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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保温材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要求

发布于:2022-08-24 15:20:24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规范 [复制转发]


 

    为适应国家大力推行建筑节能政策的新形势,深刻吸取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通过大量的保温材料及系统的火灾试验研究,新《建规》中首次系统地对不同类型、不同高度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严禁使用易燃保温材料,严格限制可燃保温材料,大力推广使用不燃保温材料。同时对保温系统的构造及施工工艺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安全提供了技术依据。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1.外墙外保温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建筑高度大于27 m,但不大于100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 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7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②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24 m,但不大于50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高度不小于300 mm,且燃烧性能为A 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同时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 mm,其他层不应小于5 mm。


  2.屋面外保温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 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 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 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由于屋面保温材料的火灾危害较建筑外墙的要小,且当保温层覆盖在具有较高耐火极限的屋面板上时,对建筑内部的影响不大,故新《建规》对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较外墙的要求要低些。但为限制火势通过外墙向下蔓延,要求屋面与建筑外墙的交接部位做好防火隔离处理,具体分隔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知识点:保温材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要求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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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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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规》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 h和1.00 h。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火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参照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上人平屋顶的屋面板耐火极限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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