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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工程结算价款争议怎么办?

发布于:2022-07-18 09:29:18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复制转发]

 


广东省互联网+定额动态管理与
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

粤建标函〔2018〕2738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建标函〔2018〕273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提出的“四个走在全国前列”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改革决策和“数字政府”改革的工作部署,我厅将以资源整合、共建共享、创新服务为重点,以信息化为支撑,试行推出“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定额与纠纷系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着力解决工程定额滞后性问题,促进工程造价纠纷处理更加高效、规范、透明运行,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服务职能,切实维护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现将试运行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可径直向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以下简称“省标定站”)反馈(联系方式:020-83307912,联系人:张河、方雪慧)。
一、系统应用的介绍
(一)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
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已在广东造价信息网(http://www.gdcost.com/)上线,可在“造价应用”功能板块中找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入口。该系统免费开放,将现有定额在线化,便民化,是一个集查阅定额内容,咨询定额应用,反馈定额存在问题,编制定额、发布定额于一体的综合化系统,使定额数据来源更真实、数据种类更丰富、数据积累更快速,充分体现市场决定价格的作用。
1.查阅定额内容。可以按专业及章节进行浏览定额子目,输入关键字或编码可以快速检索定额子目,可以查看子目工作内容及明细数据,还可以对定额子目设置和消耗量进行评价,以便省标定站及时将反馈意见较多的子目重新测算修正。
2.咨询定额应用。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对定额存在疑问,可以填写并上传相关资料,由省标定站定期统一解答。
3.反馈定额存在问题。当存在定额含量数据与实际有差距或建议补充新定额时,可以上传反馈内容以及相关支持证明资料,由省标定站联系并邀请反馈人一起完善定额。
(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已在广东造价信息网(http://www.gdcost.com/)上线,可在“造价应用”功能板块中找到“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入口。该系统免费开放,将传统的通过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申请处理工程计价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的业务工作转移至互联网上,使工程造价纠纷处理工作留痕留迹、存档建库,充分体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高质高效和阳光透明的服务。
1.系统受理范围。除下列情形外,涉及合同双方在工程计价中存在争议且需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函件予以明确的事项,均可通过系统申请受理。
(1)工程所在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
(2)仅合同一方申请的;
(3)未经合同双方及纠纷涉及相关方(如财政评审、咨询、监理、设计等)盖章共同申请的;
(4)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已经做出计价争议调解决定,且争议相关方同意调解意见的;
(5)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6)已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的;
(7)涉及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的;
(8)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保密的。
其中涉及司法、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的,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需要保密的,仍按现有模式由主办部门线下径直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系统征信管理。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列入黑名单,并提交相关部门记录征信,其中虚假信息不仅限于个人信息、项目信息、相关单位信息、提交的文件资料信息。
3.系统运行流程。试运行期间,系统已将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分业务骨干收录建库,并建立三级审核机制,运行流程如下:
(1)工程造价纠纷相关各方共同委托其中一方在线上传争议内容、各自观点以及相关支持证明资料等;
(2)系统将在业务骨干库中随机抽取一位人员作为经办人,由经办人按工程造价纠纷处理规定和程序核实情况,并草拟回复意见;
(3)系统将在业务骨干库中随机抽取两位人员作为复核人,复核经办人草拟回复意见及其相关支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无异义后提交至专家委员会,如有异议则退回经办人补充完善;
(4)专家委员会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征求意见函征求工程造价纠纷相关各方,并做进一步的解读释疑,待征求意见结束后,由省标定站按内部管理程序盖章回函。
期间工程造价纠纷相关各方应按经办人要求线上补充完善资料,并可在线随时查阅进度情况,线上自行下载复函,全程事项均可在线办理。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定额与纠纷系统的建设是我厅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我厅在管理体制、工作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的探索创新,是推动我省工程造价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促进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质增效的重大举措,对于提升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降低财政投入成本、建设廉洁政府具有积极意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坚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推动信息技术与政府管理深度融合,建立领导负责制,研究制定适应于定额与纠纷系统运行应用的配套制度和业务流程,主动指导工程各方应用定额与纠纷系统,确保系统顺利运行,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最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问题。
(二)加强统筹协调。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参与、协同合作、共同推进定额与纠纷系统的应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切实履行指导监管职责,做好协同管理,从经费、制度、人员、岗位等方面为定额与纠纷系统应用给予必要的保障。省标定站负责统筹定额与纠纷系统的具体建设和技术支撑工作,以信息化提升公共治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牵头会同各地造价管理机构部门共同负责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协调推动全省定额动态管理和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线上服务业务的开展,构建全省统一运行、共享协同、服务集成的“数字造价管理站”业务体系。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安排专人负责本地区的推广应用,与省标定站共同探索建立完善系统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推广。试行期间,省标定站将暂停受理来电、来访、来函的定额咨询、解释和工程造价纠纷处理业务,相应工作将转移至定额与纠纷系统开展。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定额与纠纷系统应用的良好氛围,吸引各方更多采用线上系统模式,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工程造价管理业务平台。
(四)加强督促指导。我厅把定额与纠纷系统的建设应用作为改革任务,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指导,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加强总结,推动改革措施落地生效。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对任务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予以纠正,确保任务有落实、改革有成效,群众有获得感。
附件:定额与纠纷系统的操作指南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3日




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


为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专门性争议问题,推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化解,破解建设工程案件审理周期长难题,根据“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和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工作要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经充分协商,现就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1. 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加强诉源治理,推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化解。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江苏微解纷为依托,以“分调裁审”为主线,以第三方调解、专家辅助人介入、司法鉴定委托前置等举措为着力点,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行业组织“联动配合、非诉挺前”的解纷模式,助力审判环节“简案速裁”“繁案精审”,推动建设工程价款纠纷专门性争议问题妥善解决,促进建筑市场持续稳定发展。

2. 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解纷的引导。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建设工程价款纠纷,当事人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纳入诉前调解平台管理。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负责此类纠纷诉前解纷引导工作,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指派建设工程类案审理法官跟踪进行法律指导。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或相应市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下称特邀调解组织),依法确认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推荐的成员单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督促指导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严格遵守诉前调解回避制度。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解纷的主要内容、解纷优势以及诉讼风险,按照自愿、合法原则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平台积极解决专门性争议事项,接受或者寻求特邀调解组织参与的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

3. 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解纷的分流。对于诉至法院的涉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由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综合审查当事人诉讼材料并征询当事人意愿进行分流。

诉讼材料涉及专门性争议问题的,人民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并结合化解工作实际为纠纷解决提供相应司法保障。

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依法将当事人的起诉转入诉讼程序。

4. 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调解的确认。诉前调解形成的调解笔录、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由各方当事人、调解参与人及特邀调解员共同签名盖章、注明形成日期并存档。

特邀调解组织应当在调解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书面报送调解情况,相关调解材料应当立卷成册,以备移交。

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于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诉前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特邀调解组织应当与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及时对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部门应当及时转立诉讼案件,移送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审理。

5. 诉前调解中无争议事项的固定。诉前调解中,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应当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应当列明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存档。

诉前调解不成的,特邀调解组织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将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诉前调解阶段固定的无争议事实和证据,诉讼中当事人无需再行举证,但涉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或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6. 专家辅助人诉前调解的介入。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可以聘请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成员单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专业咨询,参与证据交换、现场勘验等工作,帮助当事人对纠纷处理过程和结果形成合理预测,促进纠纷诉前达成调解。但特邀调解员任职期间不得接受当事人聘请担任专家辅助人。

当事人起诉时明确就专门性问题申请司法鉴定,且对鉴定项目、鉴定资料等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争议较少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委托专家辅助人为其提出意见。

7. 诉前委托司法鉴定的开展。诉前调解中专家辅助人介入后各方仍无法形成共识、必须通过委托鉴定解决专门性问题,相关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审判业务部门指派建设工程类案审理法官对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

确需委托鉴定的,建设工程类案审理法官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对有争议的鉴定资料能否作为证据做出判断,并记录在案。

诉前委托鉴定的程序与要求,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关于诉讼中委托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诉前鉴定意见与诉讼中委托鉴定意见具有同等证据效力。

8. 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调解的时限。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诉前调解时限,按照诉前调解一般规定时限为30日。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不受上述调解时限的限制。

诉前调解时限,自特邀调解组织签收人民法院移交调解材料之次日起算。诉前委托鉴定期限不计入诉前调解时限。

9. 诉前调解与诉讼审理的衔接。经诉前调解未达成协议而转立的诉讼案件,一般由审判业务部门参与诉前调解指导的建设工程类案审理法官主审。

审判业务部门经审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依“简案速裁”要求及时做出裁判;对于争议焦点较多的复杂案件,应按“繁案精审”要求,提高审判效率,依法做出裁判。

审判业务部门审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案件,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委托特邀调解组织参照诉前调解工作机制进行调解。参照诉前调解机制调解的期限不计入审限。

10. 加强联动解纷工作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工作纳入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一体推进,参照本意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应当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为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工作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经费保障,科学设置解纷绩效评估内容和激励措施,对联动解纷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适当表扬或奖励。


11. 加强联动解纷工作宣传引导。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应当加大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普法教育、发布典型案例等宣传方式,不断提升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工作机制的影响力和认可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努力营造行业组织、职能部门协同合作、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良好氛围。   本文来源: 江苏高院,工程造价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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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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