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施工技术 \ 建筑施工 \ 误差5厘米,赔了647万

误差5厘米,赔了647万

发布于:2022-08-25 09:04:25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购房合同约定层高2.95米
交房验收时发现层高只有2.9米      
差了5cm的高度,      
能退款吗?      
法院判了!

2018年3月,江苏南通的孙女士向某开发商购买当地某楼盘商品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合同中除了对房屋面积(188.78平方米)、价款(4162599元)、交付条件及手续、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等事项分别作出约定外, 还明确约定房屋层高为2.95米,并约定了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即按实际面积误差比例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孙女士按约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2020年1月,在交房验收过程中,孙女士发现房屋 实际层高仅为2.9米,相较合同约定缩水5厘米,误差比例约为1.695%。      


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附涉事楼栋竣工测量技术报告层高示意图, 其上载明涉事房屋层高确为2.9米。


孙女士据此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参照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层高误差对应比例的购房款70556.05元。      

     
南通崇川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已经全额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应当按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案涉房屋实际层高虽符合相关《住宅设计规范》,但低于合同约定层高, 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层高减少的违约责任作出约定,事后亦未能达成一致,而案涉房屋层高已无法改变,不具备采取补救措施的条件,孙女士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于法有据。      


至于赔偿损失的标准,实际层高的减少致使房屋的可使用空间相应减少,客观上给购房者造成一定损失,孙女士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且于法不悖, 崇川法院遂判决开发商按照层高误差比例1.695%退还孙女士房屋差价70556.05元。      

     
该楼栋共有61户业主涉及层高问题提起诉讼,崇川法院均参照孙女士一案作出判决。      


对一审判决,开发商不服均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1户业主的赔偿金额共计6472835.62元,目前开发商已全部主动履行完毕。


         
发现净高低了怎么办?          

土木论坛简评: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队伍素质高低,施工工艺等原因,造成房屋净高低于设计值十分常见,尤其是大开间、装配式结构体系,叠合板在进场的时候根据规范规定是不允许有负偏差的,因为进场检验不仔细,往往造成进场材料就不合格,加上现场堆放随意、施工阶段吊装吊点设置不合理,支撑体系不合理,会加剧叠合板下垂的风险,室内垫层成型后几乎无解。


         
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主体拆模之后,一定要对室内实测数据真实摸底,不能弄虚作假,这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发生批量性问题,可以及时作出调整。发现有净高低的楼层,当然可以采取“技术性”措施挽救,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减少地面建筑做法厚度,最好把该单元包括公区统一降低,避免户内和公区出现超设计值的高低差。当然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还是要加强过程管控,后期交付的时候也省心。

         
你们项目出现过净高不足的情况吗?是怎么处理的,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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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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