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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下危废(VOCs)焚烧烟气浓度都需按基准氧含量折算?请看环境部、省厅最新回复

发布于:2022-07-20 10:11:20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大厅 [复制转发]


标题 关于危废焚烧炉烟气基准氧含量取值问题
内容 我司建有一台焚烧炉,可以单独烧危废或者废气,也可以同时烧废气和危废。根据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危废焚烧烟气基准氧含量为11%;根据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  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废气焚烧的基准氧含量为3%。由于焚烧炉只有一根排气筒,在线监测上的基准氧含量固定后无法变动,那单独烧危废或废气是使用哪个基准氧含量,同时烧废气和危废时又如何取值?

 
回复日期 2022-07-05 08:13
内容回复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按照环评、批复以及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标准执行。在技术层面上,燃烧废气的设施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 RTO 是否执行 3% 基准氧问题的回复》, 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 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 3% 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 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自始至今的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回复汇总详见以下word文档   生态环境部部部长信箱回复汇编(更新到2021-11-26)    

 

     关于无机化学标准中炉窑氧含量折算问题的回复  

    2021-09-13

    来信: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中对工业炉窑废气排放规定了氧含量折算,并明确了氧化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5%。现有一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是否不需要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即可?

    回复: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中4.2.7条规定“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5%”。某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 因焙烧过程中只有分解反应,不涉及氧化还原反应,上述企业在排除后端补风造成稀释排放的情况下,无需进行含氧量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

     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  

    来信:


    为响应国家环保减排号召,在造粒复合车间增设了挤出废气收集治理装置。处理工艺为RTO(蓄热氧化),根据RTO安全设计规范,VOCs进气浓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所以需要对高浓度废气进行稀释,导致进口氧浓度和出口氧浓度都很高。如果按照《  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基准氧进行折算,出口浓度的折算倍数非常高,约20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我们认为3%的基准氧要求在RTO这种工艺不适用,请问是否可以依据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中10.3.3条款,RTO设备出口按照实测浓度进行达标判定。

    回复:


    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 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特此函复。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大气司与环规院2021年9月《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  》 中明确:
问:TO/RTO、CO/RCO 等燃烧装置如何进行烟气含氧量折算?
答:TO/RTO、CO/RCO 等燃烧装置进行烟气含氧量折算,需要区分

不同的情况。为保证废气燃烧充分需要补充空气的,应将实测浓度折算为

基准含氧量3% 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不包括

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以及RTO/RCO 的吹扫风),则以实测浓度作 为达标判定依据 但需要保证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同时,RTO、CO/RCO 需满足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1093—2020)  、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  等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关于设备运行的相关规定,如燃烧温度、停留时间、空速等。


进入燃烧装置的废气含氧量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 补充空气的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①车间、工位、设备等通风作业产生的废气,废气中含氧量21%;  
②因安全考虑,当进入燃 烧装置的有机物浓度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 25% 时,应兑入适量空气使其浓度降低爆炸极限下限的25% 以下,但应 注意不要过量稀释,否则增加后续燃烧装置的能耗和治理难度;  
③因工艺需要,一些高温废气需要采取混风方式冷却降温,一些强腐 蚀性废气需要采取混风方式降低腐蚀性,应注意不要过量混风,否则增加 后续燃烧装置的能耗和治理难度。  


标题 关于VOCs浓度折算的问题
内容 您好,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是否需要折算遇到几个问题1、企业执行《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用了RTO处理工艺,氧含量正常情况都在20.8左右,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用基准含氧量为3%折算成基准氧含量浓度吗?2、如果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用了RTO或RCO处理工艺,但属于其它行业(行业标准内没有提出需要折算),请问:什么情况下需要用基准含氧量为3%折算成基准氧含量浓度?什么情况不需要折算?3、挥发性有机物需要折算,基准含氧量是否一定为3%?什么情况下基准含氧量为其它浓度?谢谢

 


回复日期 2022-06-14 10:17
内容回复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的,“ 非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与排放限值比较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

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采用了RTO或RCO处理工艺,是否需要折算须依据相关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是否需要折算,以及折算的要求具体应依据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要求。如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中提出,“10.3.3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的废气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 不需另外补充空气的(燃烧器需要补充空气助燃的除外),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冷凝、生物、膜分离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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