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下、半地下室——允许设置公共活动、康复与医疗用房
新规范 5.4.4B :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规范解读 :原规范中老人年用房不能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空间。新规范对此标准进行了调整,允许三类用房(公共活动、康复、医疗)设置在地下一层。对于大型多功能厅、集中大餐厅等规模较大的用房,一般无法设置在地下空间。
■ (2)3层,超过3000m2——设避难间
新规范 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位置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提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规范解读 :原规范中无避难间相关要求,新规范中提出了设置避难间的新要求。应注意避难间的设置条件(3层及以上且总面积大于3000m2),和设计要求(2层及以上,每座疏散楼梯旁,12m2)。
■ (3)4层——设置公共活动用房有限制
新规范 5.4.4B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大于30人。
规范解读 :原规范中规定,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应超过3层。新版规范对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性质,面积和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除设置在1-3层的公共活动用房没有规模要求,其他地上楼层及地下一层的公共活动用房规模均应满足不大于200m2,不大于30人。
■ (4)5层,超过3000m2——设消防电梯
新规范 7.3.1: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消防电梯。
新规范 7.3.5: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m。
规范解读 :原规范规定超过32m才设置消防电梯,新规范提高了设置标准,当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所处楼层为5层及以上时就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并对前室短边长度提出了不小于2.4m的要求,新的规定对改造类项目影响较大,涉及到对整栋建筑电梯的改造。
知识点:老年人照料设施层数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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