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新规范 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 5.4.4A: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规范第5.3.1A条的规定;
2.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6.2.2条的规定。
? 规范解读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 (条文说明: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设置独立出入口。)
■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新规范 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范解读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知识点: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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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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