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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工程项目规范基本规定

发布于:2022-08-24 16:29:24 来自:园林景观/景观规划设计 [复制转发]

基本规定

2.1功能

2.1.1  园林工程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等各类绿地和广场用地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园绿地应能够为公众提供安全、舒适的游憩空间,并应兼具生态、美化等功能。

2 广场应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为主要功能。

3 防护绿地应以卫生、隔离、安全或生态防护为主要功能。

4 附属绿地应满足和提高其服务主体的生态、景观、休闲游憩等功能。

5 绿道应能够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并应具有保护自然和人文资源,实现游憩、健身功能。

6 区域绿地应能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受损的山体、水体和棕地,实施绿化。

2.1.2  各类绿地和广场的布局和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园绿地应配置相应的游憩设施。

2广场应根据游人规模确定硬质场地规模,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相邻的广场应设置交通隔离设施。

3 防护绿地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宽度,植物种植结构应复层种植;应选择具有抗污染能力的树种,并应以乡土树种为主。

4 附属绿地应结合所属建设用地的类型和使用功能,确定绿地布局、植物配置和服务设施。

5 绿道应设有安全的游径、便利的驿站、适度的林荫,应与沿线环境相协调。

6 区域绿地应保护原有湿地、河湖水系、滞洪或泛洪区及行洪通道不被填埋或侵占,保护区域内原土,保护生物多样性。

2.1.3  园林工程项目应保护基址内具有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遗存,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后备资源。

2.1.4  承担蓄滞洪功能并与水体相邻用地开展的园林工程,不应在行洪通道内建设设施。


2.2总体布局

2.2.1  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应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自然生态、景观文化资源为原则,并应与自然山体、河湖水系、农田林网、交通和公用设施廊道等结合布置。

2.2.2  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应协调公园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等绿地和广场,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尊重城区地理地貌特征,与市域绿色生态空间有机贯通。

应因地制宜,保护和展现自然山水和历史人文资源。

应与城区规模、布局结构和景观风貌特征相适应

2.2.3  公园绿地、附属绿地中公园应分级设置,并应明确规模。各类公园分级控制指标应与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相匹配,并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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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各类公园应遵循分级配置、构建体系、均衡布局,突出特色、网络串联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城区应均衡布局公园,老旧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增加公园面积和数量,优化布局,提升服务半径覆盖率。

应按服务半径分级配置大、中、小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公园,构建公园网络体系。

应合理配置儿童公园、植物园、体育健身公园、游乐公园、动物园等多种类型的专类公园。

应丰富公园的景观文化特色和主题。


2.2.2  各类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不得小于65%,广场绿化用地比例应大于35%。

2.2.3  公园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址地不应存在安全、污染隐患,对区域存在的污染应消除后再利用。

应方便市民日常游憩使用。

3应至少可以设置一个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衔接。

应优先选择有可以利用的自然山水环境、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城市生态修复区域。

利用山地建设的公园应包括必要的用于休闲活动的平坦区域。

2.2.4  专类公园应结合城市发展和生态景观建设需要,因地制宜、按需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历史名园和遗址公园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公园范围应包括其保护范围及必要的展示和游憩空间。

2植物园应选址在水源充足、土质良好的区域。

3新建动物园应选址在河流下游和下风方向的城市近郊区域,远离工业区和各类污染源,应与居住区有适当的距离。

4体育健身公园应选址在临近城市居住区的区域。

5儿童公园应选址在地势较平坦、安静、避开污染源、与居住区交通联系便捷的区域,并应配备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

2.2.5  公园应保护区域自然肌理,满足雨水自然下渗;不应进行大范围地下空间开发。

2.2.6  公园内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建筑占地面积的1.5倍

2.2.7  售票公园的门区集散场地的面积下限指标应以游人容量为依据,应按500㎡/万人计算。

2.2.8  公园应设置安保监控设施,新建公园应能够承担相应的应急避险功能。

2.2.9  公园应设置标志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包括主要出入口、厕所位置信息的导向标志。

2具有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应设置应急避险场地和设施的导向标志。

3主要景点、服务中心和各类公共设施周边,应设置位置标识、无障碍标识和应急处理标识。

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等。

2.2.10广场不应设置与游憩、服务及广场管理无关的建筑;广场建筑用地面积与广场总面积占比应小于2%,广场用地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利于展现城市的景观风貌和文化特色。

应至少与一条城市道路相邻。

2.2.11防护林布置应根据防护对象、气候条件、影响范围等因素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受风沙、风暴、海潮、寒潮、静风等影响的城市,应综合考虑城市布局和盛行风向设置防风、通风防护林。

城市粪便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净水厂、污水处理厂、殡葬设施等市政设施周围应在设置防护林。

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品的工厂、仓库、市场,产生烟、雾、粉尘及有害气体等工业企业周围应设置防护林。

城区内河流、湖泊、海洋等水体及高速公路、快速路、铁路旁应设置防护林。

5城市山体周边、边坡陡坡、宕口修复地等应设置防护林。

2.2.12庭院绿化应结合场地环境条件,适地适树;不应选择有毒、有刺和对环境有污染、病虫害易发的植物。

2.2.13绿化应尊重自然环境,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和历史人文资源,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应优先选用乡土植物和引种驯化后在当地适生植物。

2.3地形与园路

2.3.1  地形的高程设置应利于雨水就地消纳和相邻用地排水,应与相邻用地标高相协调。

2.3.2  园林工程的地形改造应保持水土稳定,土山堆置高度应与堆置范围相适应。土山应按照自然安息角设置自然坡度,当坡度超过土壤的自然安息角时,应采取护坡、固土或防冲刷措施。

2.3.3  园林土方工程应充分结合现状基址竖向,减少土方工程。

2.3.4  园林工程地形填充土不应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安全有害的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

2.3.5  园林工程在改造地形填挖土方时,应避让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并应留足树冠投影外3m-8m的保护范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且不应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2.3.6  园路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能。

2通行养护管理机械或消防车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通行消防车的主路宽度不应小于3.5m,小路宽度不应小于0.8m。通行机动车的主路,其最小平曲线半径应大于12m。

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周边应设置消防车道。

2.3.7  在自然岩壁、陡峭边坡附近设置园路、游憩场地、建筑等游人聚集的场所时,应做地质灾害评估。

2.3.8  园路横坡应小于4.0%,积雪或冰冻地区园路、透水路面横坡应小于2%;纵、横坡坡度不应同时为零。

2.3.9  硬质铺装场地应有利于组织场地排水,地表排水坡度不得低于0.3%。

2.3.10公园内道路应优先采用透水、透气型铺装材料及可再生材料;透水铺装除满足荷载、透水、防滑等使用功能和耐久性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壤透水能力有限时,应在透水铺装的透基层内设置排水管或排水板。

2当透水铺装设置在地下室顶板上时,顶板覆土厚度不应小于600mm,并应设置排水层。

3湿陷性黄土与冰冻地区的铺装材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4种植

2.4.1  园林工程应充分利用乡土树种。

2.4.2  严禁使用带有严重病虫害的植物材料。非检疫对象的病虫害危害程度或危害痕迹不得超过树体的5%~10%;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应采用生物防治、生物农药及高效低毒农药,不得污染水源,严禁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水生植物不应使用农药。

2.4.3  儿童活动场内应种植萌发力强、直立生长的中高型灌木或乔木,并应采用通透式种植,严禁配置有毒、有刺等易对儿童造成伤害的植物。

2.4.4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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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除有设施空间绿化等特殊隔离地带,植物栽植土壤有效土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

2.4.2  有地下空间的绿地覆土应保障灌木自然生长,栽植乔木的覆土不得小于1.5m。

2.4.3  设施顶面绿化栽植基层(盘)应有良好的防水排灌系统。

2.4.4  建(构)筑物屋面及地下空间顶部乔木类植物和亭台、水池、假山等应设置在承重墙或柱的位置上方。

2.4.5  建(构)筑屋顶种植树木定植点与屋顶防护围栏的安全距离应大于树高,高于2m的树木应采用防风固定措施。

2.4.6  植物栽植前应进行土壤检测,包括土壤有害重金属检测和植物病虫害检测;土壤质量不良时,应更换栽植土或进行土壤改良;园林工程使用的栽植土和肥料不得污染水源。

2.5土建及市政设施

2.5.1游人厕所和休息座椅的规模、数量应以确定的游人容量为依据,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面积大于或等于10hm2的公园,应按游人容量的2%设置厕所厕位,小于10hm2者按游人容量的1.5%设置;男女厕位比例应为1:1.5;服务半径不应超过250m。

2休息座椅的容纳量应按游人容量的20%~30%设置;休息座椅旁应设置轮椅停留位置,其数量不小于休息座椅的10%。

3儿童游憩区应设儿童专用厕所或厕位。

2.5.2人工堆叠假山和置石结构应符合抗风、抗震强度要求,应以安全为前提进行总体造型和结构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假山应与已有建(构)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应影响其他建(构)筑物的安全。

2结构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等级要求。

3临路假山和置石的岩石、山洞洞顶和洞壁的岩面应圆润,不得带锐角。

4允许人进出的山洞,应有采光、通风、排水措施,并确保通行安全。

5置石的钢构架或钢构件应作防腐处理。

2.5.3 种植爬藤植物的花架及廊结构应满足植物远期生长的荷载要求;爬藤植物网架网孔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网孔间距不应大于0.11m。

2.5.4儿童活动设施不应有尖角或硬刺。

2.5.5 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m;高度大于3m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

2.5.6防护护栏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05m;设置在临空高度24m及以上时,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10m;护栏高度应从可踩踏面起计算。

2防护护栏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作栏杆时,其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 m。

2.5.7淤泥底水体近岸应设置防护措施;非淤泥底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应小于0.7m。

2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m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应小于0.5m。

3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应小于0.5m。

2.5.8通游船的桥梁,其桥底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应大于1.50m。

2.5.9景观水体应达到地表水III类标准,与游人接触的喷泉不应使用再生水。

2.5.10灌溉用水管线及设施上,应设置防止误饮、误接的明显标志。

2.5.11安装在水池内、旱喷泉内的水下灯具应采用防触电的安全灯具,未采用安全低电压供电的水景水池应设置阻挡设施。

2.5.12位于空旷处、水陆交界处或周边无高层建筑物等存在雷击隐患的古树名木以及高大的树木应安装避雷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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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园林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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