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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级指南,让承包人真正用好优先受偿权

发布于:2022-08-05 15:34:05 来自:装配式建筑/EPC总承包 [复制转发]

来源:建筑管理

相信施工企业的朋友们,肯定都听过这样一个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这个词虽然很常见,但你知道具体该怎么使用嘛?

比如: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是啥,哪些款可以优先?

优先权有没有限制?

应该以什么的方式来主张?

什么工程都可以主张优先权吗?

......

如果这里面的问题让你犹豫了、让你疑惑了,那一定要往下看,我们分 4个关键点 ,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给大家明明白白的讲清楚。

01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大家都知道建设工程价款可以优先受偿,那么具体到项目中,究竟哪些款项算在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哪些不算呢?

先上结论:

全部建设工程价款都在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内 ,比如: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不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中。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的是:虽然从民法角度来看,利息与本金视为一体,但是考虑到已经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便不再将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纳入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内。

而违约金、实现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费用例如律师费等都不属于建设工程的价款,自然也就不享有优先权。

我们将上述优先受偿的范围以一张图的形式展现出来,施工企业的朋友们可以留存下来,遇到需要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候可以拿出来对比,避免遗漏给自己造成损失。


02
优先受偿权的时间限制 

     

优先受偿权拥有比抵押权顺位还要高的优先级,在实际中必然也存在一定的约束。

施工企业在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时候,首先要 留意时效问题

从实践来看,承、发包双方就工程价款问题进行磋商时,通常需要比较久的时间,而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的6个月,并不能很好的保护承包人的权益, 最新的司法解释最终修改为最长不超过 18个月

那么解决了总期间的问题,我们还要明确一下期间的计算起点,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那么,法律规定的“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对应到实际的工程纠纷中,又该如何确定呢?到底什么时间才是应当支付工程款的节点?

我们结合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场景, 总结了四种情况

  1. 工程正常竣工验收,承、发包双方正常履约的情况下,确定工程款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起算点即可。

  2.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但工程实际交付的,以发包人已经实际控制工程、占有、使用工程之日起作为起算点。

  3.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的时候,我们以承包人起诉之日应付款时间。

  4. 分期施工、阶段付款的,以工程最终竣工结算后所确定的工程总价款的应付款时间作为起算点。

  5. 施工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履行的,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具体起点可以参考前面几种情形。

03
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方式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主张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 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发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直接协议将工程折价,优先受偿。

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非非常少见,更多的时候双方会需要通过 诉讼的方式 来解决争议。

通常情况下,承包人会在诉讼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工程价款优先权,之后,再在执行过程中请求法院拍卖工程来受偿。

这里需要重点提示大家一点,在实践中,也 有的承包人会在确认工程款之后,提起诉讼之前自行向发包人发函,以单方面的发函的方式来主张优先受偿权 ,这种方式是否有效,在法律上暂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各位承包人要留意,如果已经耽误的时间比较久,为了保证我们的优先受偿权不会超过期限,一定要 及时提起诉讼 。如果仅仅以自行发函的方式主张很可能会存在主张无效的风险。

04
优先受偿权可以适用工程   

     

上文我们说了优先受偿权具体范围、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方式。这些都是我们承包人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通过自己的注意可以把控的。但是,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 工程本身

根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个条款比较长,我们用可视化的方式 翻译一下

可以看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是,建设工程进行折价、拍卖 。而现实情况中,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可以进行折价或拍卖。

比如,我们最近有一个客户就遇到“ 折价不能 ”的情形。

这家建筑企业施工的工程是一个小学,工程交付之后,发包人迟迟不支付款项。由于工程是学校,不能像其他的工程一样进行折价拍卖,就导致这家建筑企业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除了我们刚刚说的学校以外,还有很多工程也会面临这个问题,比如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中例举了以下几种:

  • 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

  • 幼儿园、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

  • 当然还包括违章建筑等因为违章无法折价变现的。

所以,承包人也要注意,如果我们施工的工程是这类项目,那么我们在日常的施工过程中更要关注工程款的支付进度,一旦出现资金压力,承包人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小结      

最后,我们来小结一下,想要用好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咱们需要注意:

1、正确计算可以纳入优先受偿权范围的款项;

2、注意优先权的起算时间,避免超过最长期限规定;

3、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优先权;

4、注意部分工程类型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希望这些实操中的注意要点,可以助力承包人更好的拿回工程款。


附:本文的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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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PC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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