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消防资源网 ,作者石峥嵘
石峥嵘: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住宅建筑规范》。
当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时,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应符合该规范表5.3.1的规定;
当按《住宅建筑规范》执行时,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应符合该规范9.2.1的规定。
一、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规》5.1的规定,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应符合《建规》表5.3.1的规定:
三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建筑最多为5层,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为2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54m,一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层数不限。(注:建筑高度大于54m为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需一级耐火等级)
二、同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2注2明确“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执行”。
当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按《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执行时,不同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允许建筑层数可依《住宅建筑规范》9.2.1的规定确定:
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3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9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18层,一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层数不限。(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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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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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争议-住宅建筑是否需要“层数折算”以下文章来源于消防资源网 ,作者石峥嵘石峥嵘:与建筑防火相关的建筑层数计算方法,应以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依据,尤其是涉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内容,均应以该规范为依据。但是,针对《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内部条文的应用,仍宜按该规范“层数折算”的方式处理。一、引发问题的争议条文: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要求: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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