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模式是完全两种不同的模式。大陆法系,是纠问式,又称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模式。法官积极参与并主导整个审理过程,法官可以询问证人,传唤证人,甚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英美法系是采用对抗式,也称当事人主义模式,即控辩双方对抗式辩论。开庭审理前,允许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收集有利于自己证据,实行证据公开原则,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
因此,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有着明确的区别,其两者在法庭上的地位完全不同。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已经确立了鉴定人制度,如再参照英美法系使用专家证人概念 ,易使司法实践出现认知混淆 。
一、英美专家证人与国内鉴定人的概念
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国家创设的专业概念。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425条规定,在特殊的领域里具有知识与经验的人,他的知识和经验使其在法庭上所陈述的意见能被法庭所采纳。《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科学技术或其他的专业知识将有助于审判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经验、技能等资格成为专家的证人可以用提出意见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作证 。
综合以上的规定, 可以理解专家证人是指具有专家资格,并被允许帮助陪审团或法庭理解某些普通人难以理解的复杂的专业性问题的证人 。凡是具备事实审理者所不具备的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的人,均有可能作为专家发表专家证言。无论是有名的神经外科医生,还是普通的汽车修理工,甚至是砖瓦工、木工等等,只要其熟悉并胜任自己的工作,都应被称作是其各自领域的专家。该专家是否隶属于某一组织、隶属的组织是否具有特定的资格以及是否具备高学历或相应的资格证书与其能否成为专家证人并无必然的关系。
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 将鉴定人限定为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 的专业人士,通常都在某一被批准、认可的鉴定机构工作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点
首先,从实质上看,专家证言和鉴定结论都是某种见解表达,两者有着性质上的共同点。在定义中,鉴定结论被称为结论性书面意见,而专家证言被视为特殊证人所陈述的意见,这表明两者都建立在一定的推测或判断的基础上,包含了其见解或看法, 都不是对案件或现象的单纯的客观描述,而是带有某种主观倾向 。
再次, 专家证言和鉴定结论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专家证言和鉴定结论都形成于诉讼过程中,都是通过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或介绍的情况来了解案件事实,以专门性知识为前提,依据科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推理判断,阐述见解,用于协助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可以说,鉴定结论与专家证言的专业性,是它们得以被作为证据使用的原因。
最后,专家证人和鉴定人都根据对案件系争事实作科学、技能等方面的分析判断的需要而被要求参与诉讼,当行为不适合时还可能被替换,这和一般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不同。
三、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
无论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还是英美专家证人制度,其目的都是在诉讼中引入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员,通过他们对案中专业问题的分析、判断,帮助事实裁决者了解案件真相,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但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和诉讼模式的不同 ,他们的差别也十分明显。
(一)诉讼地位不同
(二) 资格要求与资格审查不同
在鉴定人和专家证人的资格问题上,两大法系采取了明显不同的方式, 大陆法系采用严格控制进入专家名册但在诉讼中高度信任的方式,英美法系则是放宽进入诉讼的条件但在庭审中严格审查资格的方式 。
(三)适用回避制度不同
(四)享有权利不同
(五)结论性质不同
(六)出庭义务不同
(七)法律责任不同
综上所述,在我国只有鉴定人,没有专家证人。
钟泉
end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土建工程造价
返回版块21.85 万条内容 · 623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固定总价工程未完工,如何确定工程价款?0 1 一、观点展示 固定总价工程未完工,在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将发生变更,无法直接以固定价计算工程价款,只能通过鉴定方式进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差异有可能采取不同方法计算工程款。具体有以下有三种观点: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