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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规范文字欠妥,既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该对应“婴儿和幼儿”。
这次干脆删除“幼儿”,文字就“和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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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防夹手设施之一,在门与门框连接处采取设置柔性覆盖物等措施,防止幼儿手脚伸入夹伤。
2 总的来说,凡是婴幼儿使用的房间门都开向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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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名称 |
净高 |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 |
2.8 |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乳儿室 |
3.0 |
多功能活动室 |
3.9 |
注:改、扩建的托儿所睡眠区和活动区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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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A 厨房、卫生间、试验室、医务室等使用水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婴幼儿生活用房的上方。
4.1.17B 城市居住区按规划要求应按需配套设置托儿所。当托儿所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可联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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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托儿所生活用房
4.2.1 托儿所应包括托儿班和乳儿班,托儿班宜接纳2周岁~3周岁的幼儿,乳儿班宜接纳2周岁以下的幼儿。生活用房应由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组成,各班应为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宜设公共活动空间。
4.2.2 托儿大班生活用房的使用面积及要求应宜与幼儿园生活用房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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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乳儿班房间的设置和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乳儿班每班房间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各区名称 |
最小使用面积 |
乳儿室睡眠区 |
50 30 |
喂奶室活动区 |
15 |
配乳室配餐区 |
8 6 |
卫生间清洁区 |
10 6 |
储藏室区 |
8 4 |
4.2.3A 托小班应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各区最小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2.3A的规定。
表4.2.3A 托小班各区最小使用面积(m2)
各区名称 |
最小使用面积 |
睡眠区 |
35 |
活动区 |
35 |
配餐区 |
6 |
清洁区 |
6 |
卫生间 |
8 |
储藏区 |
4 |
注: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 m2。
4.2.3B 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
2 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
3 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4.2.3C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
4.2.3D 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2.4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独立安全出入口,室外活动场地宜分开。
4.2.5 喂奶室、配乳室应符合下列规定:(此条删除)
1 喂奶室、配乳室应临近乳儿室,喂奶室应靠近对外出入口;
2 喂奶室、配乳室应设洗涤盆,配乳室应有加热设施,当使用有污染性燃料时,应有独立
的通风、排烟系统。
4.2.5A 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
2 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
3 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
4 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
4.2.5B 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4.2.6 乳儿班卫生间至少应设洗涤池2个、污水池1个、保育人员厕位1个。(此条删除)
4.2.6A 托儿所生活用房除应符合以上条款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第4.3.6条、第4.3.7条、第4.3.8条、第4.3.14条、第4.3.15条、第4.3.1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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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幼儿园生活用房
4.3.1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空间和多功能活动室组成。公共活动空间可根据需要设置。
4.3.3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0 105m2。
表4.3.3 幼儿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 间 名 称 |
房间最小使用面积 |
|
活 动 室 |
70 |
|
寝 室 |
60 |
|
卫生间 |
厕 所 |
12 |
盥洗室 |
8 |
|
衣帽储藏间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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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活动室宜设置的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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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3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器之间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为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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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7 应设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其使用面积宜每人0.65m2,且不应小于90m2。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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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管理用房
4.4.1 服务管理用房应宜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所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应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 服务管理用房各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m2)
房间名称 |
规 模 |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
晨检室(厅) |
10 |
10 |
15 |
保健观察室 |
12 |
12 |
15 |
教师值班室 |
10 |
10 |
10 |
警卫室 |
10 |
10 |
10 |
储藏室 |
15 |
18 |
24 |
园长室、所长室 |
15 |
15 |
18 |
财务室 |
15 |
15 |
18 |
教师办公室 |
18 |
18 |
24 |
会议室 |
24 |
24 |
30 |
教具制作室 |
18 |
18 |
24 |
注: 1晨检室(厅)可设置在门厅内;
2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置教师值班室仅全日制幼儿园设置。;
3 房间可以合用,合用的房间面积可适当减少。
4.4.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应设置晨检室和收发室,宜设置展示区、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婴幼儿车存储等空间,宜设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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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供应用房
4.5.1 供应用房应宜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生活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4.5.2A 厨房使用面积宜0.4㎡/每人,且不应小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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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解读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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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总则解读1 总 则 1.0.3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应符合表1.0.3-2的规定。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托儿所(班) 幼儿园(班) 小型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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