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械排烟系统的组成和选择
(1) 机械排烟系统是由挡烟垂壁(活动式或固定式挡烟垂壁,或挡烟隔墙、挡烟梁)、排烟口(或带有排烟阀的排烟口)、排烟防火阀、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的。
(2) 机械排烟系统的选择
1)建筑内应设排烟设施,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房间、走道及中庭等,均应采用机械排烟方式。高层建筑主要受自然条件(如室外风速、风压、风向等)的影响较大,一般采用机械排烟方式较多。
2)人防工程以下位置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①建筑面积 大于50m 2 ,且 经常有人停留 或 可燃物较多 的房间和大厅。
②丙、丁类生产车间。
③总长度 大于20m 的疏散走道。
④电影放映间和舞台等
3)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和修车库 应设置排烟系统(可选机械排烟系统) 。
4)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 沿水平方向布置时 ,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 应独立设置 。
5)建筑高度 超 过50m的公共建筑 和建筑高度 超过100m的住宅 ,其排烟系统应 竖向分段 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 不应超过50m, 住宅建筑每段高度 不应超过100m。
需要注意的是,在同一个防烟分区内不应同时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和机械排烟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相互之间对气流会造成干扰,影响排烟效果。尤其是在排烟时,自然排烟口还可能在机械排烟系统动作后变成进风口,使其失去排烟作用。
2.排烟防火阀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 垂直风管与 每层 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 负担多个防烟分区 的排烟支管上。
(3) 排 烟风机入口处 。
(4) 穿 越防火分区处 。
3.排烟风机
(1) 排烟风机可采用 离心式 或 轴流排烟风机 (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280℃能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该阀应与排烟风机 连锁 ,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2)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 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 ,并应 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 ,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机出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3) 排烟风机应 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该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及甲级防火门 与其它部位隔开。风机两侧应有 600mm 以上的空间。当必须与其他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房内应设有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机房内 不得设 有 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3)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上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工作不少于30min。
4.排烟阀(口)
(1)排烟阀(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所形成的 储烟仓内 。用隔墙或挡烟垂壁划分防烟分区时,每个防烟分区应分别设置排烟口,防烟分区内任意一点,与最近 排烟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2)走道、室内空间净高 不大于3m 的场所内排烟口应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以上 ,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的边缘的距离 不应大于0.50m。
(2)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3)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 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 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 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0m。
(4)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 不应大于 最大允许排烟量。
(5) 当排烟阀(口)设在吊顶内,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 不宜大于1.50m/s, 且吊顶应采用 不燃烧材料。
2)非封闭吊顶的吊顶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 25% ,且孔洞应 均匀布置 。
3)吊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6)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7) 同一分区内设置数个排烟口时,要求做到所有排烟口能 同时开启 ,排烟量应等于各排烟口排烟量的总和。
5.排烟管道
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 280℃ 时连续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 独立的管道井内 ,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0.50h。
(3)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 不应小于1.00h。
(4) 设置在 走道部位吊顶内 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 不应小于1.00h ,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 不低于0.50h。
(5)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 不燃材料 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 不小于150mm 的距离。
(6) 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小于1.00h的隔墙 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 乙级防火门。
6.挡烟垂壁
挡烟垂壁是为了阻止烟气沿水平方向流动而垂直向下吊装在顶棚上的挡烟构件, 其有效高度不小于500mm。 挡烟垂壁应用 不燃烧材料 制作,如无机纤维织物。活动式的挡烟垂壁应由感烟探测器控制,或与排烟口联动,或受消防控制中心控制,但同时应能就地手动控制。活动挡烟垂壁落下时,其下端距地面的高度 应大于1.80m。
7.补风的主要涉及参数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 2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1)补风量
1)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 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2)汽车库内无直接通向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3)在人防工程中,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自然补风;当补风通路的空气阻力大于50Pa时,应设置火灾时可转换成补风的机械送风系统或单独的机械补风系统,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2)补风口和补风风速
1)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 储烟仓下沿以下 ;补风口与排烟口 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2)机械补风口的风速 不宜大于10m/s ,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 不宜大于5m/s ;自然补风口的风速 不宜大于3m/s。
8.固定窗
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2%。
(2)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 1㎡ ,且间距不宜大于 20m ,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层高的 1/2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面积不计入固定窗面积,但可组合布置。
(3) 设置在中庭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 5%。
(4) 固定玻璃窗应按可破拆的玻璃面积计算,带有温控功能的可开启设施应按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5) 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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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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