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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烟和排烟设施检测与验收案例分析

发布于:2022-08-11 13:18:11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一)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场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5.2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3.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8.5.3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中庭;

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5.4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二)防烟系统设计

1.一般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②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

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③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款的规定。

3)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②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③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5)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特别提醒】

1.封闭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

1.1 当地下仅为一层,且地下最底层的地坪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小于10m,当其首层有直接开向室外的门或有不小于1.2m?的可开启外窗。

1.2 封闭楼梯间地上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有效面积不小于2.0m?,并应保证该楼梯间最高部位设有有效面积不小于1.0m?的可开启外窗、百叶窗或开口。

2.当封闭楼梯间不具备上述自然通风条件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进行防烟。

6)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烟规》5.1.3条规定。

7)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8)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別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①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30m

②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2.机械加压送风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2)除《烟规》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3)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 

②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本标准第3.4.2条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③加压送风口不宜设在影响人员疏散的部位。

【特别提醒】

由于机械加压送风口的风速较高,其送入口如设在楼梯平台的下部,会阻碍人员的疏散,因此,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楼梯平台的上部。

4)机械加压送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②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③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④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⑤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⑥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4)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②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③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④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釆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白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7)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的固定窗。

8)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三)排烟系统的设计

1.机械排烟设施

1)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2)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3)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特别提醒】

1.条文的制定:

本条文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系统的可靠性,防止排烟系统担负楼层数太多或竖向高度过高,不利于烟气的及时排除,且一旦系统出现故障,容易造成大面积失控,对建筑整体安全构成威胁。

2.设计要点

2.1 竖向分段最好是结合设备层、避难层的布置设定,为提高系统的安全性,应尽量减少一个排烟系统服务的楼层数。

2.2 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口)应呈关闭状态。

2.3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顶部,室外排烟口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

4)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除带回风循环管道的节能系统外,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台排烟风机承担的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大于10个。

风口控制要求:

1.密闭性能好的电动风阀:平时常开,火灾时电动关闭;

2.常闭排烟口:平时常闭,火灾需排烟时快速打开。

5)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6)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②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③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7)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联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8)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

9)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①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②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③排烟风机入口处。

④穿越防火分区处。

10)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排烟口的设置应按《烟规》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烟规》第4.4.13条规定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②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的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③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④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⑤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⑥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4.补风系统

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6)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7)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四)系统控制方式

1.防烟系统控制

1)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②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现场手动启动;

②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③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④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②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5)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2.排烟系统控制

1)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②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现场手动启动;

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③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④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⑤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3)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数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4)当火灾确认后,担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5)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6)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或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60s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

7)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五)防排烟系统检测和验收内容

1.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检测的技术要求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①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的送风阀、送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

②送风口风速不宜大于7 m/s

③防烟楼梯间的余压值应为4050 Pa,前室、合用前室的余压值应为2530 Pa

2)机械排烟系统

①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相应区域排烟阀、排烟风机,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器反馈信号。设有补风的系统,应在启动排烟风机的同时启动送风机。

②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 m/s,排烟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当通风与排烟合用风机时,应能自动切换到高速运行状态。

④电动排烟窗系统应具有直接启动或联动控制开启功能。

2.防烟排烟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的规定,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的设备、部件型号及规格与设计不符,无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无符合消防产品准入制度规定的检验报告,系统验收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8.2.2条~第8.2.6条中任一款功能及主要性能参数要求的,定为A类不合格。

2)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8. 1.4 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

3)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8.2.1 条任一款要求的,定为C类不合格。

4)系统验收合格判定标准为:A=0,且 B≤2B+C≤6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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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建筑防排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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