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及江河洪水编号工作的通知
办防〔2022〕204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2022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根据《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水防〔2022〕171号)、《全国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规定》(水防〔2019〕118号)相关要求,针对水情旱情预警等级划分指标不一致、主要江河洪水编号职责不清等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及江河洪水编号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水情旱情预警发布管理
(一)水情旱情预警由水文部门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发布。水文部门应考虑雨水情情势发展及水利工程调度运行情况,及时发布水情旱情预警。涉及2个及以上流域(片)的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水利部信息中心(水利部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中心)组织实施;流域(片)内涉及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工作由流域管理机构水文局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水情旱情预警发布工作由省级水文部门组织实施。
(二)水情旱情预警等级划分指标应保证唯一性。水文测站的水情旱情预警等级划分指标应反映流域及相关省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实际需要,原则上由该站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文部门结合当地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实际需要确定,省级水文部门应上报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机构水文局审核,确保其唯一性。对当前水情旱情预警等级划分指标不一致的测站(详见附件1、附件2),请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文局商相关单位于7月31日前完成修订。
(三)水情旱情预警发布依据的预报成果应保持一致。不同单位采用同一依据站发布水情旱情预警时,应按照《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办水文〔2018〕152号)等相关规定及时对依据站的预报成果进行联合会商,并按照会商主持单位确定的综合预报成果,对外发布水情旱情预警,避免混乱。
(四)同一单位可同时发布多条水情旱情预警。同一单位可同时发布一条综合性的水情预警或旱情预警,也可同时发布多条以流域或区域为单元的水情旱情预警。当以流域或区域为单元发布水情旱情预警时,应在预警标题中使用“××河流(××行政区域)、上(中/下)游(××河段)”等简洁表述方式,表明预警影响范围。例如,淮河干流王家坝水文站水位达到洪水蓝色预警等级,则相关流域、省级、市级等水文部门均可发布洪水预警,其中淮河水利委员会水文局可发布“淮河干流王家坝河段洪水蓝色预警”,安徽省水文局可发布“安徽省阜阳市淮河干流王家坝河段洪水蓝色预警”,安徽省阜阳水文水资源局可发布“阜阳市阜南县淮河干流王家坝河段洪水蓝色预警”。
二、规范主要江河洪水统一编号
(一)洪水编号应以河流为单元明确职责。同一条河流的洪水编号工作由同一单位负责。全国大江大河大湖、跨省独流入海等主要江河以及重要支流(详见附件3)的洪水由流域管理机构水文局负责编号,其他主要江河的洪水由各省级水文部门负责编号。各流域管理机构水文局和省级水文部门应及时对江河洪水进行编号,并报水利部信息中心(水利部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中心)备案。
(二)洪水编号依据站应具有代表性。洪水编号依据站的选定应全面反映流域及相关省份洪水防御工作的要求,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文局和省级水文部门要沟通协商,科学合理确定编号依据站。
(三)依据站编号标准应具有一致性。依据站洪水编号标准一般采用防洪警戒水位(流量)、2~5年一遇洪水量级或影响当地防洪安全的水位(流量),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水文局和省级水文部门协商制定。
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工作要求,抓紧组织修订完善辖区内的水情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洪水编号规定,并及时报水利部备案。
联系人:水利部信息中心 胡智丹 010-63202257
水利部防御司 闫永銮 010-63202544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7月5日
附件1:洪水预警等级划分指标不一致测站统计表.docx
附件2:干旱预警等级划分指标不一致测站统计表.docx
附件3:流域管理机构水文局负责洪水编号的河流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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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感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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