裁判规则
法院对于企业管理费索赔的主张秉持着不同的裁判观点,承包人在主张管理费损失索赔时,承担着比其他费用索赔更为严苛的举证责任,主要原因有:1)管理费损失虽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不像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那样直接构成工程实体内容,属于间接费用,即使工期延误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承包人主张的管理费损失发生的必要性与关联性较难证明;2)报价未直接体现管理费的比例与份额,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管理费损失金额的计算缺乏明确依据,计算结果的合理性与可靠性不足;3)因管理费组成复杂、费用的产生零星琐碎且无规律,承包人的举证责任繁重,甚至无法举证;4)即便企业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差旅制度,有时也很难识别出企业管理费的发生原因、支出记录以及与争议所涉项目的关联性,进而不能依据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索赔。
(一)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计取企业管理费,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1. 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资质无关,如果对工程实际进行了管理的,应当计取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工程造价构成要素之一,实际施工人因组织施工的需要,必然会产生支付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工程资料制作等费用。故在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的合同目的已实现的情形下,对工程价款中无法明晰的企业管理费予以核减,对承包人不公,亦将使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权利失衡。
例如,在潘传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②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因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传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在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曹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③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因组织施工的需要,必然会产生管理费用,本案中,曹康作为实际施工人,虽然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其组织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必要的管理,会产生相应管理费用,仅因资质问题剥夺实际施工人必要的费用支出,不符合公平原则。”最高院在再审裁定中驳回了再审申请,维持了二审的判决结果。
2. 无资质的个人不应当计取企业管理费
持此种观点的法院一般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规定的企业管理费、规费的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作为无资质的个人自然无资格取得企业管理费。
例如在马占英、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④一案中,最高院认为:“马占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的规定,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占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马占英并无不当。”在杨荣与朔州市森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⑤一案中,山西省高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税款和管理费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森杰公司是税款的代扣代缴单位,故扣除杨荣应缴纳的税款是合法的。管理费是施工企业对整个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管理而产生的费用。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森杰公司先后组织和管理十四家施工队进行施工,负责工地的供水、供电、安全保护等。杨荣是个人劳务分包作业,不应该获取管理费。”
3. 无资质的个人不能计取企业管理费,但可以计取现场管理费
已经失效的《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第二条规定,施工管理费可以分解成企业管理费和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是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现场管理费是除了临时设施费之外的,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费用。实践中有部分法院认为无资质的个人可以获得现场管理费,但不能获得企业管理费。
例如在乔增奎与南通五建金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五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⑥一案中,徐州市中院认为:“乔增奎依据倪惠建与金诚公司之间所约定的管理费比例,进而主张对鉴定报告中的管理费进行扣除和计取,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鉴定报告中的管理费分为企业管理费和现场管理费两部分,而企业管理费必须以施工企业的形式才会产生该部分费用,乔增奎作为施工个体不应产生上述费用。但乔增奎在施工过程中为完成工程必然会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无论其是否具有施工资质,都会因实施现场管理而产生管理费用,该部分费用应该由乔增奎享有。由于鉴定机构无法对两部分费用作出分配,基于该费用产生的原因、性质上为间接费以及公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管理费1289199.94元(1208670.22元+80529.72元)的50%计入乔增奎的工程造价,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淮安中院在郑吓俤与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立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⑦一案中也持类似观点。
(二)如果发包人已经另行支付了企业管理费中包含的企业养老保障金、检验试验费等费用的,则应当从企业管理费中扣除相应的费用。
实践中经常出现由发包人垫付企业养老保障金、检验试验费等费用的情形,如果该部分费用本来就应当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的范围之内,在结算工程款时,就应当作为已付款予以扣除。
例如,在河北神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⑧一案中,山东高院认为:“神兴公司主张隆福公司缴纳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不应全部认定为已付款。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隆福公司向相关部门缴纳了3,835,424.44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现神兴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能继续从相关部门领取剩余保障金,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为已付款并无不当。隆福公司主张应当将罚款及2、3号楼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计入已付款。本院认为,因为建设部门的罚款载明的缴款人是神兴公司,如隆福公司主张系其缴纳,应当提交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仅凭持有罚款凭证不足以证明该罚款系其缴纳。因此,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在王刚、开原市利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⑨一案中,辽宁高院认为:“无论是适用国家相关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王刚作为实际施工人,检验试验费、社保统筹费等费用均是其应承担的费用,利钧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缴纳检验试验费,故原审认定该费用应从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无不当。”
(三)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企业管理费可以参照已经完工部分工程量比例,按照公平原则计算企业管理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就是提供工程建设所需的资金。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停建的,发包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企业管理费作为承包人日常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必然会发生的费用,自然应当得到赔偿,在实践中,其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已完工部分工程量比例、发包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
例如在宁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22#、26#楼企业管理费损失,依据鉴定结论,22#、26#楼未完工部分的企业管理费因未计算工程造价,企业管理费未计算。鉴定机构建议22#、26#楼未完工部分企业管理费应按(金额3096096元)20%—30%计算。瑞泰公司主张宏成公司工作人员早已撤场,不应当再计算企业管理费。双方提交的工作联系函等证据证明,2018年6月10日停工后,双方对复工及结算事宜仍在协商,故企业管理的事实客观存在,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企业管理费损失按20%计算为宜,22#、26#楼未完工部分的企业管理费应为619219.20元。”最高院在二审中也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
例如在湖北红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69242部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⑩一案中,一审吐鲁番地区中院认为:“因承包人施工量仅为全部工程量的2.5%,投标文件中明确了承包人在实际完成全部工程后所产生的管理费金额和可获得的利润,鉴于本案过错在于发包人,按照公平原则,参照承包人实际施工量,对管理费用按全部完成工程后的管理费用的10%计算。”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予以确认,维持了原判,最高院驳回了再审申请。
(四)专业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的单项工程计算相关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而非参照总包合同约定土建工程的标准计算企业管理费
若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往往需要通过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鉴定人可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而不同的地方定额对不同类别的建设工程的企业管理费的费率和标准是不同的。例如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建筑工程和打预制桩、单独构件吊装的计算基础都是人工费+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但两者的企业管理费费率有很大的不同(见表2)。建筑工程一类工程的企业管理费率是32%,而打预制桩、单独构件吊装一类工程的企业管理费率是11%。如果分包单位仅仅承包了打预制桩、单独构件吊装项目,而总包合同承包的是建筑工程一类工程,采用哪种企业管理费率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极大影响。实践中法院往往按照当事人承包的具体工程项目类别计算企业管理费。
例如在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通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武进建工公司承包范围为涉案工程的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组织现场专家论证、施工及配合验收工作,常州市中院认为:“武进建工公司提出应当按照土建二类标准计算案涉工程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因武进建工公司实际施工的为基坑管井降水工程,系专业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的单项工程计算相关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率,其要求参照总包合同约定土建工程的标准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率缺乏合同和规则依据,一审法院据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表2 建筑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标准表
总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而言,若要避免在企业管理费索赔中产生争议,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管理费索赔的计算方式,并在损失发生的第一时间内通过签证、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方式固定索赔的依据。此外,企业还应加强自身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差旅制度、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制度等,以便在主张企业管理费时能够提出相应的直接证据或与此相关的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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