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4m——高度限制
新规范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范解读 :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 (2)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范 5.5.13A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规范解读 :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 (3)24m——设防烟楼梯间
新规范 5.5.13A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 规范解读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32m时,采用防烟楼梯间。新规范提高了标准,要求无论合建还是独立建设,当老年人照料设施楼层楼板高度超过24m时,需设置防烟楼梯间;不超过24m时,除与开敞外廊直接连接的楼梯间外,均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知识点: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需要了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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