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的快速发展,除了带来经济增长,还带来了很多问题,工程纠纷突出,而工程造价纠纷又是其中最多的。由于建设工程造价的复杂性、专业性,因此工程造价的价格纠纷格外复杂,往往必须要进行司法鉴定才能解决纠纷。而在国内的建筑工程造价领域里,司法鉴定还处于刚开始的阶段,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造价领域中的法律法规不是很规范、完善。在建筑工程造价纠纷中,因为相关法律和标准的缺少,所以在启动鉴定程序的时候,一般都是专家根据自己的经验,对提交的资料和现场勘验进行分析、鉴定。本文通过一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资料和案例,经分析和总结,让我们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一些了解,并结合个人掌握的知识和法律法规、制度等,对鉴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总结,希望可以对完善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一定的帮助。
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是指技术专业的鉴定组织接纳授权委托,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能力对起诉中的工程造价难点开展鉴定、辨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有关活动。
(1)复杂性。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包方、发包方,有的还会牵扯到分包工程。由于工程的生产周期漫长,生产过程多种多样,关于价格的形成过程也很复杂,所以需要鉴定的材料内容非常之多。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各种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层出不穷,这就导致了鉴定的难度系数非常大。
(2)专业性。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其目的是求证工程造价相关的工程项目事实,涉及到很多专业,需要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才能作好司法鉴定工作。
(3)程序的严格性。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工作是为司法部门工作中的一种拓宽,其流程可分为2个大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案件审理为主,到出示司法部门鉴定报告完毕。司法鉴定人最重要的任务是搜集施工预算鉴定测算的客观事实,根据合理的直接证据开展技术专业鉴定测算。第二阶段是从被告方对司法鉴定的证据明确提出书面形式的质疑,到开庭审理质证后完毕,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严谨、公平公正。
建设工程纠纷案比较突出的特性之一就是案件审理时间长,若普通程序一切正常,一般在六个月的审理期限就能结案,但是实际上在期限内审结的案件较少,而工程造价鉴定已变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能往往不能立即结案的首要原因。在司法鉴定实践活动中,从法院开始将《授权委托鉴定函》送出起,剩余的便是对鉴定建议的等待。对法院来讲,被告方什么时候选中鉴定机构、什么时候进行鉴定交费、什么时候依照鉴定机构的规定递交鉴定原材料、鉴定机构开展鉴定的进度怎样等,都是很难确定的。对鉴定机构来讲,或许是被告方在申请选鉴定机构时推迟,或许在交纳昂贵的鉴定费环节推迟,又或许在递交鉴定原材料环节推三阻四,更或许是鉴定工作人员主动性不强,因工作太过忙碌而闲置等,这些就造成了该类案件的结案遥遥无期。
目前,关于鉴定材料的移交没有一套完整的规范,导致法院既可以先质证之后再鉴定,也可以先进行鉴定再进行质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有很多没经开庭审理质证就移交鉴定的现象。转交鉴定的材料一般包含合同书、合同补充协议、工程图纸、设计变更、隐检资料、工程施工日志及其工程量清单确认单等,这种原材料由于人民法院没有历经开庭审理,所以直接证据的合理合法、真实有效、证据实力的大小等,原本是应该由法官判定的难题,但现在往往变成了由鉴定人员来进行判断,事实上是产生了司法审判权的变相更换,双方对鉴定意见异议颇多,进而造成很多补充鉴定、反复鉴定状况的发生,鉴定意见的品质和效率有待提升。
凡事都是有利有弊的,在司法鉴定实践活动中采取集中委托、随机抽定的方式保证了项目费用的评估是公平合理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鉴定公司和人员的业务水平相对模糊,因为是随机选择的,而这样可能会使得鉴定报告准确性的确定难度增加。如果是业务能力较低的鉴定机构被抽到了难度很大的鉴定案件,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很难保证,又比如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人手不够、经验有限、缺少责任心等,都会对鉴定报告的质量、效率造成影响,这样就会拖延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的审理进度。
因为我国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发展时间并不长,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的制度等还存在不少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太少了。有些鉴定公司或者个人的法律认识程度不高,因此导致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办事敷衍,在鉴定时进行违法的行为等,从而导致鉴定结果并不是公平公正的。
3.1 主动加强学习,熟悉相关造价专业知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建设工程的纠纷属于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一类案件,如果法官对工程造价的知识了解不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会很难理解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而且对于鉴定意见和鉴定公司给予的说明也会难以理解,从而影响判决的公平合理。建议:培养一批既懂工程造价又懂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经相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纠纷方面的司法鉴和审理工作。
3.2 积极过问进展,加强与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推进鉴定的进程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数量也逐渐递增。在这些类案件的审理中,到了鉴定的环节之后,法官对于鉴定就不会太过关注了,案件此时就像是“停止”了一样。建议: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一定要督促鉴定公司和鉴定人员,以推进鉴定的正常进行。
3.3 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分级,再全面登记和审查
现如今,我国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还是存在着司法不健全、相关法律不完善等问题。因此,第一,要明确工程造价中司法鉴定的程序以及管理制度,对于缺少的法律法规,需要尽快补充完善,针对多种情况进行修改,从法律的角度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相关部门可以对鉴定机构定期进行一些法律法规的培训,同行之间可以展开讨论会等;第二,要培养一些法律意识高、专业性强的人,来对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2015 年 5 月 12 日,贵州某开发有限公司(鉴定申请人)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被申请人)就该景区拆迁工程签订《施工合同》。2015年7月10日,拆迁工程结束。在办理竣工结算过程中,双方由于基础工程及场平内容无详细图纸、无现场收方单,就结算价款产生了争议,涉案金额达400多万元,无法协商解决,于2016年6月20日诉至法院,在法院建议下,双方决定开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在本案中,施工单位与开发单位在提供鉴定证据资料时迟迟未提交,双方提供的证据仅为双方签署的《施工合同》。然而,经询问,施工单位建议将爆破的石方用于风景区停车场的平整,但无法提供开发单位签名认可的签证证明以及工作已经完成的证明。施工单位表示,该信息已经移交给了开发公司,但是没有收到回复。开发商表示,负责人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了变化,现任负责人对此并不了解。鉴定的人员在验证结算数据后发现确实存在这部分费用,只是这项工作是否已经完成,其中的工作量以及所有施工机械的使用都处于未知状态,因此不可能根据施工单位的意见得出最终结论。
2016年7月22日,法院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然后在2016年10月11日,经法官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鉴定单位等一起踏勘了现场,经过鉴定人的调查和询问,停车场原本是一座山,有明显的爆炸痕迹,应是施工单位进行了爆破作业,经过现场查询,最终确认了爆破市场价格,于2017年8月18日结案。
(1)鉴定周期过于漫长,本案例从受理到结案,近一年多时间。最大的问题在于:第一,因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因人员发生变换,导致档案管理不规范,无法提供完整的资料,造成证据材料短缺;第二,鉴定机构接到委托但是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一般的鉴定公司在一个月内就会完成鉴定,但是该案中的鉴定公司却拖延了近几个月的时间。
(2)在本案例中,争议的双方对于资料的提交存在很大问题。因为在进行场地平整的时候使用了石方爆破,但是却提供不了开发单位的签证证据资料,所以在没有证据资料的时候,鉴定人员无法鉴定,只能要求补充缺失的资料,这样鉴定时间又变得漫长,认定的难度也增加了。本案中是因为人员的更换而导致资料缺失,负责人对此事一知半解,而且法官也没有及时组织去现场踏勘鉴定。
(3)在该案例中,由于承办法官不具备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法院也没有专家辅助人,所以在面对鉴定材料时,对其内容的公正性、准确性不清楚,只能将这些交给了鉴定机构,让其帮助分析、鉴定,最后只能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去做出判决,就造成了“以鉴代审”的情况。
(4)对该案例中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法院未对其专业性和资质进行调查,对于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没有进行复查审验。虽然此案件的难度比较小,此次审理完成度比较好,但是如果下一次的纠纷案件难度很大,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专业性不强,业务能力较弱,法院又没有对其进行审核,就会很容易造成判决错误,进而导致法院的公信力受到影响。
(5)我国目前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还是存在一些缺陷,因为工程是复杂多变的,很多时候出现的问题涉及面太广,鉴定工作人员在解决问题时没有可依的相应准则,只能根据经验来进行判断。
(1)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时间往往非常漫长,拖延的原因有很多,而本案中是由于证据材料的缺少和鉴定人拖沓造成的,但是法官没有及时沟通鉴定公司也是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部分。我认为本案中的法官应从增加自身的主动性,通过积极的学习,主动过问、严格审查,切实提高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当法官发现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迟迟无进展时,应催促其严格执行鉴定时限,若催促后仍然未按时鉴定或超期未完成鉴定的,应予更换鉴定人,以保证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时限性。
(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人员在鉴定中遇到问题的时候,可以以书面文书告知法官采取措施:一是要求提出事项的当事人及时补充证据资料;二是在无法提供补充证据资料时,及时要求法官组织现场勘验及鉴定。该案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补充材料,但是法官并没有及时组织现场勘验,2016年6月20日受理,直到2016年10月11日才组织现场踏勘,对于法官这种行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监督;三是由于承办法官对于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了解的不够,可以对一批法官进行建筑工程方面的培训,或者是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配备拥有建筑专业技术的陪审员,能对鉴定结论和进行核查的人员进行审核,以弥补法官专业问题上的缺失。
(3)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对于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分级和登记,定期对机构资格进行考察,合格机构给予许可证。在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事项鉴定时,先对案件难度进行判断,应对不同难度的案件选择业务能力匹配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完善符合当地建筑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水文地理、气候等都不一样,需要根据当地复杂的情况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及范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际上是以司法鉴定为基础,融合建筑工程造价咨询而发展起来的新型业务,近些年在工程建设类纠纷案件中愈发成为大家的高度重视。现阶段我国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行业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着很多必须解决的难题。如有关政策法规与规章制度的缺乏,司法团队能力素质缺失等要素,造成鉴定全过程没法可依,鉴定程序流程的公平公正遭受质疑,鉴定权代替审判权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首先要分析讨论工程造价的鉴定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然后发掘相关政策法规的缺陷以及现实生活中操作的难题,对此提出意见、建议。其次,对在实际应用中经常出现的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分析导致该问题的原因,从而可以完善实际操作上的不足。另外,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完善监督方式方法,制定相关规范和监督制度,以使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效率和真实性得到提升,让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法庭审理中有力的关键性证据,能够维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还需要通过多个方面共同努力,只有不断分析和总结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作用。
本文来源:成都市造价协会, 蔡明科、成都新高建设经济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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