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建筑布局
5.1.1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 条文说明
5.1.1 建筑与场地应取得适宜关系,充分结合总体分区及交通组织,有整体观念,主次分明,建筑与场地和谐共生。
5.1.2 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2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7.1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 条文说明
5.1.2 本条各款重点强调建筑间距应满足防火、城市规划、采光、日照等场地设计的要求。
2 天然采光也有建筑间距要求,由于各地所处光气候区等情况不同难以作出间距具体数据。原则是天然光源应满足各建筑采光系数标准值之规定,具体计算在本标准第7.1节条文和条文说明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中已有规定。无论是相邻地建筑,或同一基地内建筑之间都不应挡住建筑用房的采光。建筑和场地日照标准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中有明确规定,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等类型建筑也有相关日照标准,并应执行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日照标准制定的相关规定。
5.1.3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5.1.4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5.1.5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5.1.6 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
5.2 道路与停车场
5.2.1 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0m;
3 当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当基地内设有地下停车库时,车辆出入口应设置显著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5 基地内宜设人行道路,大型、特大型交通、文化、娱乐、商业、体育、医院等建筑,居住人数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等车流量较大的场所应设人行道路。
▲ 条文说明
5.2.1 按消防、公共安全等要求对基地内道路的一般规定。为便于设计掌握,本条明确了应设置人行道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居住小区。小规模的居住小区由于车流量较小,可根据基地内条件设置人行道路,但5000人的居住区,每户按3.2人计,5000人即为1562户,按每户0.5机动车停车位计算,5000人的居住区应配置780辆机动车,车流量较大,为保证居住小区内的交通安全,有必要设置人行道,避免上下班出入高峰时行人无法通行。
5.2.2 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不应小于4.0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于6.0m,其他基地道路宽不应小于7.0m;
2 当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应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3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处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0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5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120.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0m×12.0m的回车场地。
▲ 条文说明
5.2.2 相对于原《通则》的条文,本条进一步明确了道路的宽度和回车场地的要求。主要内容为:(1)居住区与公共建筑的道路应有不同的宽度要求;(2)增加了人行道的无障碍要求;(3)主要道路最小转弯半径的要求。回车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3.0m,大型车回车场地应保证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小于10.0m。
5.2.3 基地道路与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边缘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2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与建筑平行的高架车行道路时,应采取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措施。
▲ 条文说明
5.2.3 居住区内设置高架道路会对交通安全和住户私密性造成影响,但会展、体育类大型公共建筑往往会采取高架道路的形式立体解决复杂的交通问题,当必须采用高架道路时,应采取措施解决由此造成的视线干扰、噪声等环境影响问题。
5.2.4 建筑基地内地下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宜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应从车库出入口坡道起坡点算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缓冲段与基地内道路连接处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5.5m;
2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垂直时,缓冲段长度不应小于5.5m;
3 当出入口与基地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5.5m长的缓冲段再汇入基地道路;
4 当出入口直接连接基地外城市道路时,其缓冲段长度不宜小于7.5m。
▲ 条文说明
5.2.4 本条中的规定主要针对基地内交通。基地内的地下汽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的道路之间应满足适当的安全距离,驾驶员在进入基地内道路前的一段距离内,应能看到道路上的行车和行人情况,以便能及时采取措施顺利通过或安全停车;考虑到建筑基地内道路交通设置缓冲段要求有一定难度,故未作强制性要求,但为保证安全出行,当基地内车辆较多或有条件时,应考虑设置缓冲段,缓冲段可根据下列情况设置:
1 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点距离基地内主要道路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小于5.5m。
2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垂直时,出入口起坡点与主要道路边缘应保持不小于5.5m的安全距离。
3 地下车库出入口与基地内主要道路平行时,应经不小于5.5m长的缓冲车道汇入基地道路。
缓冲段长度取5.5m是按照至少1辆小型汽车的安全等候距离考虑的,以保证基地内道路通行安全。当基地内地下车库出入口相邻城基地外的城市道路时,与城市道路之间不应小于7.5m。
5.2.5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地应满足排水要求,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3%;
2 停车场出入口的设计应避免进出车辆交叉;
3 停车场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且设置要求和停车位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 停车场应结合绿化合理布置,可利用乔木遮阳。
▲ 条文说明
5.2.5 本条对室外停车场作出规定,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这类停车场一般在体育场馆、剧场和展览馆等大型观演、展览建筑中较为多见。停车场的坡度下限是为了满足径流排水,停车场出入口宜分离设置,当出入口位于单向道路一侧时,应沿道路行车方向先设置进口、后设置出口;当出入口位于双向行驶道路一侧时,应采取右转进出的方式布置,以避免进、出车辆交叉。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要求,应注意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数与建设内容有关,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居住区、公共建筑对无障碍停车数的要求是有区别的(表1)。停车位要求有乔木遮阳是为了体现绿色、生态的室外环境要求,是降低夏季车内的温度,减少油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的有效措施。
表1 无障碍停车位数量要求
5.2.6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停车数为50辆及以下时,可设1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2 当停车数为51辆~300辆时,应设置2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3 当停车数为301辆~500辆时,应设置2个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4 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3个出入口,宜为双向行驶的出入口。
▲ 条文说明
5.2.6 本条为新增内容,对停车场出入口数量作出规定。虽然大部分建筑均通过设置地下停车库解决机动车停车问题,但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尤其是文化、医疗、体育等建筑,室外停车场是不可缺少的,有必要增加相关规定。本条参照了建设标准《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年版),根据停车场的分类对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及单、双向行驶的出入口作出规定,既考虑停车场出入口的通行要求,也须考虑管理的方便。表2是《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规定的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分类。
表2 城市公共停车场规模分类
5.2.7 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300辆停车位的停车场,各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15.0m;
2 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0m,双向行驶的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7.0m。
▲ 条文说明
5.2.7 本条为新增内容。根据《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8-2010、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的相关条文。本条引入了300辆停车位以上的大中型停车场的2个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m的规定。
5.2.8 室外非机动车停车场应设置在基地边界线以内,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停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停车场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2.0m;
2 停车数大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
3 停车区应分组布置,每组停车区长度不宜超过20.0m。
▲ 条文说明
5.2.8 本条为新增内容。根据我国现行的交通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本条所指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以及其他人力车辆。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在基地范围内布置,要求不宜设置在交叉路口附近是为了减少对城市道路的交通影响;商业建筑、文化娱乐建筑和体育建筑的非机动车停车数量较大,当停车数大于300辆应增加出入口数量满足通行和疏散要求。电动自行车尺寸较大,对非机动车的出入口宽度提出最小尺寸规定,是为了方便电动自行车的通行。对停车区提出按组布置是为了通行顺畅。
5.3 竖 向
5.3.1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方式;当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方式,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基地临近挡墙或护坡的地段,宜设置排水沟,且坡向排水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2 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当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3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m。
4 当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基地时,宜设置边沟或排(截)洪沟,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
5 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0.2m以上;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基地的措施。
6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最高地下水位。
7 面积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基地,建筑布局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使基地内填挖方量接近平衡。
▲ 条文说明
5.3.1 1、2 坡度的确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修订。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的坡度设置应按相关标准执行。
3 基地防洪、防涝的规定是保证用地安全的最基本条件。场地设防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规定。
5 本款的制定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修订。
6 本款的制定是为了保护用地免于长期受地下水浸泡,有利于建(构)筑物的安全稳固和地下管线的维护。
7 土石方与防护工程是竖向设计方案是否合理、经济的重要评判指标。因此,多方案比较,使工程量最小,是设计应贯彻的基本原则。
5.3.2 建筑基地内道路设计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且不应大于8%,当采用8%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200.0m。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个别特殊路段,坡度不应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100.0m,在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6%,其坡长不应大于350.0m;横坡宜为1%~2%。
2 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大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时不应大于3.5%,当采用3.5%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150.0m;横坡宜为1%~2%。
3 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且不应大于8%,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当大于极限坡度时,应设置为台阶步道。
4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 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 条文说明
5.3.2 1、2 道路坡度的确定是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及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有关纵坡和横坡坡度的限制制定的,有关机动车道设计连续上坡或下坡的纵坡缓和段的设置及缓和段坡度、坡长的限制,竖曲线的设置,设有超高的平曲线的最大超高横坡度、合成坡度、曲线加宽的设置等问题可参照上述标准采用最小计算行车速度执行。机动车道最大坡长是纵坡大于最大纵坡一般值时,对纵坡坡长的限制长度,根据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条文说明,当车速较低,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30km/h,设计通行车辆爬坡能力较大时,坡长可不受限制。海拔3000米以上高原地区城市道路的最大纵坡一般值可减小1%。
4 无障碍通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有关规定。
5 纵坡是山地和丘陵地区竖向设计最关键和最敏感的内容。参照国内外相关道路设计标准,考虑到目前车辆性能的改善;在车辆低速行驶的街区道路、旅游度假区道路等设计或改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放宽对其最大纵坡要求。
5.3.3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设施,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当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 条文说明
5.3.3 建筑基地内地面及路面雨水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城市排水系统进行设计。绿色雨水设施是指低洼区域或采取承担部分调蓄功能的景观水体、下凹式绿地、干草塘等设施。大型场地或分期开发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制与利用的专项设计。
5.3.4 下沉庭院周边和车库坡道出入口处,应设置截水沟。
5.3.5 建筑物底层出入口处应采取措施防止室外地面雨水回流。
5.4 绿 化
5.4.1 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指标应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应充分利用实土布置绿地,植物配置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和环境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 条文说明
5.4.1 建设项目基地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要求应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绿地设置应结合建筑布局尽可能选择自然土壤通透的实土区域进行绿化,提高绿地的生态作用,减少建设行为对土壤生态平衡的不良影响。
5.4.2 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顶板上的覆土层宜采取局部开放式,开放边应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并应根据地下建筑顶板的覆土厚度,选择适合生长的植物。
2 地下建筑顶板设计应满足种植覆土、综合管线及景观和植物生长的荷载要求。
3 应采用防根穿刺的建筑防水构造。
▲ 条文说明
5.4.2 1 地下建筑顶板覆土层尽可能与自然土连接。以满足排水及植被土壤层微生物及菌类的生长;若地下室面积较大,其顶板绿化应充分考虑所处地域、气候条件、年平均降雨量、种植形式、土壤条件、覆土厚度等因素进行排水设计。
由于受到地下建筑及地下管网的阻断,覆土绿化的植物无法通过土壤毛细管上升作用吸收到生长所需的地下水,因此覆土厚度应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保证绿化的长期效果。
5.5 工程管线布置
5.5.1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及扑救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避免对建筑物、景观的影响。
▲ 条文说明
5.5.1 工程管线的地下敷设有利于环境的美观及空间的合理利用,并使地面上车辆、行人的活动及工程管线自身得以安全保证。
作为首先考虑的敷设方式在此次修编中增加并首条列出。
有些地区由于地质条件差等原因,工程管线不得不在地上架空敷设,设计上要解决工程管线的架空敷设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同样,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如:变配电设施、燃气调压设施、室外消火栓等不仅要满足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在总图、建筑专业设计上也要解决这些地上设施可能对交通、人员、建筑物及景观带来的安全及其他问题。
5.5.2 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 条文说明
5.5.2 此条是原则性条款,以确保工程管线在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系统的一致,避免与市政管网互不衔接的情况。
5.5.3 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外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5.5.4 在管线密集的地段,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宜采用综合管廊布置方式。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互有干扰的管线应设置在综合管廊的不同沟(室)内。
▲ 条文说明
5.5.4 综合管沟敷设工程管线的方式,对人们日常出行、生活干扰较少,优点明显。为保证综合管沟内的各工程管线正常运行,应将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分设于综合管沟的不同小室内;在采取相应隔离措施并满足相关专业标准要求后,也可在管沟两侧分别布置。采用综合管沟前,应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以确保经济合理性。
5.5.5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干管宜布置在主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少与道路、铁路、河道、沟渠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困难条件下其交角不应小于45°。
5.5.6 与道路平行的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 条文说明
5.5.7 此条款的修编除保留原《通则》中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及绿化树种的水平净距的规定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说法外,另根据我国目前实际工程情况,增加了可适度减少水平、垂直净距的方法。
5.5.8 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5.9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平行方向重叠直埋敷设。
▲ 条文说明
5.5.9 此条款的增加是为了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
5.5.10 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 条文说明
5.5.10 工程管线检查井井盖的缺失,造成许多隐患。要求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是为了以防井盖的缺失造成行人伤亡或车辆损毁。
5.5.11 当基地进行分期建设时,应对工程管线做整体规划。前期的工程管线敷设不得影响后期的工程建设。
▲ 条文说明
5.5.11 此条的制定目的是防止近、远期工程的管线布置处理不当而形成不合理的布局,造成土地浪费、布置混乱、环境不佳,并给施工、检修、使用等带来诸多不便。
5.5.12 与基地无关的可燃易爆的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基地。当基地内已有此类管线时,基地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与此类管线保持安全距离。
▲ 条文说明
5.5.12 本条的制定是总结了经验教训,为保证人身安全及防止扩大危害。安全距离应符合专业标准规定。
5.5.13 当室外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井)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
知识点:2019版解读场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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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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