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事故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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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燃气地下厨房和没有直接通向室外门窗的内厨房没设事故排风。
改进措施:
根据GB50028-93 (2002年版)第.5.1条及7.2.28条规定,地下厨房及内厨房应设事故排风,事故排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换气计算。排风机可设于厨房内或室外。事故排风机应为防爆型。
问题二:
没有自然通风条件的燃气表间没设机械通风;有的设有机械通风,但通风机不是防爆型。
改进措施:
没有自然通风条件的燃气表间应设机械通风兼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换气计算。见GB50019-2003第S.4.3条。
问题三:
设在建筑物内(指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的燃气锅炉间,没有设机械通风及事故排风。仅靠泄爆窗进行自然通风。
改进措施:
由于泄爆窗自然通风效果不好,应设机械通风(排风及送风)及事故通风。事故通风不应小于每小时12次换气计算。事故通风机应为防爆见GB50041-92第13.3.6条、GB50028-93第7.5.1条。
问题四: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的电器开关设置位置仅有一处,有的仅设在室内有的仅设在室外,不符合规范规定。
改进措施:
根据GB50019-2003第5.4.6条规定,事故通风的通风机电器开关,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设计时,应请电气专业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电器开关。
问题五:使用气体灭火房间的通风问题
使用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当灭火结束后,将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工程设计中常存在如下问题:
①、设在地下室(无外窗)防护区和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或气瓶间未设机械排风系统。
②、设置了排风系统,但未在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就地启动开关。
③、通风空调等管道上未设置喷放灭火剂前能电动关闭的阀门。
④、防护区未按规定设置泄压口。
改进措施:
参见《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第3.1.2.2条、3.1.2.4条、7.0.5条、5.1.7.4条。根据火灾种类不同采用不同的灭火剂。灭火剂喷放时很快挥发成气态灭火剂,从而达到扑灭火灾的目的。气体灭火剂喷放时,防护区内处于全封闭状态,火灾灭火后,喷放后气体仍滞留在防护区内。当人员进入时会有生命危险,因此在人员进入防护区之前应将防护区内的有害气体排出室外.通风换气可以是自然通风,也可以采用机械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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