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财政检查通知书》(浙财监督检〔2021〕第14 号),检查组于2021年12月21日起对浙江海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旭所)超胜任能力及执业质量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所存在允许其他事务所借用你所资质承揽业务并出具报告的情形,具体如下:
检查中发现你所允许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杭州天铭会计师事务所(徐林伟)、杭州信威会计师事务所(饶学源)、杭州锦信会计师事务所4家事务所在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借用本所资质出具报告并收取30-35%的费用。其中,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借用浙江海旭所资质出具的报告系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另外3家所借用浙江海旭所资质出具的报告均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项审计报告。
4家事务所2020年度及2021年1-6月借用浙江海旭所资质出具的审计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度。
注:上表中除杭州中大税务师事务所尚未全部结清,其他均已结清并开具相应的发票;徐林伟系杭州天铭会计师事务所和杭州天铭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首席合伙人及创谋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饶学源系信威所的首席合伙人。
2、2021年1-6月。
本机关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具体有:(1)财政检查签证单;(2)询问笔录;(3)4家事务所的书证;(4)发票;(5)财政检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所15个工作日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完成整改,并书面反馈省财政厅(联系人:监督局周学伟,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23号万里综合楼808室)。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本机关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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