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关于超高层建筑地下区域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
建规字〔2017〕5号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你总队《关于明确地下室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请示》(川公消办〔2017〕68号)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本规范第7.3.8条第1款规定消防电梯应层层停靠,目的是方便消防人员快速实施救援。但对于超高层建筑,确因施工难度及结构整体安全等原因导致基坑难以下挖,而无法保证同一部消防电梯在建筑的地下各层均可停靠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尽量使该消防电梯在可到达的地下楼层层层停靠;(二)应针对建筑地下部分单独增设消防电梯,并使该消防电梯能在地下各层层层停靠;(三)每部消防电梯首层及能到达的地下各层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四)消防电梯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要求。
此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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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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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设置问题的复函(建规字〔2017〕20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管理组建规字【2017】20号深圳市同济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来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函所述的地下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汽车库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有关汽车库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的疏散楼梯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可分别根据各自区域的建筑埋深和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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