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进水口(如路缘石豁口)处应局部下凹以提高设施进水条件,进水口的开口宽度、设置间距应根据道路竖向坡度调整;进水口处应设置防冲刷设施。
(2)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建设有效的溢流排放设施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3)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道路路面及路基造成损坏,并满足《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中相关要求。
(4)当道路纵向坡度影响低影响开发设施有效调蓄容积时,应建设有效的挡水设施。
(5)城市径流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道路、下沉式立交桥区等区域的低影响开发雨水调蓄设施,应配建警示标志及必要的预警系统,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6)城市道路低影响开发设施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市政、园林绿化等部门验收,确保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相关要求,并对设施规模
竖向、进水口、
溢流排水口、绿化种植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知识点:海绵城市工程建设之城市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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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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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绵城市工程建设之建筑与小区(1)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规划总图、施工图进行建设,以达到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与指标要求。(2)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设施应建设有效的进水及转输设施,汇水面径流雨水经截污等预处理后优先进入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3)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设施应设置溢流排放系统,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有效衔接。(4)建筑与小区低影响开发设施应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施工,防渗、水土保持、土壤介质回填等分项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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