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初步设计完成后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标后,由承包人来完成施工图设计。从初步设计到施工图,设计会发生很多变化,针对于此,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变更、合理化建议、设计优化”,这三个概念看似简单,但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极易混淆,而他们对于合同履约又非常重要。
变更可通过“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和“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两种途径产生。变更项需计算变更增减费用。
不过,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双方可以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
利益分享
。
具体约定可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 第13条,13.1发包人变更权、13.2承包人合理化建议、13.3变更程序。”
初步设计到竣工图的变动很多,大部分变化是
不触及《发包人要求》的
,如果这类变动能使承包人获利(费用或工期减少等),
就叫“设计优化”
。
需要注意,承包人提出的设计优化,需要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初步设计也是招标文件中的一部分,
不是说有了《发包人要求》,就可以随意的优化
,而不把初步设计放眼里。
原则上,发包人没有合理的理由,不能拒绝承包人的设计优化,但实际操作中,“合理的理由”这个确实有点难把握。
依据《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设计优化不属于变更,所以不能算变更费用。很多地区的计价规则文件也有类似约定:
设计优化不调整合同总价
。
例如:初步设计文件中已经明确底板防水做法为: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1.5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1.5厚,但《发包人要求》没有写,如果施工图将底板防水做法改为:高分子自粘防水卷材1.2厚(
取消防水涂料层,卷材变薄,成本变低
),但是也能满足规范要求,那算变更还是优化?能不能扣减价差呢呢?
此类情况应视为设计优化,不能扣减价款,因为
《发包人要求》未列出,就是允许承包人优化的内容。
如果只是这一类的优化倒还好,涉及的费用不会太大,发包人也容易接受,但实际情况中有些优化涉及金额比较高,发包人难以接受,就不同意这项设计优化,那怎么办呢?
小编建议:
可以
将“设计优化”用“合理化建议”的方式(利益分成)来处理
,这也是一个解决方案,但一定要
在专用条款中做特殊约定
以指导履约计价的执行,通用条款中并无相关约定。
以上所述,是工程总承包设计变化的主要情况,思维缜密的同学们应该已经想到了,这里还缺两种情况: 1、发包人提出的对初步设计的改变,但不触及发包人要求变化,同时会增加成本或工期的情况(对承包人不利),该怎么处理?2、初步设计、发包人要求中均未明确的内容,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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